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宗寿:本院受理原告奚治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117元(暂自2015年4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6月25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龙:本院受理原告高永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陈龙偿还借款人民币54920元,利息25000元,合计7992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华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润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方天使职业培训学校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乐保:本院受理原告申庆党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其平:本院受理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277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翟洪涛:本院受理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2779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张炎、合肥市严氏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良清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0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沈军刚: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宝青诉被告沈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欠款231000元自起诉之日,清偿款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偿还给原告;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家硕: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权诉胡家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3698号],原告王家权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胡家硕立即偿还原告王家权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8万元(自2014年7月1日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4月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38万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承玉、周忠芳: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汉诉被告钟承玉、周忠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雷、刘振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赵雷、刘振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媛媛、合肥铭东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蚌埠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媛媛、合肥铭东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召洋:本院受理原告王娥梅诉被告胡召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召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娥梅各项损失10412元;二、驳回原告王娥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王娥梅负担14元,由被告胡召洋负担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召洋负担。现依法向被告胡召洋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召洋:本院受理原告宋丰青诉被告胡召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召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丰青各项损失17226元;二、驳回原告宋丰青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原告宋丰青负担89元,由被告胡召洋负担27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召洋负担。现依法向被告胡召洋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润楼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祥、张利梅:本院受理原告牛金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淼江、陶晓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荚兵:本院受理原告王爱民诉被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荚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爱民返还保证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爱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荚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功春、杨慧:本院受理原告瞿明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胜、周慧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春贵、李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华晟食品有限公司、安徽金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立媛、王政、夏明伍、王平、王琼、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77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跃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先祥、宋志清、万和应、王先芳、王先学、何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桂雄: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伟鹏、王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杨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52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有松:本院受理原告俞克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9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梁磊: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取现手续费合计5642.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1日,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梁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梁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顺江: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葛顺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取现手续费合计14467.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1日,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葛顺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葛顺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已受理原告戴玉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戴玉霞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戴玉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开龙:本院已受理原告席绪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开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席绪云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席绪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开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传利: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传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少华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刘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被告陈传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勇锋:本院已受理原告钱颖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程勇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钱颖修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钱颖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程勇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东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姚群、曾英群、李斌:本院受理原告阮永林诉被告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东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姚群、曾英群、李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本金人民币8954611元;2、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700000元;3、第二、三、四、五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等费用由八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磊请求判令: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原告的长安CS575车辆(车牌为:皖A06923,合格证号为:WDV036017018527,发动机号码9966606940,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LS4ASE2W2HJ110178;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8058元,(按每月4029元/月计算,自2018年4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6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交付车辆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72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7000元;上述暂合计为:51778元5、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反担保费、公告费等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大志:原告方胜宏与你、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方胜宏各项损失合计89154.58元,并返还被告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7267.34元;公告费800元由你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两份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上述两份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继军、张维勇:本院受理原告李德田与被告李继军、张维勇、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文一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7316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德田工程款335879.18元及利息 (以335879.18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李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德田鉴定费12000元;三、张维勇、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李德田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长彬:本院受理原告伍杨波与被告徐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伍杨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徐长彬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起诉日至款清之日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计算);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刚强:本院受理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汪刚强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1900元及从2017年9月25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滞纳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8日为21285.00元,合计163185.00元;2.