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拥政、裴昌勤: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立琼诉被告郭拥政、裴昌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4185号],原告王立琼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郭拥政向原告王立琼清偿欠款本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郭拥政向原告王立琼清偿欠款利息3218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暂计90天);3、判令被告裴昌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仕捷: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钧诉被告洪仕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4482号],原告周钧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8年3月8日为144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8年3月28日为72000元;3、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起的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8年2月16日为72000元;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恒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士彬、陈玉英、彭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安徽皖恒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魏士彬、陈玉英返还上述人代偿款120万元,并承担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彭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8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28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截至起诉时,逾期付款利息为26617.5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众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众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新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请:一、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专项顾问协议》;二、判决被告返还人民币300000元。并给付利息31500元,合计331500元,该利息字2016年7月20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气候利息顺延至款清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丰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义井乡迎水村村民委员会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原告长丰县义井乡迎水村村民委员会与你签订的《长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租赁款人民币624827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2482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0148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董全: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一审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225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要求改判你承担逾期保费414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戴小辉:本院受理原告黄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丁琼:本院受理原告金琼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丁琼:本院受理原告王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如海:本院受理原告余志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丁琼:本院受理原告张亚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守春:本院受理原告王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业清:本院受理原告王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丁琼: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桂玲、程浩、靳大伟:本院受理原告常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56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宗能:本院受理原告佘林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明富:本院受理原告张先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陶新成、唐怀亮、张莹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5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诉被告李惠、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李惠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52627.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 请求判令被告李惠立即办理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春晓花园2-1202室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三、请求判令被告李惠以其提供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春晓花园2-1202室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所欠款项;四、请求判令被告李惠立即支付原告委托律师所产生的代理费用4500元;五、请求判令被告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及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37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成鹏、谢世莲、安徽忆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荣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荣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已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并拟以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上述财产。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5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2017)皖0103执597号、(2017)皖0103执5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通知你们于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立案庭参与评估机构摇号,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书和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蚋书面提出),并于当日受领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逾期不到庭(局)的,视为已通知,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程序。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海、邵先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九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恒、胡海、邵先超、王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400000元;2、判令被告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7450元(自2016年5月27日起按年6%计算,暂算至2018年5月26日,计730天,每天65元,直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李恒、被告胡海、被告邵先超、被告王健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 判令以上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4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明圣、林桂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550000元及支付利息55000元,暂共计605000元(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8年7月11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 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3、 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位于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文沁苑小区4#301室房屋(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4019624号)享有抵押权且上述债务在被告抵押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4、 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6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恩厚:本院受理原告陆中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邵恩厚立即偿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756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邵恩厚继续支付原告从2016年8月8日以后的28万元利息,均按月息2分计算,至全额还款时止,共计利息1550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2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绍靖:本院受理原告张蕴轩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转账及现金交付的续期保险费用共计8394美元(参照2018年7月16日美元人民币汇率100USD=669CNF,8394美元折人民币5615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人民币561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49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彪、郭兆成、殷源、路标: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郑彪、郭兆成、殷源、路标民间借贷纠纷四案,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和滞纳金;2、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车辆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翟荣安、盛杰、黄厚传、魏国亮:本院受理的原告贾静与被告翟荣安、盛杰、黄厚传、魏国亮民间借贷纠纷四案,原告贾静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嘉彬:本院受理的原告栾杉与被告刘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栾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6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雍丽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国芝与被告雍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国芝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贰万元整(20000.00),并支付自2016年5月22日至还款之日利息(按二分利息计),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为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雪芹: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将原告所有的车辆立即返还;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所欠租金共计人民币63282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9716.9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家全、孙强云:本院受理原告潘永利与被告夏家全、孙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夏家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永利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48000元(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按月息2%暂计算至2018年2月18日,之后付至款清时止);被告夏家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永利律师费1万元;驳回原告潘永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0元,由被告夏家全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家全、孙强云共同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涛:本院受理原告吴庆珍与被告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庆珍借款本金4608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方涛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汝标、周吉梅、郑梅、张茂扣: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正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汝标、周吉梅、郑梅、张茂扣、沈萍、郑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起诉。鉴定费4000元,公告费12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负担。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路路、程发、梁月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537、2539号民事判决书。
2537号判决如下:1、被告董路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13692.93元、利息、罚息4553.22元及律师费8000元(上述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4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2、若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肥东县新城区南环路瑞景兰庭房产优先受偿。
