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芳、李自铁: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419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被告李案1、芳返还租赁物装载机(型号:ZL30B-111,机号: );被告李安芳向原141 2、告支付所欠租金115176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欠款结清时止,暂计10000元),暂合计125176元;被告李自铁、3、 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4、 公告费等费用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新权、杨瑞瑞、刘桂英、范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27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被告1、刘新权、杨瑞瑞向原告偿还垫付款630218.32元并支付违约金628442.83元(自每笔款项实际垫付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六点六分别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1258661.15元;被2、告刘桂英、范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3、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多礼、赵云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97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被告李多礼向原告偿还垫付款278693.12元并支付违约金281848.56元(自每一期垫付逾期付清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2017年7月10日,后期按照日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详见垫款情况以及所欠违约金计算表),合计560541.68元; 被告赵云光、2、 安徽穗瑞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3、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世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昊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世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91000元及利息60060元(以910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9月22日起暂算至起诉日,以后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2、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建丰、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徐海燕、姚大传诉你俩及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要求撤销原判决,改判:1、被告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徐海燕、姚大传代偿款1691020.24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代偿款148万元,自2017年11月6日起;以代偿款211020.24元, 2018年3月19日起,自 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肥东县人民法院
温胜:本院受理原告池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温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池平借款人民币65000元,并自2014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520元,由被告温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成:本院受理原告王琳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孟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琳校借款人一、民币33000元,并自2017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 驳回原告王琳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0元,二、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430元,由被告孟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维伟:本院受理原告吴章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9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皖0102民初9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钟维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吴章友借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880元,由钟维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和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维伟:本院受理原告朱代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89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皖0102民初9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钟维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朱代根借款人民币99000元。案件受理费2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120元,由钟维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和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维伟:本院受理原告陈良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9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皖0102民初9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钟维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陈良义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 2017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自 借款本金70000元, 2017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 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5000元,由钟维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和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应龙: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顺:本院受理原告刘同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绍兵:本院受理原告王恒亮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功浩:本院受理原告黄昌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5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雄、赵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春妹:本院受理原告西传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长健: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鑫桥桥架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宣长健、张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判决两被告共同1、支付原告货款112925元并自2014年7月1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2、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万厨餐厅、董丛喜:本院受理的原告项贤美与被告合肥瑶海区万厨餐厅、董丛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照 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好好食品有限公司、万玉霞、王克静:本院受理的原告谈昌宏与被告合肥好好食品有限公司、万玉霞、王克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力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蕾、陈寿强、安庆市海林电器有限公司、孙旭日、王代娣、安庆市大华电器有限公司、童宗明、郑银苗、杨翠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力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蕾、陈寿强、安庆市海林电器有限公司、孙旭日、王代娣、安庆市大华电器有限公司、童宗明、郑银苗、杨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安庆市力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一、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市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的银行借款本息1930223.4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在被告安庆市力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安庆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陈寿强、董蕾、杨翠英提供抵押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老福利院地块腊树苑小区4幢1单元101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宜房字第50088927)以及安庆市开发区西湖绿洲城三期8幢2单元1403到房产(房地产产权证号:宜房字第5013519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122.1万元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董蕾、陈寿强、安庆市海林电器有限公司、孙旭日、王代娣、安庆市大华电器有限公司、童宗明、郑银苗对被告安庆市力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庆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遇22514元,由原告安庆市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0元,被告安庆市力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蕾、陈寿强、安庆市海林电器有限公司、孙旭日、王代娣、安庆市大华电器有限公司、童宗明、郑银苗、杨翠英共同负担2176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齐美亮:本院受理原告汪力华诉被告齐美亮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1、汽车钣金喷漆劳务费用欠款8975元整;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2、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琪:本院受理原告陈利兵诉被告吴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运费95000元1、整;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2、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曹明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洋与被告罗太武、曹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洋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1、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借口本金5万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实际支付至款清时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2、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井刚、王毓: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立志与被告沈井刚、王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立志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160万元及利息(以180万为基数,按月利率2%,暂自2016年12月14日计算至2017年11月14日; 160万元为基数,以 按照月利率2%, 2017自年11月15日计算至2018年4月14日,此后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琴: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程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程琴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签订的编号为YST5510020170121000810《汽车租赁合同》,被告程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皖A93R95号车辆; 被告程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二、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金17500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21日,之后的租金按照4375元/月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皖A93R95号车辆之日止)及滞纳金875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21日,之后的滞纳金按照欠付租金的5%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龙冷轧钢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皖龙冷轧钢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所1.欠原告钢材货款8129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瑞:原告周月与被告胡朝、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朝、王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月借款本金391937元并支付利息12542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14日,之后的利息自2018年3月15日起以391937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驳回原告周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二、受理费7840元、保全费2700元,合计10540元,由原告周月负担1000元,被告胡朝、王瑞负担95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洋、解云、高翔、孙娟: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杨洋于本一、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借款本金4197513.63元及利、 复息660818.29元(利、 复息暂计算至2017年罚、 罚、12月12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被告杨洋于本判决二、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律师费6万元;三、如被告杨洋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义务,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有权以被告高翔、解云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242号207室房产(庐060338)、以被告孙娟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242号221,313,314室房产(合庐字第813004767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分别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数额范围内、债权数额29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27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杨洋、解云、高翔、孙娟共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杏花经济发展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皖010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市杏花经济发展总公司损失97911.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6728元,由原告合肥市杏花经济发展总公司负担4480元,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4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全货运有限公司、王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佳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237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小根、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飞虎与被告吴作旺、占启烽、沈小根、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7)皖0103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8年7月10日向原告汤秀芳、被告占启烽、吴作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书;2.