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源孨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勇士动漫电玩城、王勇、曹红勤:本院受理上诉人孙庆军与被上诉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德善小贷)、原审被告合肥源孨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勇士动漫电玩城、王勇、曹红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5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维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二、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第四、五项;三、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勇士动漫电玩城、王勇、曹红勤对原审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源孨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116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4678元,共计17594元,由合肥源孨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勇士动漫电玩城、王勇、曹红勤共同承担17200元,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16元、鉴定费15000元,由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如标:本院受理原告陆玉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陈如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玉文借款48万元;二、被告陈如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陆玉文支付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陆玉文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詹斌、杨朋:本院已受理原告郑克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克义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詹斌、杨朋返还郑克义借款本金410000元及利息6858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直至还本付息为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兴家:本院执行的何成云、何成兵申请执行吴兴家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兴家所有位于合肥市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B5幢501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包150040700)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该房产价格为人民币1357400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兴家公告送达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皖正房评报[2018]字第60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2)包执字第01173、01174-2号拍卖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吴兴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委托网络拍卖平台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广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1民辖终53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由你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夏绍靖、杨尚兰:本院受理原告张媛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买保险费用33327元(参照2018年7月9日美元人民币汇率100USD(美元)=666.54CNY(人民币)计算),并从起诉之日起以333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杨尚兰对夏绍靖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3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仕贤:本院受理原告张清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被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及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2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还清时止,起诉时暂要求违约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3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涛:本院受理原告张清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被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及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2年11月8日开始计算,至被告还清时止,起诉时暂要求违约金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3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树安、张现明、张永举、檀红洋、陶华宝、黄大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借款本金7500.0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8年2月9日起以7500.01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高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廖向春、高源、王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借款本金30991.46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8年2月9日起以30991.46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74元,由被告张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建中:本院受理原告张清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689元及被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及借款本金136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2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至被告还清时止,起诉时暂要求违约金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3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震海、包雪瑜:本院受理原告陈小文、田厚英诉被告吴震海、包雪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小文、田厚英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按月利率2%(含逾期)210000元,本息共计510000元,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亮、孙翔:本院受理原告张萍与被告孙亮、孙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张萍请求判令:1、判令确认被告孙翔、孙亮于2017年4月1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孙翔、孙亮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家全、史先兵、孙强云:本院受理原告王运发与被告夏家全、史先兵、孙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运发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夏家全、孙强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5380元并支付利息365070.64元(利息详见计算清单,以后利息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1140450.64元;2、依法判令被告史先兵对被告夏家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常和、史先兵、叶传秀:本院受理原告王运发与被告马常和、史先兵、叶传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运发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马常和、叶传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27866.67元(利息自2013年11月1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7月16日,以后利息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427866.67元;2、依法判令被告史先兵对被告马常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胜昔、王斌、王军、王瑞瑞:本院受理原告刘士全与被告窦剑文、徐胜昔、王斌、王军、王瑞瑞合同纠纷一案,刘士全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38085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承担违约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惠:本院受理原告周欣与被告石爱民、徐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9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石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欣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50元,由被告石爱民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周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前军:本院受理原告徐学良与被告李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08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李前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学良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26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4元由被告李前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礼武、夏春莲、李磊、杨君、卜英潮、刘霜红、郭英惠、毛跃武、柏大军、王兵、王知国、徐海辉、张怡、王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996、4990、4995、4981、4993、4987、4985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为金、朱整整、钱进、王林妃、卫成良、罗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三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630、5632、5631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萌、殷宏斌、孔翠云、张钰、储燚、储德兵、王美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773、4774、4748、4775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港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盛军、盛喜、李慧萍、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安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安粮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992、49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军、安徽安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安粮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世纪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1363万元(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4年9月11日暂计至2018年6月4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 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2450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7222, 19元;3、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原告的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99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高宏、许高伍:本院受理原告严思芹与被告许高宏、许高伍、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许高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思芹货款1114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严思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2元,由原告严思芹负担252元,由被告许高宏负担2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高宏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欧阳明:本院受理原告吴宗仰与被告欧阳明、黄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欧阳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宗仰借款本金40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宗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800元,被告欧阳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柯:本院受理原告陈刚与被告张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刚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501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之后利息以7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76元,由被告张柯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窦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6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及保全回执、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原告诉称2010年6月6日,安徽龙立弘达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安徽分公司就该公司承建的安徽省巢湖市碧桂园小区项目施工工程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之后,龙立弘达公司分别向中建七局安徽分公司提供钢材计805.864吨,欠付货款1897298元。2015年12月19日,龙立弘达公司与窦宇贸易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龙立弘达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窦宇贸易公司。