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朱巧平、侯建枢、朱化佐、朱琼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乾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朱巧平、侯建枢、朱化佐、朱琼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一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5,152,995.54元(大写:伍佰壹拾伍万贰仟玖佰玖拾伍元零伍角肆分)及利息人民币5,319,437,25元(大写:伍佰叁拾壹万玖仟肆佰叁拾柒元零贰角伍分)(自2013年11月8日起,以5,152,995,5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千分之十八点六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一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品质:原告段庆与被告张品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张品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段庆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8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守兵与被告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守兵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以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5%计至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功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守兵与被告卫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守兵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以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5%计至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狄氏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阮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阮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新狄氏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278元,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阮红梅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玲:本院受理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400元及从2018年9月20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滞纳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8日为27661元,合计208601元。2、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牌号为皖AV3Z99的2014款昂科威28T豪华型牌汽车)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车辆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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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钢、王琴: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三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借款本金60万元、利罚息70068.88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6日,之后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全部款清时止); 二、被告合肥三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律师费26000元; 三、如被告合肥三喜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义务,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有权以被告王钢、王琴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899号荣凤苑小区52幢405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72709号)、荣凤苑小区46幢402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72014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债权数额932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彭家义、宣守霞、彭家礼、彭莉、宣守祥、苏卫玲、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列债务,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被告合肥三喜商贸有限公司、王钢、王琴、彭家义、宣守霞、彭家礼、彭莉、宣守祥、苏卫玲、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钢、王琴共同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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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永恒、合肥志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永恒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521329.59元、逾期罚息772863.28元(逾期罚息暂计至2018年2月2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付至款清);二、被告邹永恒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邹永恒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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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宏、王萍;许维华、郭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965、49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鹤、山东琮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宇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佳佳、李光斌、丁学文、俞苗灿、段传凯: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要素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制度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秀红:本院受理原告许华与被告汪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华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息百分之二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占曙光:本院受理原告许华与被告占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华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息百分之二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文:本院受理原告徐军兰与被告张文、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勇、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勇、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勇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6000元,利息168500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其后以46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主张债权支出的担保费14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万龙商务会所有限公司、王自勇、瞿其龙:本院受理原告沈培兰与被告合肥万龙商务会所有限公司、王自勇、蒋玲、瞿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68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自勇、蒋玲、瞿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培兰43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培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50元由被告王自勇、蒋玲、瞿其龙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自勇、瞿其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丞锋:本院受理原告尹艳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丞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艳楠返还借款2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6日起,均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尹艳楠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元,由被告丁丞锋负担。公告费450元,由被告丁丞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裁定,受理安徽泰极农业循环经济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单红星、盛丽娟、余叶平为安徽泰极农业循环经济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安徽泰极农业循环经济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47号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单红星,13966729779)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安徽泰极农业循环经济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清算组清偿或交付财产。安徽泰极农业循环经济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印章、证照、账册等重要文件,逾期未移交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韦舒合:本院受理原告丁铮诉被告韦舒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韦舒合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0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庆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国磊幕墙配件经营部(经营者王小林)诉被告朱庆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朱庆龙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0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育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紫蓝达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范育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范育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8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立:本院受理原告许平香诉被告高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高立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3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韦进、李贵梅:本院受理原告汪斌、解文颖、汪鹏诉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韦进、李贵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被告韦进、被告李贵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汪斌、解文颖、汪鹏欠款85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欠款8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6日按年利息6.15%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被告韦进、被告李贵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汪斌、解文颖、汪鹏律师代理费534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418元,由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被告韦进、被告李贵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细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国磊幕墙配件经营部(经营者王小妹)诉被告曾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曾细山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0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惠风、包满意、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险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一陈惠凤支付原告代偿款项69951.04元及违约金5910.8元,合计75861.9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暂时从2017年8月23日计至2018年2月8日共169天,违约金=赔偿金额69951.04元×5元÷10000元×169天=5910.86元)。2、判令被告二包满意对被告一陈惠凤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三王勇对被告一陈惠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陈惠风、包满意、王勇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陈峰诉被告王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辉:本院受理原告甄玉贞与被告吴怀迁、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甄玉贞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吴怀迁、徐辉共同偿还原告甄玉贞借款本金3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6200元;二、两被告吴怀迁、徐辉支付原告甄玉贞违约金,以3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照每日以本金的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51312.5元;三、两被告吴怀迁、徐辉共同承担原告甄玉贞律师费80000元、交通费3000元。以上合计3780512.5元;四、原告甄玉贞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1,2,3,5款项及费用对被告吴怀迁抵押的位于庐阳区董铺路86号兰郡花园利兹庄园18幢101车库,101下、101、101中、101上、101阁(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214640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的诉讼遇及其他费用由两被告吴怀迁、徐辉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进:本院受理原告王晓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学文、任志玲:本院受理原告盛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靖: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5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说、武春梅、巫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86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健、梁雪梅、梁晔: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4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巫燕、牛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85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白云棉花有限公司、余宏年、王朝美、袁家如、张国和、瞿贤勇、汪东、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35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鹿燕:本院受理原告贾成奇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48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韩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与被告韩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忠求:本院受理原告凌德权与被告吴忠求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超:本院受理原告胡健与被告程超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瑞余:本院受理原告武建刚与被告费瑞余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海涛:本院受理原告孙盼与被告费海涛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
