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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8-23 09: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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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楚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楚萍、周经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亚井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志国:本院受理原告吴邦翠诉被告蔡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邦翠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2月22日利息为15000元,之后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吴邦翠对被告蔡志国名下位于合肥市经开区云谷路南、始信路西临湖社区38幢902室的房产(房产证合产字第8110411235)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吴邦翠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被告蔡志国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孟兵、李玉玲、孟祥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骏合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孟兵、李玉玲、孟祥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53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孟兵、李玉玲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285510.4元;2、判令被告孟兵、李玉玲支付给原告违约金78783.97元(违约金自垫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7月12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孟祥胜对上述孟兵、李玉玲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知广、杜翠田、杜龙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知广、杜翠田、杜龙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53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陈知广、杜翠田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55200.15元;2、判令被告陈知广、杜翠田支付给原告违约金64706.6元(违约金自垫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7月4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杜龙天对上述陈知广、杜翠田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长丰县岗集镇新元村村民委员会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弥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恳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中航公司立即向原告弥荣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货款人民币68000元;二、恳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中航公司立即向原告弥荣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4000元(以预验收货款人民币20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照每天3‰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11月13日止;以终验收货款20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按照每天3‰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7月4日止;以剩余货款6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0日起按照每天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以合同总金额的5%为限;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中航公司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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