并依法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四洋:本院受理原告张盼盼与被告许四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盼盼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25000元(以实际计算为准, 2017年6月从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其他的合理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顺祥:本院受理原告吕剑与被告郑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吕剑分别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郑顺祥偿还出借款5万元,并自本案起诉日始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顺祥:本院受理原告王劲松与被告郑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劲松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郑顺祥偿还出借款5万元,并自本案起诉日始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伟、陈卓:王其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其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已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李伟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18幢1709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11534)房屋,并拟以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上述房屋。因你们去向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41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2017)皖0103执4127号、(2017)皖0103执41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通知你们于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立案庭参与评估机构摇号,于本公告之日起30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书和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书面提出),并于当日受领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逾期不到庭(局)的,视为已通知,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程序。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玉国、牛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安555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3万元;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4501、 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玉香、张晓鸣、张建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61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曹玉香、1、 张晓鸣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借款367547.24元;被告曹玉香、2、 张晓鸣支付原告违约金268421.18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4月7日,判决时请判决被告曹玉香、张晓鸣支付至款清之日);判令被告张建良对上3、述曹玉香、张晓鸣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案诉讼费4、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贤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凡工、束学宏、闻春柏、邵家彬、吴本松、王为贵、查什萍、朱根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安徽润贤置业有限公司立1、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257.75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12日,以后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顺延至款清时止;已扣除已还利息765.8万元;详见利息计算明细),合计1757.75万元;判令2、原告对被告查什萍提供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金寨南路325号温州商城办1-1306、1307、1308、1309、1310、1311、1312、1313、1314、1315、1316房产抵押物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判令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3、限公司、孟凡江、束学宏、闻春柏、邵家彬、吴本松、王为贵、查什萍、朱根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4、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东:本院受理原告钟成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757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薛立顺:本院受理原告方守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884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鹿雁:本院受理原告孔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0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志友:本院受理原告储士乐诉你及孔德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2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书凤、胡晓东:本院受理原告汪传平诉你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8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建、胡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金龙:本院受理的(2018)皖0123民初635号原告张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西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3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伦文、江保国:本院受理原告巴思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10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保安:本院受理原告陈映鹏诉被告张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蒋传举、蒋慧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鑫城玻璃钢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传举、蒋慧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给付货款100000元,及给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告孟虎、合肥中信物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3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文礼:原告陈可元与被告董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董文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可元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2682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9日暂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2636元,由被告董文礼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董文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明武、张文梅:原告陈可元与被告许明武、张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许明武、张文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可元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3893元(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9月30日暂计算至2017年2月26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147元,财产保全费559元,合计1706元,由被告许明武、张文梅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明武、张文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斌、刘家年:原告陈可元与被告刘斌、刘家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斌、刘家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可元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23519元(利息以借款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6月30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12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3570元,财产保全费1338元,合计4908元,由被告刘斌、刘家年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斌、刘家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恒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银行汇票(票号为10300052 23657892,汇票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宿州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省物资能源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农行宿州金穗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皖1302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恒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支付。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李丙兰:本院受理原告张宏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准许原告张宏祥与被告李丙兰离婚;二、女儿张开芸由原告张宏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马守信:本院受理原告丁守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6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焦春年:本院受理原告丁守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6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新华旺达超市: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顺天福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242元及利息940元(利息以172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6月27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江苏汉莱科技有限公司、陈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88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江苏汉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44800元和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产生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其中39000元自2015年10月26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的违约金为10179元;5800元自2016年2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的违约金为1229.6元,合计11408.6元);2、被告陈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良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甫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张良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甫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00元,合计53300元;2、驳回原告安徽甫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安徽甫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0元,张良武负担129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根修: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许根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飞保证金20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为标准,从2017年2月7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480元,由许根修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查登峰、王柔:本院受理原告左孝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查登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左孝林借款本金1450000元及利息(以14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查登峰应偿还款项中的11256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左孝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74元,由原告左孝林负担2000元,由被告查登峰、王柔负担16174元。公告费480元,被告查登峰、王柔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环辰百货经营部: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你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01773.45元及暂计违约金53451.56元(违约金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金明:本委受理的吕玉柱与你方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152号仲裁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公告函
合肥永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合肥市鸿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永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27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公 告
安徽忠良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姚东林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公 告
安徽梦之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安徽赛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梦之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337号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下午3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公 告
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在辖区内的日常接处警和办案过程中查获有涉案嫌疑的财物,经工作暂无法查明原主。其中小型汽车2辆,助力三轮车13辆,二轮摩托车35辆,燃油助力车23辆,电动自行车21辆,自行车3辆,人力三轮车6辆,电缆9根,磅秤1台。
根据《合肥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请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在新站分局辖区内可能被盗上述物品且未报案的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携带相关有效证明前往新站分局辖区的派出所、刑警队按照规定认领。逾期仍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
2018年8月1日
遗失声明
本报编辑王新宇因保管不善,遗失2016年度安徽好新闻奖编辑一等奖证书(获奖作品:《儒家经典写进家事判决书》,记者:唐欢;编辑:王新宇),特此声明。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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