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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8-06 09: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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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士纪、李月月:本院受理上诉人陈从虎与被上诉人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士纪、李月月、李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1民终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二审案件受理费9770元,由上诉人陈从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蔡继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润达管道经营部诉被告蔡继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云海、吴业芝、王升亮:本院受理原告巫建武诉被告王云海、吴业芝、王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喆、王萍:本院受理原告张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430元,合计人民币2030元,由被告李喆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峰、胡月:本院受理原告陈乃定与被告钱峰、胡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松:本院受理原告陈乃定与被告辛林、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李敦成申请执行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已经生效 ,你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李敦成办理位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包公大道南侧“丽水云天”小区5号楼1单元1503室商品房一套的房产证。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肥东县人民法院
时长保:本院受理原告杜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59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何宏福:本院受理原告杨玲与被告何宏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玲要求与被告何宏福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镇:本院受理原告徐月霞诉被告黄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月霞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2015年6月13日前的利息为37500元,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4元,由被告黄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薛普峰:本院受理原告沈萍与被告薛普峰、安庆国际大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终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安庆国际大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皖韵农业有限公司、潘孝静、潘书文、何月年、曹文、安庆金燕贸易有限公司、唐习义、吕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163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安庆市皖韵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韵农业)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1日按年利率8.7%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皖韵农业支付2015年6月11日借款利息1863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代理费)6000元;4、被告潘孝静、潘书文、何月年、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武、曹文、安庆金燕贸易有限公司、唐习义、吕小燕对诉讼请求一、二、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滁州麦迪尔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河岳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麦迪尔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滁州麦迪尔塑胶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9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耿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鑫亿保温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张建荣)诉被告耿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耿涛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1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银塔法餐厅(经营者傅琪)、傅琪、李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品艺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银塔法餐厅(经营者傅琪)、傅琪、李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蜀山区银塔法餐厅(经营者傅琪)、傅琪、李影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9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沪: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国磊幕墙配件经营部(经营者王小妹)诉被告张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张沪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0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灵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0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艳敏、骆芝军:本院受理原告孟小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艳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小锁返还借款16000元;二、被告骆芝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肖艳敏、骆芝军负担。公告费470元,由被告肖艳敏、骆芝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鸿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杰诉被告合肥金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鸿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各项损失74077.66元(详见赔偿清单);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因本案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启东:本院受理原告胡燕青诉被告李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十万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7月25日裁定受理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9月30日前向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北五路;联系人:江律师:13856462621;赵律师:1351648382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10月12日下行15时在金寨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
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寨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金寨县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7月25日裁定受理金寨县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金寨县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9月30日前向金寨县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北五路;联系人:江律师:13856462621;赵律师:1351648382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10月12日上行9时在金寨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
金寨县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寨县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寨县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金寨县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寨县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合庐卫公罚〔2018〕8号
被处罚人: 合肥市聚濠足浴保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玲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年龄:26岁 职务:无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三十头镇瓦岗村卫田组 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10402648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4462649R(1-1) 电话:18726860444  经营地址:合肥市濉溪路99号众城国际广场1#楼负一层。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苏成苗、梁海婵于2017年12月21日对位于合肥市濉溪路99号众城国际广场1#楼负一层的合肥市聚濠足浴保健有限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张强、任印飞、朱春草、陈玲、王文群、宋丽丽、倪佩岚等7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现场笔录》一份一页(2017年12月21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一页(2017年12月21日)、3.《询问笔录》一份二页(2017年12月22日)、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5.《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一页、6. 王玉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7. 授权委托书一份一页、8. 徐路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9. 职员表一份一页。
你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以三千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庐卫公罚〔2018〕8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地址:合肥市砀山路2199号庐阳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9楼)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至徽商银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地点:合肥市砀山路2199号庐阳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701室)。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庐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8月6日
催告书
文号:合庐卫医催〔2018〕6号
被处罚人:李必有,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镇五里村舒大郢150号;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912145214,经营地址:杏花村镇五里村舒大郢蒙城路西北一栋第二户民房,联系电话:15856903855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18年5月2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合庐卫医罚〔2018〕15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10000元、加处罚款  / 元缴至        徽商银行,并履行下列义务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合庐卫医催〔2018〕6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合肥市砀山路2199号庐阳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9楼)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合肥市砀山路2199号庐阳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9楼)进行陈述和申辩。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8月6日
注销公告
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3401199810363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485004762C)经全体合伙人会议表决决议解散,拟向安徽省司法厅申请注销登记和备案,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携带债权相关证据材料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后果自负。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158号华都大厦12楼
联系人:汪培金
联系电话:15077902162 0551-62624247 0551-62625092
特此公告。
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
2018年8月6日
公告
我公司皖G22923、皖G22478、皖G22536、皖G22658、皖G23875、皖G22410、皖G21991、皖G22803、皖G21980、皖G22955、皖G22189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长期未年审,予以注销。
铜陵县联兴汽运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