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合肥固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3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解除合肥固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驳回合肥固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固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塔吊租金403200元及进出场安拆费60000元;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固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61538.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租金4032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272元,由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63元,合肥固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30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周昌业与被执行人江云、陆荣、戴朝晖、许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昌业申请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15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杏林花园北村23幢102室(产权证号:合中008760号)房产、陆荣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48号东方商城北B122号(产权证号:瑶032872)房产、江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明光路48号南C231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51096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456342元(单价11661元/平方米)、人民币1177286元(单价10976元/平方米)、人民币142056元(单价6856元/平方米)。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2018)第0341号、0339号、0340号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87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崔伟、陆青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5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71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1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300元;3、判令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海珍:本院受理原告张休业诉你和司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辖终50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昌生: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花伦梅与再审被申请人俞磊、汪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出票人为安徽白兔湖动力有限公司(现为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威牛铸业有限公司,票号为3040005120077264,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22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开户行为华夏银行合肥分行胜利路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皖0102民催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幕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合肥途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幕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4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幕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途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展位制作安装费201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204.91元;二、驳回原告合肥途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宝权、陈慧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宝权、陈慧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达书、陈飞翔: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学斌、宁淑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学斌、宁淑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奥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852701,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11月27日,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省贝思特时装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甲骨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奥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做出(2018)皖0103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奥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小非:本院受理原告何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5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红俊: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杰与被告刘红俊之间租赁合同关系于2018年1月17日解除;二、被告刘红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杰返还QTZ4810标准节6节、螺杆48根;三、被告刘红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杰支付租金86400元(之后自2018年1月17日起,按1200元/月的标准计算逾期返还租赁物损失至全部租赁返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2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428元,由被告刘红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印胤: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印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俊妹:本院受理原告开和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驳回原告开和声的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明奇:本院受理原告卞国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李明奇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卞国勇借款8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本金自2013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另30000元本金自2015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卞国勇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江红:本院受理原告程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450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郑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江:本院受理原告孟祥顺诉被告郑江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欧开武、合肥富士虹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忠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欧开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万元,利息73.2万元(按照月利率1%计算,自2016年2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月24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富士虹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娄辉、朱素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44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娄辉、朱素云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本金1513058.3元及违约金508280.84元(违约金按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2021339.0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德凡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PEMQ72E)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赵利军;联系电话:17765116758。
广德德凡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0日
注销公告
广德中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8466305A)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袁胜;联系电话:15856360888。
广德中通物流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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