现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支付钢材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院作出(2018)皖0103民初 1653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该裁定,并上诉至合肥市中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世萍:本院受理原告高锡银与被告张世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张世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锡银支付股权(高锡银持有的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0.46%股权)回购款13万元并支付分红2万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夏文勋诉被告李志明、李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文勋的诉讼请求:1、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小兵:本院受理原告刘冬生诉被告瞿小兵遗赠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光明新村7幢113-2室(权证字号:合庐字第130024415号)房屋归原告刘冬生所有;二、被告瞿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冬生办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693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刘冬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毓康:原告王国文与被告范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范毓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文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永亮、王子翼,段金萍、丁所山,张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825.5826.5827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要素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莉:本院受理原告阮学峰与被告许德斌、唐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481133.3元(利息暂自2015年3月9日计算至2017年1月3日,之后按月息2%顺延计算至款清,700000元×24%×1031天÷365天=481133.3元),以上共计1181133.3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义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淼:本院受理原告梁菊容与被告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客合肥分公司)、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客公司)、李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菊容借款本金323335元及利息(利息以323335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梁菊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20元,由被告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华宝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春霞与被告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林毫全、安徽华宝商贸有限公司、房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桑东陵: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桑东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祖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王祖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福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汪福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刘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陈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蓓蓓: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董蓓蓓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岁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许岁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金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燕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黄燕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传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曹传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强凯: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强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飞飞、王秀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杨飞飞、王秀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岳从凤、陈锁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岳从凤、陈锁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夏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白东海: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白东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弘宇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高响铃:本院受理原告周均永诉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弘宇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高响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于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腊梅:本院受理原告刘来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8年5月13日起,以11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支付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波、王荣海: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15日至还清本金止,其间的利息按借条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从2018年4月15日至6月19日约3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炳强:本院受理原告贺进辉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619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762.54元(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鉴定后确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炳强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琦: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想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程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魏想华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程琦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琦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秀玲:原告李秀玲与被告姚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386.16元、救护费150元、误工费1500元、营养费1500元、拖车费80元,合计14616.16元;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卫东、安徽篮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红俊诉被告汪卫东、安徽篮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兴成、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书明诉被告汪兴成、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青岛荣乐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瑞诉被告青岛荣乐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忠伟五金经营部诉被告葛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有福:本院受理了姚海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1641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朱先华:本院受理原告刘正兵诉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03年11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与原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立即将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东,紫云路北桃园5幢403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42510)的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俊:本院受理原告李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海燕返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分别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0日起,均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海燕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6120元,由原告李海燕负担900元,由被告许俊负担5220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许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傲: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被告王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应从原告立案之日起,按照年息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兆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安徽天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5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安徽天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4元,本院不予收取]。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温惠惠:本院受理原告刘胜利诉被告温惠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胜利与被告温惠惠离婚。现依法向被告温惠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以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家蔬果便利店诉被告张以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70957.20元,及给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70957.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彭伟:本院受理原告胡鹏耀诉被告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8400元及利息暂计1367.94元(以28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0日起,按6%年利率标准暂计至2018年5月15日,以后利息仍按该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代理费2000元;第一项第二项合计21767.9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应宝诉被告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8331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8331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年利率9.5%从2015年12月1日始计算至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4月1日为62802元,合计346119.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奥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许善梅、陈艺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等争议一案(2018肥劳人仲案字第426号、第427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5日起1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公告
合肥芯灿半导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徐瑾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肥劳人仲案字第17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5室,电话:0551-68828956),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公告
合肥金枫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静静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工资争议一案(2018肥劳人仲案字第353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下午15时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5日起1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公告
安徽金枫巴巴园林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刘静静、杨子戌、王君、贾春夏、吴圣存、李晨、张红云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等争议一案(2018肥劳人仲案字第374号、376号、394号、417号、419号、436号、448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5日起1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遗失声明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杨威律师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01201410225136),特此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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