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杏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耀祖: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冬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储怀蕾: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扬扬: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军、陶川徽: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陶川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艳蕊: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江平、付中银: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江平、付中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0191民初3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全107653.86元、违约金(以107653.86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融资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明名下大众牌CC2010款2.0T双离合TS1豪华型汽车一辆(发动机号:065550,车架号:LFV3A23C3A3816169)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夏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3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金58527.22元,违约金(以58527.2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融资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汪夏云名下现代牌悦动2011款1.6L自动CLS豪华型汽车一辆(发动机号:CB798662,车架号:LBEHDAFBICZ955120)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良景、杨菊珍、程贵菊:本院受理的原告巢湖市新巢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良景、杨菊珍、程贵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巢湖市新巢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64元,保全费42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424元,由原告巢湖市新巢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丹、卢萍、周玉红、苗国程:原告杨春杏与被告周丹、卢萍、周玉红、苗国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周丹、卢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春杏借款本金1100000元和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计以1100000元为基数2016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2017年8月19日;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周丹、卢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春杏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6790元;三、原告杨春杏对被告周丹、卢萍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红星路58号1幢102室(房地权证字号:合产字第110185446)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新建、周玉红、苗国程对被告周丹、卢萍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杨春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丹、卢萍、李新建、周玉红、苗国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军奎、李玲、潜江市星日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魏军奎、李玲、潜江市星日校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判令被告魏军奎、李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2199.69元及利息148580.5元,(自2014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31日,此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22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潜江市星日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4辆安凯客车(机动车登记编号分别为:鄂N08249、鄂N08301、鄂N08331、鄂N08319,车架号分别为:LJ166C2C3D2012215、LJ166F4C1D2011885、LJ166C2CXD2012213、LJ166F4C5D2011887)为其上述全部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4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借款案件要素表、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汪斌、赵卓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汪斌、赵卓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362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23日,此后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顺延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汪斌、赵卓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2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梁溪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2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5085.23元及利息111676.13元,总计1116761.36元(暂计算至2018年04月21日,此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62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以其抵押的5辆安凯客车为其上述全部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武: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商务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商务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573367元(租金结算标准按照合同约定,自2015年1月20日计至2018年1月19日),房屋占有使用费78356.16元(自2018年1月19日至向原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2018年5月10日按租金结算标准计算),共计651723.16元,违约金66560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19日,其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租金支付完毕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擅自转租违约金65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违约金101863.014元(自2018年1月20日自合同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日租金的1.3倍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中红: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永亮与被告安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中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永亮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4950元;
二、驳回原告金永亮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46元,由原告金永亮负担373元,被告安中红负担2373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司煜、操礼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志传与被告司煜、操礼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司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志传借款本金11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1月8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志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400元,由被告司煜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欧阳宗政、赵爱琼:本院受理的原告阮仁才与被告赵爱琼、欧阳宗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阳宗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仁才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18266元(该利息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8年1月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阮仁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704元,由被告欧阳宗政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志海、钱开霞、泗县泗州宏奥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842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尤贵阳:本院受理原告王继华与被告尤贵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尤贵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继华货款10200元。二、驳回原告王继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王继华负担30元,被告尤贵阳负担9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良松、黄友奇、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奇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太建设合肥中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兴莲、范敬金、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 )皖0103民初4685、4686、4788、47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2018)皖0103民初 4685号、4686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1,借款人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18年4月21日按24%/年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此后利息按24%/年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2,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均由被告共同承担。
(2018)皖0103民初4788、4790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1,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按24%/年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此后利息按24%/年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2,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均由被告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龙江:本院受理原告陆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71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马龙江立即偿还原告陆梦借款本金人民币77000元以及利息暂定5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77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3月28日起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被告马龙江立即支付原告陆梦律师费4000元;3、被告马龙江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志林:本院受理原告陆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71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田志林立即偿还原告陆梦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以及利息暂定5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0月13日起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被告田志林立即支付原告陆梦律师费2000元;3、被告田志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中华:本院受理原告陆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71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方中华立即偿还原告陆梦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以及利息暂定5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6月3日起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被告方中华立即支付原告陆梦律师费4000元;3、被告方中华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昌平、谢本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4492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高昌平、谢本飞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182300元,支付违约金143702.3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勇:本院受理原告夏晓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82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安置房出卖款33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兰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诉被告汪兰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1、被告汪兰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60.43元、违约金285.99元、利息1074.45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5月4日,之后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汪兰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支付该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汪兰英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宝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诉被告陈宝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1、被告陈宝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960.22元、滞纳金889.78元、利息3912.91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2月5日,之后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2、被告陈宝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支付该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陈宝林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中云:本院受理原告王侠诉被告许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400元(利息按照月息2%自2015年8月5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山东琮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蔡鹤:本院受理原告吕金国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三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鲍现俊、长丰县金信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方平、王余庆、长丰县吴山镇庐北贸易公司:申请执行人鲍现俊与被执行人长丰县金信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方平、王余庆、长丰县吴山镇庐北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万家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裁定中止执行(2015)庐执字第00095-5号裁定书;暂缓拍卖长丰县金信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合淮路中段东侧的一宗土地(证号:长国用(2000)字第2399号)及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并将拍卖物返还给执行异议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荣群、张仕禄、诸葛平、张兴念、何婉茹、朱亚威、贾志勇、闫志孝、李杰、陈连滨: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十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881、4882、4883、4884、4885、4886、4887、4888、4889、4890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娇娇、张军、王龙培、方国祥、方俊、黄刚、储武友: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许娇娇、张军、王龙培、方国祥、方俊、黄刚、储武友信用卡纠纷七案,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5214、5217、5218、5219、5221、5223、52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要素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卓越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欣华五金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岳粹连、吕茂娟、岳粹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永和、马训梅、周西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荣兴: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曰勇诉被告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荣兴、被告杨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一审(重审)判决被告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曰勇借款本金1171.2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荣兴对前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等。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涛:原告徐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丽娟、殷南清、陈和芬、殷子航、殷子珺:本院受理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上诉人潘丽娟、殷南清、陈和芬、殷子航、殷子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5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73元,由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丽娟、殷南清、陈和芬、殷子航、殷子珺:本院受理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上诉人潘丽娟、殷南清、陈和芬、殷子航、殷子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5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64元,由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缪峰勇、刘章秀: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陆露与被执行人缪峰勇、刘章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陆露申请执行本院(2017)皖0103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缪峰勇、刘章秀抵押的位于巢湖市向阳苑A区12幢2单元404室(房地权证字第129234、129235)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陆拾叁万陆仟贰佰元(63.62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皖开诚房评字(2018)第08228号评估报告、本院(2018)皖0103执134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霞:本院受理原告李兆奎与被告万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李兆奎与万霞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机款3942914元,违约金1113056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付清之日),合计50559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崇铱: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被告李崇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崇铱:本院受理原告钱坤诉被告李崇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草林:本院受理原告杨连勇诉被告牛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巡虎、季红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祥贵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方桥新镇56#1601室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执字第0054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德临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委于2018年5月9日下午4时开庭审理李淦湦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8】14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2月至4月份工资16310元;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双方当事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2日
遗失声明
李新爱遗失安徽绿城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0046706号收据,内容为:李新爱,金额142000元,玫瑰园2#人防车库0859车位款,收款日期:2015年8月31日,交款人:李新爱。特此声明。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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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