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车牌(牌号为皖Av6205的2016款君越20T精英型牌汽车)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车辆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动力电缆有限公司、叶飞、合肥洁润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曾义宏与被告安徽动力电缆有限公司、叶飞、合肥洁润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安徽动力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义宏借款本金457万元并从2018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叶飞、合肥洁润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曾义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10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800元,合计51110元,由被告安徽动力电缆有限公司、叶飞、合肥洁润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皖0103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04967.33元,并支付违约金5676.54元(A区14号、B区5号、B区9号三个商铺违约金自2017年7月15日计算至2018年4月14日,E区2号商铺违约金自2017年10月1日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之后前三个商铺以租金189293.33元为基数、E区2号商铺以租金1576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8元,由原告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60元,被告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15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忠东:本院受理原告陈基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忠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基平借款本金104000元并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6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430元,由被告黄忠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广付:本院受理原告宋汝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梁广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汝仓借款本金34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450元,由被告梁广付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泽甫诉被告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2、判令两被告支付所欠租金共计129240元以及违约金38772元(租金自2017年7月31日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之后租金计算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恢复房屋原状至适合出租状态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晓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理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建中: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凌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雄: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雄: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胜:本院受理原告阚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黄胜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阚艳借款55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69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6月30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152,683.94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合肥、芜湖、安庆等十一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吕经理
联系电话:0551-65803067
电子邮件:lvluyao@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8月17日
合肥泉家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本院审理的原告周永强不服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一案,原告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作出撤销对合肥泉家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行政行为;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皖0103行初19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周永强的诉讼请求。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03行初19号行政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计3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外,原告周永强不服本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行初19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等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子宽、谢晓泽、张丽琼、陈剑雄:本院受理的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207、2208、2226、2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道敏:本院受理原告王康平与被告王庭松、孙道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庭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康平损失450000元,并支付利息57450元,之后利息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12%顺延计算至损失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康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8875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1600元,合计13995元,由被告王庭松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继英:本院受理原告陈锋与被告张继英、王贤甫、钱传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其诉请内容为:1、 判决被告张继英将其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荣晨花园内回迁安置房(面积60时)过户交付给原告;2、 判决被告王贤甫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约定价格为168000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育军、王其光、张曙: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三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要求你们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要素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毅、林宗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巧玲与被告张毅、林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巧玲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490元(以98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31日起算,暂算至2018年6月31日,合计1个月,按年利率6%计算,即98000元×6%÷12月×1月=490元,此后款清息止);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仁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纪国与被告丁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纪国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丁仁杰偿还其向原告的借款390000元,利息3959元(利息以39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5月14日暂计算至2018年6月4日,之后计算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7000元及出具保函的费用1500元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霍志学:本院受理的原告童庆莉与被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霍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童庆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40833元(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其后顺延计算至全部款清时止),以上暂合计290833元;2、判令被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暂合计295833元 ;3、判令被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霍志学为被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5、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梅剑、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千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剑、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千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吊篮租赁费819010元,及违约金278463.4元(违约金以应付租赁费81901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7年2月1起暂计算至2018年7月1日,金额为:819010×2%×17=278463.4元,以后仍按该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款额共计1097473.4元;2、木案全部诉讼费用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吉、罗小波、温吉、周雄、李健明、李国贤、周朋、张玉全、张东海、梁远镇、刘斌、谭仕力、黄剑虹、林世宜、周驿坤、郑维安、汤重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吉、罗小波、温吉、周雄、李健明、李国贤、周朋、张玉全、张东海、梁远镇、刘斌、谭仕力、黄剑虹、林世宜、周驿坤、郑维安、汤重明追偿权纠纷十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167号、2172号、2175号、2182号、2183号、2184号、2189号、2190号、2191号、2192号、2213号、2215号、2216号、2222号、2223号、2224号、2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万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万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2633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3851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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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柏林、汪云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陶柏林、汪云虹、李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安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900000元;2、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及罚息52200元(以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24%的标准自2018年2月25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详见附件);3、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0元;4、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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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蜜然、包湘、李豹、暴鹏辉、张起鑫、张洪军、田仁干、罗小玲: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999、3002、3003、3004、3005、3006、3008、300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章保:本院受理原告张海艳诉被告葛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葛章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海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现依法向被告葛章保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夯实典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烨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方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夯实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该公司2010年4月28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安徽烨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查阅、复制;二、被告安徽省夯实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该公司2010年4月28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含原始会计凭证)供原告安徽烨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查阅;三、驳回原告安徽烨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圣萍、彭本新、合肥万晟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剑辉诉被告张圣萍、彭本新、合肥万晟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彭本新、张圣萍立即支付原告借款96万元及利息12800元(利息自2018年3月30日起,以9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8年4月19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5640元,合计1028440元;2、被告合肥万晟机电有限公司对前述借款、本金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新建:本委受理的你方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43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
公告
叶顺时:本委受理的你方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1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
公告
范林辉:本委受理的你方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43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
公告
翁玲玲:本委受理的你方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42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
公告
刘晓萍:本委受理的你方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1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
公告
金智伟:本委受理的你方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433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
公告
安徽犀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滁裁字第34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8年11月11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
遗失声明
古鸣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02201410460277;执业机构: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特此声明。
刘雪梅遗失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诉讼费预收)收据号:皖财(2007)字第07024303467号,金额4390元,声明作废。
胡苗苗遗失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诉讼费预收)收据号:皖财(2007)字第0702431355号,金额3900元,声明作废。
李阳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号码2013026340260000002611342279,声明作废。
广德县四合乡徐村村陈庭惠南杂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朱冠涛遗失安徽省行政中心一卡通,卡号:ZFW095,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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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