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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8-23 09: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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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兆发:原告合肥市轮动方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原告租金1187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5000元;以上共计123750元。3、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跃华:原告连云港市鹏伟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周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货款8.2万元及利息3280元合计85280 (从2017年9月19日计算至2018年5月19日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英群、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王道会诉李英群、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966000元(以1150000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1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杰:原告合肥市轮动方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租金100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肖:原告余群诉郑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费用款清息止。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珉捷、乔蕾:原告安徽省烽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珉捷、乔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49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 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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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甘澍:原告杨艳诉被告吴甘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曰起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 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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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标: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亚会与被告李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亚会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7760元(该利息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7年12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李标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路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方成与被告吴路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路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方成借款本金73460元及利息8259.72元(该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1月1日暂计至2017年11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方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40元,由被告吴路遥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光胜:原告薛文梓诉被告余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利息190140元,二项合计420140元(自2014年12月7日起,按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寅生:原告王峥嵘诉被告马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4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116天)的利息10826.67元,从2015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24%/年(合0.067%/日)计算的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款淸息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峰:原告余群诉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19500元,利息125244元,(并以229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5日起按照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费用款清息止;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4按照年息24%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继辉建筑有限公司:原告陶国际诉安徽继辉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牛玉峰、周基焕:原告合肥庐阳区赵氏木材经营部诉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牛玉峰、周基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木材款1630144元,并支付违约金1014451元(从2015年3月1日起暂分段计算至起诉之日,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用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丽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刘丽莉、谢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刘丽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保费5929.09元、代偿款48043.3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804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6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冠中:本院受理原告赵悦悦与被告张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84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冠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悦悦借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悦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50元由被告张冠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伟、付成青:本院受理原告谢凤梅与被告程伟、付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94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凤梅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2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凤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9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48元由被告程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田晓燕、卞伟、费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要素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维佳、殷俊、施洪、李阳、陈生:本院受理的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712、2158、2177、2185、2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席礼祥、席韵东:原告刘正国诉被告席礼祥、席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正国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柒万(小写:7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约定的利息人民币叁万捌仟捌佰伍拾元(小写:38850)元,合计10885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人承担本次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霞:原告许建诉被告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建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53000元,共计353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暂自2014年3月8日至2018年6月8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康焯、周泽余:原告温耀平诉被告万康焯、万有璪、周泽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耀平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0000元,并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款清息止(截止诉状日止为548892.8元)合计1088892.8元;2、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庆峰:本院受理原告方亮诉被告彭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被告彭庆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亮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616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元、保全费490元及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彭庆峰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武正松、刘广苗、马明、李运来、丁帮玲、李海峡、吕魁武、刘维莲、胡守支、周秀芬: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期满后本案将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本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慎成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许本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合肥市慎成钢管租赁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12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合肥市慎成钢管租赁站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兴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权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张兴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皖A92720传祺GS8牌汽车;被告张兴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5915元,此后从2018年3月9日起按每月7183元标准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被告张兴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8105元;被告张兴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驳回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4元,由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60元,被告张兴权负担18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兴权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林魏、李莎莎、王绪、胡林莉: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东苗、黄显良: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821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要素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嵘及第三人浦姗姗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82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1、被告朱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当金1482000元及利息26676元、综合费用106704元(利息、综合费用暂计算至2017年3月19日,之后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合并计算,标准为2017年3月20日起以欠付当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被告朱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
3、若被告朱嵘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则原告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朱嵘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773号恒生阳光城4幢502室(合包150014011)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在本报公告刊登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与被告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刘凯、年艳、中电建安徽长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字书写错误。现将安徽驰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更正为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东波:本院受理原告詹新超与被告林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詹新超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林东波偿还原告货款10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213.68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都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文锋:本院受理原告詹新超与被告曹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詹新超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曹文锋偿还原告货款20384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197.85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都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庄庆钟:本院受理原告詹新超与被告庄庆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詹新超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庄庆钟偿还原告货款582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180.53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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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自镇:本院受理原告詹新超与被告叶自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詹新超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叶自镇偿还原告货款124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029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宁、王菲:本院受理原告肖莉与被告赵宁、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宁、王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莉借款本金4200000元及利息184048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月24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4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肖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19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439元,由被告赵宁、王菲共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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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思、孔荣贵、黄灿林:本院受理原告王玉与被告陈磊、安徽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任、陈浩思、黄灿林、孔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玉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11800000元,支付利息17114766元,利息按2%月利率暂计算至2011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25日,此后本清息止;二.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陈磊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梨花巷2号605室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偿还2008年10月16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利息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三.依法判令原告对孔蕾(已去世,其法定继承人系被告陈浩思、孔荣贵、黄灿林)名下位于合肥市琥珀山庄中村220幢302室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偿还2008年10月16日孔蕾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利息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四、依法判令被告陈浩思、孔荣贵、黄灿林在其继承被继承人(孔蕾)的继承财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1800000元,支付利息17114766元,利息按2%月利率暂计算自2011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25日。