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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8-20 09: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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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令印: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平闯: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胜席: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世乐: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玉华: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强: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欢: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班风云: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以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班风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以龙借款本金11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1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王以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班风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善东: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蔡善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2015年2月19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41100元;驳回原告王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蔡善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海燕:原告陈玉梅诉你、刘丽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刘丽媛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刘丽媛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针对被告刘丽媛的上诉请求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3份,如逾期未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二审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艳杰:本院受理原告余川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本金18000元及利息108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赵新龙、王洪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返还租赁挖机;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金238000元及违约利息38080元(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合计276080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嘉宝科技照明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嘉宝科技照明经营部欠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齐东:本院受理原告王家鹏与被告鲁齐东、关凤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鲁齐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家鹏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鲁齐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家鹏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驳回原告王家鹏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王青、龚立涛:本院受理原告韩佳佳诉你们及李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王青、龚立涛及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利息264000元(以1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为标准,自2017年4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12日,以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34416元;2、依法判令被告李朝阳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王青、龚立涛、李朝阳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夏凌松:本院受理原告李丽丽与被告夏凌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伯贤:本院受理原告李家兵与被告黄伯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浩:本院受理原告杨传年与被告钱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凌康: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国与被告刘凌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纯宏、钟先芬:本院受理原告姚峰与被告彭纯宏、钟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仁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束维荣诉被告范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5935号],原告束维荣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从2015年9月1日开始计算,款清息止,截至起诉之日暂计为9.9万元),合计24.9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仁荣、汪爱扬:本院受理的原告束维荣诉被告范仁荣、汪爱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5931号],原告束维荣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从2015年8月12日开始计算,款清息止,截至起诉之日暂计为102万元),合计252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仁荣、汪爱扬、范仁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束维荣诉被告范仁荣、汪爱扬、范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5933号],原告束维荣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从2015年6月9日开始计算,款清息止,截至起诉之日暂计为36万元),合计86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道军、范仁清、汪爱扬:本院受理的原告束维荣诉被告汤道军、范仁清、汪爱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5934号],原告束维荣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从2015年7月14日开始计算,款清息止,截至起诉之日暂计为140万元),合计340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遗失,皖财通字(2005)0031675132金额22390元、皖财通字(2005)0031677840金额5000元,声明作废。
陈品: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商标侵权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据你陈述,其于2018年6月23日通过朋友介绍从上海(发货人:高良仪,电话:15821310087,地址:上海安亭财富广场)购进上述侵权物品,共购进200件,未销售。你未能提供购货票据、清单。现场拨打高良仪15821310087电话号码,执法人员标明身份后,电话随即挂断,再次拨打显示已关机。
“<192.168.9.11ahfzbZPSzp2消费周刊2018 8 20f3-2.jpg>”商标是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818614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经商标注册人的被授权委托人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鉴别,上述产品非商标注册人或其授权的公司生产。
被我局扣押的侵犯“<192.168.9.11ahfzbZPSzp2消费周刊2018 8 20f3-2.jpg>”注册商标专业权的服装吊牌上都有和上述商标近似的标志,商标上部分与“<192.168.9.11ahfzbZPSzp2消费周刊2018 8 20f3-2.jpg>”注册商标只有鹰头的方向不同,下部分为“LOIIDOIV®”字样。上述字样、图形排列方式与注册商标“<192.168.9.11ahfzbZPSzp2消费周刊2018 8 20f3-2.jpg>”高度近似。
    另查明,“LOIIDOIV”、“ <192.168.9.11ahfzbZPSzp2消费周刊2018 8 20f3-1.jpg>”注册商标分别是袁振亚(330225198207302569)、李志琛(350582197601165518)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0884964、3818967号,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商标所有人袁振亚、李志琛将上述商标授权上海与日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授权使用商标日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
上述物品吊牌标价合计154246元,按照拟销售价格为吊牌标价3折计算违法经营额合计46273.8元。“LOIIDOIV”、“<192.168.9.11ahfzbZPSzp2消费周刊2018 8 20f3-1.jpg>”注册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商标,但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文字、图形使用,不能重新排列组合导致和已注册的其他商标构成近似侵权。已标称由上海与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侵犯“<192.168.9.11ahfzbZPSzp2消费周刊2018 8 20f3-2.jpg>”注册商标权的服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 项的规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你销售上述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你未办理营业执照,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拟处罚如下: 一、没收被我局扣押的侵犯“<192.168.9.11ahfzbZPSzp2消费周刊2018 8 20f3-2.jpg>”注册商标权的服装200件;二、罚款92547.6元。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拟处5000元罚款。合计拟罚款97547.6元。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芜工商听告字(2018)第2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你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徐维利  梁建军
电话:0553-5860863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20日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户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截至批量转让基准日2018年3月20日,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506.13万元,其中本金1,949.18万元,利息541.71万元,已支付费用15.24万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2018年3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债物权)等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债务人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该债权的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1)由第三方抵押人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瑶海工业园区经E路1号厂房、瑶海工业园区经E路2号厂房、瑶海工业园区经E路3号厂房、瑶海工业园区经E路公寓楼、瑶海工业园区经E路研发检测中心的工业用房(权属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113551号】、【房地权合产字第113550号】、【房地权合产字第113549号】、【房地权合产字第113553号】、【房地权合产字第113552号】,证载面积合计10,274.29㎡)、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合国用(2010)第021号】,证载面积11,889.00㎡)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额2,862万元。(2)由自然人王开群、吴玉翠夫妇、王开平、陈章琴夫妇、陈章锁、苏娟夫妇,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人:  赵光宇  联系电话:0551-62775864
电子邮件:zhaogy@ahinv.com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C座39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775877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xiawy@ahinv.com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0日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肥肯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资产进行打包处置。截至批量转让基准日2018年3月20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 为1,480.26万元,其中本金1,135.29万元,利息311.40万元,已支付费用33.57万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2018年3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债物权)等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债务人分布于合肥、马鞍山、安庆等地,债权的担保方式均为“抵押+保证”。资产包中分户债权资产的具体情况请参照我公司对外网站的公告公示,网址http://www.ahinv.com。
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人:  赵光宇  联系电话:0551-62775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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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