2539号判决如下:1、被告程发、梁月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633.52元、罚息548.35元及律师费3000元(上述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2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事判决书,逾期则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业伍、合肥庐阳区杰拉网吧:本院受理原告朱玉杨与被告杨业伍、合肥庐阳区杰拉网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玉杨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9100元;2、判令被告一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以59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利息为10756.2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偿还的本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志穷:本院受理原告张兵兵诉被告宋志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兵兵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920元(以23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从2018年5月8日暂计至2018年7月8日,之后顺延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宏山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高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宏山物资有限公司、朱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林:本院受理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800元及从2018年1月8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滞纳金,暂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为8078元,合计82878元;2.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牌号为皖AW774L的2016款传祺GS5 Super1.8t自动两驱豪华版牌汽车)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车辆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权利价值内优先受偿还;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968.08元及从2017年12月6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滞纳金,暂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为4936.85元,合计42903.93元;2.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牌号为皖AQ3234的2013款比亚迪M62.0L手动舒适型汽车)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车辆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权利价值内优先受偿还;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林毕:本院受理原告吴荣福与被告李林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荣福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李林毕偿还原告借款413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金华:本院受理原告倪申明与被告刘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倪申明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500元,以上合计205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阳区源祥多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启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源祥多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启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031649元(利息103164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等利率4被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法、章牛发、章发如、安徽圣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谯志与被告安徽圣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章法、章牛发、章发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谯志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铝材货款9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原告的诉求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建、吴刚:本院受理原告仇庆影与被告吴刚、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仇庆影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547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2日,之后利息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仇庆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88元,由被告吴刚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任利剑:本院受理原告倪宁与被告任利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霍山板桥印务有限公司、邓家云、丁善荣、安徽一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本银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77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亮亮: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家鑫诉被告胡亮亮、李蒙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胡亮亮与李蒙蒙赔偿原告案涉各项损失164791元(详见赔偿清单);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皖AS0514号小型客车投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将赔偿款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华府骏苑支行,陈家鑫名下的6217 0016 3001 5664 698银行卡中);3、本案诉讼及鉴定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耿兆牛:本院受理杨万春诉你、东至县宝兴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立即连带支付货款12881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阮寿俊:本院受理原告王芬、陈玉蓉、王奕然、陈振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332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汝启:本院受理原告王芬、陈玉蓉、王奕然、陈振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342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晓明:本院受理原告陆征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朱晓明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陆征球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本金自2016年11月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另50000元本金自2016年1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余下30000元本金自2017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均至本清息止),同时支付原告陆征球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6月30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9,197.90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合肥市经开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具体信息请查阅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5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5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呼经理、吕经理
联系电话:0551-65803077/0551-65803067
电子邮件:humengyao@cinda.com.cn/lvluyao@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8月21日
周玉敏:本院受理原告张重双诉你及被告韩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敏:本院受理原告钱建平诉你及被告韩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敏:本院受理原告季红婷诉你及被告韩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敏: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你及被告韩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敏:本院受理原告荣向龙诉你及被告韩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景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贸分公司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维张:本院受理原告顾正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军、梁凤霞:本院受理原告梁大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小飞、尹良昆:本院受理原告杨新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则灵、合肥市包河区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峰诉你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文祥、赵久霞、陈玖: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245555元及垫付款的利息106816.43元(截止到2018年7月15日,后期利息以年利率9%按合同约定至款清时止),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2、判决被告二、三、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文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柳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6959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齐东:本院受理原告王家鹏与被告鲁齐东、关凤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鲁齐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家鹏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鲁齐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家鹏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驳回原告王家鹏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开封市青天化工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开封市青天化工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856542,票面金额人民币伍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4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10月27日。出票人合肥精艺印刷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惠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最后票据持有人开封市青天化工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明星、王习安、王仰鹏、唐功正:原告桑桂霞诉你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郭明星、王习安、王仰鹏共同向原告桑桂霞支付居间服务报酬47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计算,其中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0日起算计算至2017年8月19日,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0日计算至20017年12月20日;以4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郭明星、王习安、王仰鹏共同向原告桑桂霞支付律师费20000元;被告唐功成对17万元的居间服务费及利息(其中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0日按年利率4.75%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为3598元,之后以17万元为基数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驳回原告桑桂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70元,保全费32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090元由郭明星、王习安、王仰鹏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章玉根、章爱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少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们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临泉东路海州景秀世家86幢602室(合瑶120035604)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942644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1295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业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中兴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炉桥路11号市建材四厂职工住宅1号楼401室(瑶024522)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08.35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执字第2220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兴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世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与潜山路交口信旺华府骏苑13-16号楼C区广场16-2506室(备案号:0910002509)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813222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0462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房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信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信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传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华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机柜(231个)、自有服务器(180台)、空调室内机(6台)、变压器柜(7个)、双电源切换柜(6组)、千式变压器(1台)、UPS不间断电源(4个)、不间断电源电池(384个)、柴油发电机组(1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44.38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执字第02128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华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弼恒:本院受理原告贾平诉被告尹弼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13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利息暂计36000元(其中10万元货款利息根据欠条约定按照月息2%,暂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13000元货款按照年利率6%,自立案之日起计算,上述货款利息应当计算至被告实际款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操清华:本院受理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洪邦、吴志昂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核减借款本金326442.08元,并相应变更利息金额;二、被上诉人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何良生:本委受理的何良生与徐军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41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委二楼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21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四合乡徐村村陈庭惠南杂店遗失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SP3418221150013317)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安徽爱心园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91432816C)遗失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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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