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诉被告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一、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垫付款8364287.07元、利息16728.57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9月22日,此后以8364287.0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115800元;三、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12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提升、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本义、陈志翔、郑学科、王维华与你们及肥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一元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德文:本院受理的原告龚理邦诉被告孙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群、李亚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厚发诉被告张文群、李亚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岳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蒙诉被告吴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凡侠、樊传柏: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萍诉被告孟凡侠、樊传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刚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国取诉被告戴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翠苹: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多望诉被告葛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文森:原告谢卫兵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方文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卫兵返还保证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70元,由被告方文森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发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诉被告陈发广、周能军、罗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臧振伟与被告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一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2、判令两被告支付所欠付租金共计38568.55元以及违约金11570.565元(租金2017年6月25日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之后租金计算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恢复房屋原状至适合出租或使用状态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幼林与被告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一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2、判令两被告支付所欠付租金共计24212.9元以及违约金7263.87元(租金2017年7月15日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之后租金计算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恢复房屋原状至适合出租或使用状态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昌华与被告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一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2、判令两被告支付所欠付租金共计152950元以及违约金45885元(租金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之后租金计算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恢复房屋原状至适合出租或使用状态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庆华与被告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一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2、判令两被告支付所欠付租金共计31433.6元以及违约金9430.08元(租金自2017年8月16日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之后租金计算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恢复房屋原状至适合出租或使用状态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水洪与被告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一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2、判令两被告支付所欠付租金共计73986元以及违约金22195.8元(租金自2017年6月21日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之后租金计算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恢复房屋原状至适合出租或使用状态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克兵诉被告孙奇艳、杜建东、周顶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孙奇艳、被告杜建东、被告周顶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1827.59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山东琮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蔡鹤:本院受理原告董宇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两案,在(2018)皖0103民初4357号案件中原告请求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2109元及逾期罚息(以在线投资平台计算为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费用;在(2018)皖0103民初4369号案件中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614元及逾期罚息(以在线投资平台计算为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357、43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山东琮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蔡鹤:本院受理原告吕金国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五案,在(2018)皖0103民初4357号案件中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200元及逾期罚息(以在线投资平台计算为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费用;在(2018)皖0103民初4349号案件中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706元及逾期罚息(以在线投资平台计算为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费用;在(2018)皖0103民初4347号案件中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逾期罚息(以在线投资平台计算为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费用;在(2018)皖0103民初4346号案件中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489元及逾期罚息(以在线投资平台计算为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费用;在(2018)皖0103民初4355号案件中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617元及逾期罚息(以在线投资平台计算为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353、4349、4347、4346、43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逸芝:本院受理原告汪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丁逸芝还借款本金45000元(肆万伍仟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3年利息计算5%,45000*5%*1/12=187.5元/月,46个月8625元,共计本息5362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0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章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辰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0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王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顺辰物资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39665.08元及资金占用费525571,7元(自送货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月26日,之后以539665.08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货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顺辰物资有限公司装卸费7585.008元及利息损失(以7585.008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26日起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合肥顺辰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光:本院受理原告郑龙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6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李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龙欠款本金40255元及利息(利息以40255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8日起顺延至计算至欠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义虎、胡晶晶、石亚南:本院受理原告郑周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9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朱义虎、胡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周全借款本金19万元并支付利息686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4日,之后以借款本金1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4.35%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朱义虎、胡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周全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石亚南对上述第一、二项中借款本金的5万元及律师费的1579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郑周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乐乐:本院受理原告夏晓陆与被告周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周乐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晓陆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夏晓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乐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翟自龙:原告阮怀存与被告翟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翟自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怀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29200元(后期利息自2018年2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国芝: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国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10400元(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月5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以后利息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304000元。2、判决原告对被告所有位于合肥市当涂路璟泰时代赢家广场3幢302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2325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律师费26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3400元,合计1333400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根焰:本院受理原告朱纪国诉被告陈根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纪国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根焰偿还其向原告的借款165000元,利息9900元(利息以16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三分,自2018年3月16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16日,之后计算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0000元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杏诉被告解正龙、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春杏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人民币;利息、违约金:112000元(以8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3日起按每月2%标准暂算至2018年6月2日,后期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912000元。