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公路工程检测中心诉被告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检测费1962174.8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287376.8元(以1962174.8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5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8日止为1110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合计2249551.6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元福: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德梅诉被告汪元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汪元福赔偿原告杨德梅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15617.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1980.50元、护理费729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800元、电动车维修费400元、残疾赔偿金583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被扶养人杨道保的生活费1285.87元、被扶养人许忠品的生活费2314.57元,合计108460.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杨德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皖平:本院受理原告徐晓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开良: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洋、南漫漫、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定远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被告陆洋、南漫漫、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定远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波、胡红玲、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定远县航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被告王波、胡红玲、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定远县航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好:本院受理原告陈传兰诉被告王家好、安徽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作出(2017)皖0111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好: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友诉被告王家好、安徽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作出(2017)皖0111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好:本院受理原告胡在有诉被告王家好、安徽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作出(2017)皖011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好:本院受理原告张道胜诉被告王家好、安徽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作出(2017)皖0111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好:本院受理原告胡官桃诉被告王家好、安徽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作出(2017)皖011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解冬冬、姚登科:本院受理原告徐超诉被告解冬冬、姚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恩厚、张兰、合肥市包河区汇金五金建材商行:本院受理原告郑洲桥诉被告邵恩厚、张兰、合肥市包河区汇金五金建材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军:本院受理原告束咏芬诉被告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舜琪、王杨:本院受理韩龙申请执行安徽泰格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杨舜琪、王杨系被执行人安徽泰格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安徽泰格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被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本院依法追加杨舜琪、王杨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强:本院受理原告梁艳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覃超:本院受理原告余晓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4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鹿雁:本院受理原告李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鹿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海燕返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0元,由被告鹿雁负担。公告费530元,由被告鹿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鹿雁:本院受理原告李章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鹿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章华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0元,由被告鹿雁负担。公告费530元,由被告鹿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鹿雁: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鹿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勇返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4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0元,由被告鹿雁负担。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鹿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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