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思君、胡家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思君、被告胡家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思君、被告胡家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款项158350.64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17468.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1月25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756.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5月24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7475.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9月23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9718.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月23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2931.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5月25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诉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斌、厉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斌、厉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143566.31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人民币11807.12元(上述费用暂计至2018年1月26日,两被告实际支付的资金占用费须计算至款清时止);三、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伟、付成青:关于姚家春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5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沈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过户)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哲、殷秀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中文、刘如意:我院受理原告曹娟诉被告韩中文、刘如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相华、钱荣富、李松、李晓庆、汤道棋、王武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请判令你们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案件要素表、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洪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查明诉被告张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5642号],原告查明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和逾期付款利息1824元(暂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以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后期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10182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静芬、张玲芬、张炜芬诉被告王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4682号]。原告张静芬、张玲芬、张炜芬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分割位于瑶海区和平路纺织四村5幢410号房产份额;2、诉讼费由原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振宇: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彦与被告徐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40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7000元及利息暂定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以顺、宣以付:本院已受理原告宣守长与被告宣以顺、宣以付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41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将其占用的原告承包所的大方田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占用原告所承包的大方田的土地补偿费4992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延安:本院受理原告倪泰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鹏、司红梅: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王国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张鹏名下的位于肥东县龙岗开发区新站朱小郢1幢101室房产(产权证号:肥东10073373)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80097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执965号执行通知书、(2018)皖0102执965号执行裁定书、皖金和房估字(2018)1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倜、谢雪侠、殷凤英、殷沛洪、姜中兴: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安徽省肥西县公证处做出的(2014)皖西公证字第542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10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依法委托合肥市恒信旧机动车评估事务所对你所有的挂靠的安徽浩宇商务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皖A49429、皖A49387、皖A47577、皖A49447、皖A49376五量汽车进行了评估,皖A49429评估价为192080.00元,皖A49387评估价为192080.00元,皖A47577评估价为154350.00元,皖A49447评估价为187278.00元,皖A49376评估价为189679.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估价报告和拍卖裁定书。如对此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用。逾期本院将对你们的上述资产进行拍卖。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邵文:本院已受理原告朱秀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84000元及利息3360元(以8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暂定2个月),共计8736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妹: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0529.60元、利息7090.7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97620.3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3月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令至款清之日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额417620.3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花本山:本院已受理原告程志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英江:本院已受理原告程志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偿还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的利息共计7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为38133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6年9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止,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庆丰、朱家菊: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4760.94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965.96元;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79202.63元,以64760.9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4.9.5起暂计算至2018.1.11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500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平、封宏: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0324.71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606.1元;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31402.62元,以50324.7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7.1起暂计算至2018.3.18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强、孙琳: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6994.03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375.97元;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34256.47元,以36994.0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6.29起暂计算至2018.1.11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700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金刚、张树蕙: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0569.65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924.78元;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13297.8元,以30569.6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11.1起暂计算至2018.1.11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100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安邦、阮晓飞:本院已受理原告焦靓雅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焦靓雅4485.12元(履行方式: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直接向原告焦靓雅支付);驳回原告焦靓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张安邦、阮晓飞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波帆:本院已受理原告顾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段波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顾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0日起的,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顾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段波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波帆:本院已受理原告汤善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段波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汤善荣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9日起的,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汤善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段波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冲:本院已受理原告尹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尹伟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的,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尹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金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詹斌:本院受理原告李文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睿奇:本院受理原告张大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冬妮:本院受理原告彭克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冬妮:本院受理原告彭克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巧云、马晓俊: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正春:本院受理原告黄先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睿奇:本院受理原告张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玲娣:原告杨路路与被告范玲娣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杨路路与被告范玲娣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宇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合肥蓝波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宇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6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合肥蓝波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锋雷、张琼:原告方立发、吕劲松与被告崔锋雷、张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4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崔锋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4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方立发、吕劲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庆峰:本院受理原告余书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彭庆峰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余书峰借款本金42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0000元本金自2017年5月26日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另22000元本金自2017年6月26日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余书峰垫付的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余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良友:本院已受理原告曹春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春红请求判令:陈良友返还曹春红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还款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磊:本院受理原告徐先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准许原告徐先飞与被告于磊离婚;二、婚生子徐皖东由原告徐先飞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阚云鹏: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国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阚云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国元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王国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阚云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取现手续费合计20499.9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兵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业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被告金业功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要求你给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71312.26元、透支利息37214.11元、违约金35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及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要素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络和门窗有限公司、郑开运:本院受理原告周启刚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纱窗货款60000元及利息1145.50元(从2017年12月24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以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全部支付之日止);2、请求贵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智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柏翠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世龙、王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二保、许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二保、许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升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孙成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安徽升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孙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06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升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7198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的利息为1401282.4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月利率9.75‰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升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律师费86000元;三、被告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孙成德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安徽升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孙成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如被告安徽升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对登记在安徽升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肥西县官亭镇六合东咱B15#(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2013620号)、官亭镇六合东路B16#(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2013621号)、官亭镇六合东路B17#(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2013622号)三处房产(房地产他证肥西字第201402078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5830000元及相应利息(包含罚息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对使用权人为安徽升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肥西县官亭镇六合路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号06-284,图号3520.6-489.7,肥西他项(2014)第11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1370000元及相应利息(包含罚息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玉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袁玉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00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袁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06727.73元及逾期保费10181.5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自2015年10月8日始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鹏:原告赵胜男诉被告蔡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蔡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胜男借款本金107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自2018年1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107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兴国: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杨兴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00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兴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9955.25元及逾期保费3936.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自2014年5月26日始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慧、刘一鸣:本院受理原告刘长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姚慧、刘一鸣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5000元(利息计算至判决确认清偿日止,现从2017年4月3日计算至2018年7月3日按年息2分计息,共1250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宁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天智旅游科技有限公司、赵宁: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孔德年:本委受理的王大顺与沈志球、孔德年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11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委二楼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7日
公 告
杨帆:本会受理申请人徐太虎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滁裁金字第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金融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8年10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南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7日
公 告
胡国林:本会受理申请人翁舒蓉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滁裁金字第2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金融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8年10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南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7日
公告
合肥先华软件有限公司:本委于2018年6月5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审理郭远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8]20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10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15636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7日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