2、请求确认原告对二被告所有的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0号蜀麓苑15义幢907室(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814004824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7)合不动产证明第0074151号)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8300元;4、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俊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福铃汽车维护服务部诉被告蒋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60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舒红、胡舒平、汪金花、沈子乐、马小兵、王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264、5270、5268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657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守义、张春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自好、余连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庄军彬、庄培清: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军彬、庄培清、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庄军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各期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月17日为194982.5元);二、被告庄军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260元;三、被告庄培清、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庄军彬的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敏、尚会萍: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敏、尚会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1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周义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鑫福龙板材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一、被告周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鑫福龙板材批发部货款21764元,并自2016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鑫福龙板材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谈其群:本院受理原告王冬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谈其群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冬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王冬菊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薛良军:本院受理原告丁玉银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薛良军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丁玉银欠款400000元,并自2018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同时支付原告丁玉银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华隆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正数据管理有限公司、程红、欧阳志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桑田诉被告安徽华隆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正数据管理有限公司、程红、欧阳志鲲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解除安徽省安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隆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正数据管理有限公司、程红签订的《合作协议》;二、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贰佰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贰佰万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等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史秀娟:本院受理原告查翠霞与被告史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查翠霞请求判令:一、被告史秀娟立即偿还原告查翠霞本金75万元、利息3万元(利息自2018年2月21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共计78万元,其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史秀娟承担原告查翠霞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三、原告查翠霞上述款项对被告史秀娟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天山路421号滨湖和园23幢1806(合产字第8110067836号)房产拍卖、变卖款,在80万元的抵押担保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史秀娟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子俊:本院受理原告张惠、林继发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两原告合伙资金202991.8元,利息4415元(利息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4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至实际给付之日),共计207406.8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承红、张红、陈路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支付剩余全部货款614244元、违约金172227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614244元为基数,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律师费30000元,暂合计816471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对第一项剩余全部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军、翁世梅、卫平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支付剩余全部货款490176元、违约金115332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490176元为基数,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律师费23000元,暂合计62850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对第一项剩余全部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纪伟、李水英: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纪伟、李水英共同向原告偿还租金30700元并支付违约金33971.05元(自每一期租金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2017年7月20日,后期按照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详见垫款情况以及所欠违约金计算表),合计64671.05元;2、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威牛铸业有限公司、安徽皖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欠息24166.67元;2、判决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利息、逾期管理费、罚息等各项费用614054元(以本金2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即1907元/日,从2017年8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7月6日止共计32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3、判决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威牛铸业有限公司、安徽皖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对上述1、2两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开正:本院受理原告钟宣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岳世好:原告徐波与被告岳世好、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岳世好、纪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期间差旅费等由被告岳世好、纪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根据债权人韩琳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7日裁定受理了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8月7日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为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南路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2楼;联系人:金晶;电话:18110978339)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9月26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共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派函。委托代理人系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辖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推荐函。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周杰、张影、杨允保、李倩、朱秀侠、孙灿芬、毛耀、刘彦军、杨淑敏、张龙、巩峰、王梦侠、刘瑞荣、杨春、许选刚、王素华、何曼丽、丁超、刘权、郭小晴、毛志娟、陈晓宇、石磊磊、唐彬、李惠、王贺、闫超丽、朱晓昱 、李中亮、徐克伟、李丽、从容、范吉魁、谢丽丽、葛玉梅、徐芳、关贺、闫茂付、游刚、张杰、杨玉坤、杨琼、徐小东、李晓娟、张红梅、李秀英、郑标、吴彩侠、刘丹丹、随银侠、陈晓芹、刘淑丽、付金贵、李丽、陈肖肖、宋彩侠、温海亮、沈桂萍、沈洁、胡小燕、张亚光、张勇、户晓丽、户跃华、皮庆伟、李国运、王景礼、胡小艳、董海燕、刘玉真、刘振云、李晓利、徐玉玲、李彩真、刘朝文、闫素侠、胡颖、王怀彬、吴彩慧、张海龙、张秀丽、韩秀华、高增辉、邱伟、张红、张子光、张海燕、李桂荣、胡宾昂、贾云云、齐艳秋、王庆敏、张晓静、邓晓莉、张芳、张静、张海云、侯艳、李斌、刘阳、张驰。刘志侠、王明波、付海燕、张美荣、张万、刘影、李侠、王浩、王君、李鹏海、郜艳勤、张惠、陈申、李彩真、张昊、刘欢欢、朱秀英、王清龙、王影、王书梅、李振涛、张克龙、陈玉永、高亮、任磊、杨欢、刘赛龙、汪峰、汪涛、董晓艳、司雅慧。姜连海、丁申、孙琳琳、陈玉芹、李后民、陶相峰、魏峰、刘茜、范春影、徐保忠、范春忠、陶素侠、魏永文、朱莉、高建军、徐云 刘长青、穆得魁、李文英、李大伟、唐朝张、李浩、崔掏掏、蔡世成、陶亚萍、唐帅帅先生(女士):
现我公司郑重告知您:您本人订购了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望和新城商品房,并签订了认购协议。根据认购协议第五条约定:您应依据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履行付款义务,或根据约定办理按揭贷款。我公司多次通知您前来办理,您均不予配合。现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公告要求:自发出该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齐剩余房款,或根据约定办理按揭贷款。逾期不来者,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将根据认购协议第五条约定作出如下处理:1、要求您支付购房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2、您所订购的的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方。
请及时与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联系。联系地址:安徽省太和县祥和路北侧望和新城售楼处。电话:0558—8699758。
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洪前董事长
法律顾问: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
李涛律师 手机13855815526
2018年8月15日
刘成宝: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天成与被告刘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学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道友诉被告夏学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靖:本院受理的原告熊伟与被告卫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先成、曹迪:本院受理原告陈家元诉被告董先成、曹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馨然:本院受理原告沈忠诉被告李馨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1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治生:本院受理原告王锋诉被告周治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宝洋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亨通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宝洋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锋然、黄晓瑜:本院受理原告丁丽萍诉被告薛锋然、黄晓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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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军军:本院受理原告云丽诉被告谢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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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左龙、史克州:本院受理原告崔俊诉被告沈左龙、史克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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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承兵:本院受理原告桂喜萍诉被告吴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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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洋洋:本院受理原告沈正初诉被告王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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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明寿、合肥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源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斯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明寿、欧阳晶、合肥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源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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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应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礼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力、方英:本院受理原告曹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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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从庆、朱燕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告刘从庆、朱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从庆、朱燕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6509.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按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二、被告刘从庆、朱燕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如被告刘从庆、朱燕平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有权以被告所有的皖H74528号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4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刘从庆、朱燕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严用生、卜道芳、严其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9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严用生、卜道芳一次性向原告偿还欠款159031.16元,支付违约金131966.13元(自每笔款项垫付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8年6月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290997.29元;2、判令被告严其泉、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带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道川、童朝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铭郎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5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38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03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丽敏、徐云富、叶小忠: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424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戴德林、赵翠红:本会受理申请人吴维林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滁裁金字第1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南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们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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