此后本清息止(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详见清单);五、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五(土地使用权人)位于六安室裕安区经济开发区六土裕国用2009第CS8335号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就该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偿还2009第CS8335号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就该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家款优先偿还2009年11月19日被告五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2012年4月27日,该笔借款全部转移被告一承担偿还)、利息及其他实际发生分费用;六、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明、邵统莲:本院受理的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明、邵统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款11019.2元; 二、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42元由被告邵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仁莉、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达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庆、李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722、1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达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庄中成:本院受理原告杨康与被告庄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庄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康借款本金16500元及暂计算至2018年3月5日的利息、逾期利息295元(之后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3月6日起以165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付至款清时止);被告庄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康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由被告庄中成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文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文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1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文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款项221209.86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27352.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10月25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7565.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2月23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662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5月19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5月23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58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828元,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28元,被告朱文香负担7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诉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欧阳炳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炳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欧阳炳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款项140513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2240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2月23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81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2月26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68元,由被告欧阳炳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诉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刚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款项66406.84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22144.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月3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569.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4月25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348.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2月20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78元,由被告王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诉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士票、仇桂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士票、仇桂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士票、仇桂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款项51088.89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10997.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11月25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336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3月25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3358.5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7月22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3363.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1月25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60元,由被告马士票、仇桂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诉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子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子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子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款项31438.33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12159.8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3月24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653.0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7月25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625.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1月23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80元,由被告王子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诉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德光、罗雪校: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德光、罗雪校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良勇、黄典翠:本院受理原告徐景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8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金鑫: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王者归来娱乐会所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46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克贵:本院受理了章磨勇诉你承揽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1387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康震:本院受理原告范海燕与你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若有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9月13日上午10点至2018年9月14日上午10点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一)、捷豹轿车,牌照号码:闽DH697D,车辆型号:SAJAA06H,出厂日期:2009年5月1日。评估价:104951元,起拍价:104951元,保证金:6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二)、十四台电脑(一台三星笔记本,十三台组装兼容台式机)。评估价:4900元,起拍价:4900元,保证金:500元,增价幅度:100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公告期内联系拍卖辅助机构(节假日除外)。
三、有意竞买者须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淘宝网”上注册并支付保证金。
具体要求详见“淘宝网”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拍卖文件或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监督举报电话:0551-67770556
拍卖辅助机构:南京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经理0551-67776195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文英:关于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文英、李冠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1622民初76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南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蒙城县人民法院
沈玉国、牛玉梅、合肥鑫润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李传兵与沈玉国、牛玉梅、合肥鑫润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书副本:1、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117000元(并按年利率6%以117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静平与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惠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0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胡静平1455000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惠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胡静平其他诉讼请求。限你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志杰投资有限公司、陈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洪丽诉安徽省志杰投资有限公司、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6211号],原告陆洪丽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60000元(按照约定的利息每月5000元,第一期利息已收到);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余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兆东诉孙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5936号],原告高兆东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上述借款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15日为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保全费、差旅费400元等,具体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艳、安徽省合肥市灵运粮贸有限公司、陆守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保明诉被告肖艳、安徽省合肥市灵运粮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陆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4966号],原告张保明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314786.67元(以34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暂算至2018年5月16日,扣除已付利息26400元,直至款项结清时止),合计654786.6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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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能:本院受理原告邵修海与被告孔令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孔令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邵修海借款本金57万元,并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中17万元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其余40万元自2013年8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孔令能已经支付的利息8000元应从中扣除)。二、驳回原告邵修海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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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能、殷菊兰:本院受理原告梁高潮与被告孔令能、殷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孔令能、殷菊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梁高潮借款本金7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梁高潮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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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李婷、李长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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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孝林、黎丹丹、徐可甫:本院受理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1、被告潘孝林、黎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付货款44558元、利息2272元及后续利息(以4455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5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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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本院受理原告方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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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业章:本院受理彭长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1、准予原告彭长艮和被告许业章离婚;2、婚生女彭丽茹、婚生子彭克林由原告彭长艮抚养,原告彭长艮自愿不要被告许业章负担子女抚养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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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梓宇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灵硕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嘉庆酒业商行、金徐华、陈惠玲、张玲、徐斌、孔月玲、朱士寅、余九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安庆市梓宇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灵硕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嘉庆酒业商行、金徐华、陈惠玲、张玲、徐斌、孔月玲、朱士寅、桂祖光、余九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庆市梓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74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0月8日为1029062.47元,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标准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如被告安庆市梓宇商贸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被告张玲、徐斌、孔月玲、朱士寅、桂祖光、余九梅抵押的安庆市迎江区天后宫小商品世界二层(3-1)-(1-6-7)轴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53984号、2014年第208号安庆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抵押批准通知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合肥灵硕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嘉庆酒业商行、金徐华、陈惠玲对被告安庆市梓宇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合肥灵硕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嘉庆酒业商行、金徐华、陈惠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梓宇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920元,由被告安庆市梓宇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灵硕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嘉庆酒业商行、金徐华、陈惠玲、张玲、徐斌、孔月玲、朱士寅、桂祖光、余九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阮宏庆:本院受理原告吴宝平与被告阮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阮宏庆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借款4万元给原告吴宝平;二、驳回原告吴宝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120元,由原告承担720元,被告阮宏庆承担14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萧山坎山家法包装材料商行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402000512812597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杭州萧山坎山家法包装材料商行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2812597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萧山坎山家法包装材料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乔有平、吴祚求:本院受理的原告丁立与被告乔有平、吴祚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乔有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丁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8753.56元,被告吴祚求在40152.56元范围内与被告乔有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丁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46元,由被告乔有平、吴祚求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陶新无: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中安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新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22174元及该款从2016年6月20日到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月息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艳生:本院受理原告程寒山与被告陈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艳生立即偿还原告程寒山货款共计31838元;二、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楚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昌汽车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