关于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2018年7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11破申10号民事裁定,受理了韩琳对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鉴于该案是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我院审理的“执转破”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决定采取以竞争为优先、随机办补充的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特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02年8月6日,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28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沈晓鸿,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关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8469XR,经营范围:混凝土生产、销售;建材、装饰材料销售;货物运输;物业管理。
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欠韩琳等多名债权人欠款本金2660余万元(利息暂未计算在内),韩琳等多名债权人申请执行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后,韩琳等多名债权人至今仍未受清偿。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正常营业,且其经营场所已被征迁,征迁主体为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目前尚未对征迁补偿金额进行确定,但该征迁补偿金额已被查封。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叁份,其中壹份不装订)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破产团队负责人、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如被指定为本院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管理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4、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优势,已承办破产案件数量及是否办理过执行转破产案件;
5、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三、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止日为本公告之日起至第7日的下午17时,有意向成为破产管理人的单位应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提交书面申请。
四、选任规则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合肥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均可申报破产案件管理人,本案不接受联合申报;
2、本院对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分;
3、当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为三家以上时(含三家),本院将在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以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破产清算管理人,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备选破产清算管理人;
4、当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足三家时,本院将在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以随机的方式指定本案破产清算管理人。
五、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联系人:本院民三庭姜法官0551-65352578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成:本院受理原告张应忠诉被告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应忠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陈成立即向原告张应忠支付货款本金5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12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4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18 年4月1日,后续顺延款清之日止〉,暂合计62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峰:本院受理原告张应忠诉被告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应忠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王峰立即向原告张应忠支付货款本金5130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24729,41元(以51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从2012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18 年 4 月 9 日,计算公式:51300×9%十365×1955=24729,41,后续顺延款清之日止〉,暂合计76029.41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峰与被告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43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364.5元(以243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6%,暂计算为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6月24日,期后延顺至还款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24664.5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杰与被告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450元(以3万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6%,暂计算为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6月24日,期后延顺至还款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3045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中瑞制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诉你(单位)合同纠纷案件,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要求你(单位)立即支付考评费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0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其诉请内容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垫付的工资20522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已支付的张远新工资13500元整。3、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安徽省楚味占记食品有限公司垃圾代运费劳务款5200元。4、被告立即归还劳务款1000元整。5、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以40222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款清息止。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伟、隗璐璐:你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逍遥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450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晨、吴薇、周文荣、王春萍: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周晨、吴薇、周文荣、王春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周晨、吴薇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036.7元;并按合同约定年利率、罚息标准向原告支付利罚息直到全部欠款还清为止(截至2018年4月25日的利息为354.74元,罚息为890.62元,期后的利罚息金额以合同约定计算);2、周晨、吴薇赔偿原告为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58元;3、周文荣、王春萍对原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周晨、吴薇、周文荣、王春萍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井国:原告刘凤云诉被告高井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4年9月26日起按月息2%承担利息暂计算起诉之日88000元,具体数额至款清之日止。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铭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秀英、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孙横飞、董畅茹、张莹、郭成红、潘燕霞、张倩、董海峰、张娇娇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铭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秀英、张军:本院受理原告许冰冰、周培、郑天芳、卢思静、时苗苗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铭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秀英、张军:本院受理原告许萍、李浩杰、陈念恩、叶姗姗、杨艳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山市航茂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诉你(单位)合同纠纷案件,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要求你(单位)立即支付考评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0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铭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杨秀英、张军:本院受理原告马小熠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马小熠要求判令解除《实践能力拓展服务协议书》,返还服务费13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2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田多才、陆忠梅:原告穆磊磊与被告田多才、陆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多才、陆忠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穆磊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2165元,并从2018年2月1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穆磊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田多才、陆忠梅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温耀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温耀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186627元及违约金(以18662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温耀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4298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同:本院受理原告贺斌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童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贺斌租赁费3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童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67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道平:本院受理原告童圣龙诉张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道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童圣龙借款本金550000元及相应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道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童圣龙律师费损失12000元。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张道平负担。案件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道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韦波:本院受理原告吴国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7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在安徽法制报上刊登的原告陆玉文与被告陈如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内容存在笔误,更正如下:“陈如标按年利率2%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损失67034.4元,顺延计算至本清息止”更正为“陈如标按年利率6%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损失67034.4元,顺延计算至本清息止”。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登平、余超:本院已受理原告余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慧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汪登平、余超偿还余慧借款本金4979600元;二、判令汪登平、余超支付余慧自诉讼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三、判令诉讼费由汪登平、余超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飞、陈菊华、陈斌:本院受理原告郑家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3257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5万元,并支付利息183000元(从2014年3月29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分段计算,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巧平、侯建枢、朱化佐、朱琼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乾辰商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1653900元及利息1530188.28元,利息自2014年3月11日起,以15162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千分之十八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律师费5000元;三、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巧平、侯建枢、侯威贲、侯桑娜、姚磊、谢波、阮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乾辰商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1,645,000元(大写:壹佰陆拾肆万伍仟元整)及利息人民币1,979,016元(大写:壹佰玖拾柒万玖仟零壹拾陆元整),其中,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以2,50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千分之十八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以2,04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千分之十八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8月14日起,以1,64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千分之十八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实际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共3,624,016元(大写:叁佰陆拾贰万肆仟零壹拾陆元整);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九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43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偿还原告657999元及利息118980元(利息以6579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2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2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红兵:本院受理原告胡成海与被告姚红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姚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成海欠款2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成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姚红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国超、罗圣官、张辉、冷德东、李学亮、祝加林、董思佳、席时斌、俞健阳、贺亚茹、王跃跃、宋景、刘奎、王荣举、李洪、张敏:本院受理姚丽娟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姚丽娟在申请鉴定后将诉请变更为: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662.01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3662.0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先好、许敏:本院受理原告陈定宗与被告周先好、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睿及利害关系人:我院受理执行的王成成与王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皖0122执1151号查封执行裁定书、(2018)皖0122执1151-1号拍卖执行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价格鉴定结论告知书和拍卖机构选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你对上述送达内容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提出。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华海: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狮子山区金林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2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暂计3751元(以24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6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月14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明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22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偿还原告垫款本金132165.67元,利息130918.96元(以每期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按2010年10月12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承担律师费25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忠国、谭尊翠、合肥国勇体育器材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裴功利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42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自2018年2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赵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44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购机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应当支付的购机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科诺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康瑞高科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112168.2元及违约金29086.48元,合计141254.68元(以112168.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未付款的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直至款项结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显伦、张山霞、邵林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43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邵显伦、张山霞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货款13516.95元;2、被告邵显伦、张山霞支付给原告违约金41134.63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被告邵林先对上述邵显伦、张山霞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昕:本院受理原告昂婷诉被告李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大提: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心梅诉被告张大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大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心梅返还租金及押金22000元;二、被告张大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心梅支付违约金1750元;三、驳回原告胡心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大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月诉被告张大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大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月返还租金及押金7140元;二、被告张大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月支付违约金1680元;三、驳回原告王月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陈倩倩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倩倩268236元(69787元+361917.5元-160000元-3468.5元),返还王勇3468.5元。
二、驳回原告陈倩倩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本案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2元,由原告陈倩倩负担598元,被告王勇、安徽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潘定文共同负担592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勇负担。
现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人合肥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上诉的主要内容为:一、请求撤销合肥高新区法院(2017)皖0191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赔付陈倩倩252650.15元,不服金额15585.85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县远航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966691560)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丁勇刚;联系电话:1395657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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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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