安徽法制报于2017年11月23日刊登的原告葛敬高与被告黄孝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中“本案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该为“本案受理原告葛敬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友平、张夫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2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友平向原告清偿代垫款119182.29元及违约金244897.92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逾期仍未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364080元;2、判令被告张夫明与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家伟、臧朝晖: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0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陶家伟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218985.21元;2、判令被告陶家伟支付给原告违约金92115.17元(该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3月17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臧朝晖对上述陶家伟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件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飞、李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9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马飞、李玲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322368.39元;2、判令被告马飞、李玲支付给原告违约金83664.52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秀云、张勇、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2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梅秀云、张勇向原告偿还所欠首付款本金57771元、利息25631.2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合计93402.28元;2、被告三安徽瑞穗 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秀云、张勇、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2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梅秀云、张勇偿还原告为其向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214533.56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暂计224533.56元;2、依法判令安徽瑞穗 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分别为3050005327198967、3050005327198966、3050005327198965、票面金额分别为984634.30元、300000元、18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分别为3050005327198967、3050005327198966、3050005327198965、票面金额分别为984634.30元、300000元、18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余弟和、周月凤: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初4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于2018年5月29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借款赔偿金合计60993062.6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负担本案的执行费用80893元
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附:收款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2121012080056205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余弟和、周月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初4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已于2018年5月29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限你们在收到本申报令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光庆: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智慧诉被告李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光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成诉被告李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相芹、朱善会:本院受理的原告崔兴祥诉被告孟相芹、朱善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德琼: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明霞诉被告黄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琤: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学云诉被告谢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客如云快餐店:本院受理原告张猛诉被告合肥瑶海区客如云快餐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制作安装费95000元;2、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给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所有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丰: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丰、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黄丰向原告偿还首付款87841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欠款结清时止,暂计算10000元),合计RMB97841元;2、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标、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丰: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丰、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黄丰向原告偿还其由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古田支行垫付的贷款447459.08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欠款结清时止,暂计算10000元),合计RMB457459.08元;2、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标、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东林:本院受理原告周高峰、韦秀宏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桂华:本院受理原告让情诉被告刘桂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华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道家: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王氏脚手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华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道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吉友、王婷婷:本院受理原告杜勇诉董吉友、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贺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阮宁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邦松:本院受理原告司圣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洁、沈永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大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张大海借款6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9月1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平、尹甜甜、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国平、尹甜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11日,按年利率8.68%计算;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02%计算,已支付的利息1元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陈国平、尹甜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3日,按年利率8.68%计算;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02%计算);三、若被告陈国平、尹甜甜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地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徽省池州市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北路28号时代广场201、203、204室房产(房地产他证池字第01400003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800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原告已预交64900元,缓交64900元),由被告陈国平、尹甜甜、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昌保诉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秀区观音寺、安徽省汇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汇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永宽、陈珺珺、浦春雷、高登洪、陈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昌保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此款利息(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二、被告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昌保支付工程款889536.33元;三、被告完永宽、高登洪、陈锐对被告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各自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昌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19元,由原告张昌保负担15000元,被告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完永宽、高登洪、陈锐共同负担239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雪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16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陈雪红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5月14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代理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大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俞汗青、杨莉莉: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827、1828、1829、1830、1831、18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正宇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成闽模具钢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士建、刘长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55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士建、刘长松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18095.25元;2、被告黄士建、刘长松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5152.72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2月3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迅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开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8万元及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1日为168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阮胜超、王亦伟: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上诉人阮胜超、王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4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二八、牛性兰、高晓群: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上诉人刘二八、牛性兰、高晓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4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3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培培:本委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5)合仲字第0151号决定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3日
公 告
兹有赵祖德、赵开凤于2018年7月31日向合肥市中安公证处申办田素珍遗产的继承权公证。田素珍于2009年3月30日立有一份公证遗嘱,现田素珍已死亡,赵祖德、赵开凤持上述公证遗嘱要求继承田素珍的遗产。对此有异议的人或持有田素珍所立公证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人,请在2018年8月14日之前与合肥市中安公证处联系并提交书面证明材料。逾期未联系和提交证明材料,本处确认上述遗嘱有效并出具公证书。
合肥市中安公证处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91号政通大厦A区三楼,联系电话:0551-62661225、62617878,电子邮箱:263777468@qq.com。
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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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