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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8-10 14: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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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正香、郑红霞:本院受理原告檀应节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檀应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39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立华:本院受理原告徐保荣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496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立如、贾成忠:本院受理原告徐其法诉被告程立如、贾成忠纠纷一案,徐其法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程立如、贾成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00元并自2017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5月19日利息为51000元);2、判决被告程立如、贾成忠赔偿原告律师费10000元;3、判决被告程立如、贾成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2880元。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义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廷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义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廷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 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330元及从2017年9月22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5月31日为5744.55元,合计40074.55元。二、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牌号为皖AC02508的科鲁兹牌汽车)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车辆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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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迅:本院受理原告沈庆与被告凌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庆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凌迅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以95000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凌迅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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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双:本院受理原告贾静与被告杜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静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元2400 (以2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自2017年12月28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28日止,后续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224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萍:本院受理原告贾静与被告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静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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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叶柏:本院受理原告贾静与被告李叶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静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600元(以2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自2017年9月30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止,后续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236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凯:本院受理原告贾静与被告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静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200元(以2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1日止,后续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232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鸿飞:本院受理原告贾静与被告邓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静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800元(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23曰起暂计至2018年6月23日止,后续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348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熠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熠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02405.86元、利罚息14892.07元(利罚息暂算至2018年4月2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付至款清);二、被告林熠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6000元;三、如被告林熠峰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义务,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以被告林熠峰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大别山路康城水云间1-1506(合产110101363)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39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林熠峰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鑫琴:本院受理原告阮仁萍诉被告金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仁萍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捌万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毅、合肥合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史健洋与被告合肥合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毅、李建军、崔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合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史健洋借款本金195030.8元及利息150296.5元并从2018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孙毅、崔虎、李建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史健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2元及公告费800元,合计7722元,由原告史健洋负担442元,被告合肥合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毅、崔虎、李建军共同负担6480元,被告合肥合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毅共同负担800元。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徐华、张青华、张燕华、安徽省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款项15353692.59 元,并支付违约金5124710.68 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3月18日,之后以未清偿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二、被告合肥市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33392元;三、被告合肥市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义务,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金寨路东侧土地使用权(肥西国用[2014]第287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徐华、张青华、张燕华、安徽省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合肥市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306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合肥市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徐华、张青华、张燕华、安徽省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旭东、杨景菊:关于潘江海、江琳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6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潘江海、江琳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有民:本院受理原告陈爱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杨昌群:本院受理原告许高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许高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许高水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晓晨: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明勇、黄顺芝:本院受理原告马学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正当、杨玉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瑞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腾飞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用18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款清时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鸿维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汤俊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鸿维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汤俊房屋维修费7000元;驳回原告汤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合肥鸿维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维义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温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福转: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福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闻佳:本院已受理原告周驷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整,请求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9月13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13日,暂计利息14000元,以上本息合计114000元,其余利息款清息止,本案律师费用10000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平飞:原告凌洋诉被告石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7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石平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凌洋借款本金1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成强、张孟桥:原告徐先友诉被告顾成强、张孟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9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顾成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先友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16日始,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先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潘登、姚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杨潘登、姚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亚芸、费翔: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多利诉被告胡亚芸、费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昌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汪昌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煌、合肥卓越网吧:本院受理原告汪学祥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东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刘东生称,被申请人刘春生于1988年秋离家出走,一直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至今已经失踪三十年。下落不明人刘春生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刘春生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刘春生生存状况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刘春生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岳超、卫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艳、陈锡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红、潘正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解光明、吴小琴、孙正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128、21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128、2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叶飞、陈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7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少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29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平:本院受理原告周先西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23民初24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平:本院受理原告唐基传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23民初248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平:本院受理原告黄继发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23民初248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平:本院受理原告孙东安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23民初248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平: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志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23民初24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平:本院受理原告杨贤记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23民初250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平:本院受理原告吴传能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23民初250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忠堂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23民初250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红:本院受理的(2018)皖0123民初1932号原告合肥舜洲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17)皖0123民初3672号原告梁昌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的上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民辖终505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皖0123民初3672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信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9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桂宗保、桂宗朝:本院受理原告宋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03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平:本院受理原告王自稳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23民初251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小根:本院受理原告杜春迎诉被告汪小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孝春:本院受理原告赵德吕诉被告周孝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先伦:本院受理原告任兴华诉被告胡先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昌云:本院受理原告牛忠才诉被告吴昌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晶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申请执行张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确定,被执行人张晶晶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瓦路窦小桥新村8幢3层306室房屋确定评估价为736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皖华兴房估报字(2018)第015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作出上述报告评估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参照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确定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威尔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绪友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开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杜明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世伟诉被告杜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材料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的利息暂计算为5365元(年利率4.35%);2、依法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为标准赔偿原告损失至款清日止(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40%);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世龙、朱晓峰、铜陵市龙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宇溪科技有限公司、王香年、朱永胜、梁燕芬: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世龙、朱晓峰、铜陵市龙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宇溪科技有限公司、王香年、朱永胜、梁燕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万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1007958.34元(暂计至2018年4月10日,详见利息支付清单,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2%每月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朱晓峰用于抵押的房产(位于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丹桂苑8栋1号,房地产权号:铜房2009字第008274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3.94万元;5、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就上述第1、2、4、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军胜: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太伟诉被告万军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汽配货款35000元,并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840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灿:本院受理刘宏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7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林昌波:本院受理原告吴国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卢芬:本院已受理原告石昊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卢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石昊光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石昊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卢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磊:本院已受理原告张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汪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诏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5.85%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张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汪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佳龙:本院已受理原告梁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佳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梁理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罚息(其中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26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为1188元,2017年11月26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合并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陈佳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梁理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驳回原告梁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保全费71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陈佳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杨玉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以及利息(自2017年5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及保全费。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19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许路:本院受理原告韩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凯、年艳、王刚锋、安徽新伊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礼财、李志群:本院受理原告丁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龙义、赵紫涵: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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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翔:本院受理原告王亚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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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朝军:本院受理原告楚孝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4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