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万青、吴兴花、王泽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33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叶万青、吴兴花共同向原告支付代垫款5176.2元及资金占用费17751.53元(该资金占用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暂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22927元;2、被告王泽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辉、朱登荣、彭作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54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彭辉、朱登荣支付给原告货款130400元;2、被告彭辉、朱登荣支付给原告利息183057.04元(利息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2月3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时止);3、被告彭作珍对上述彭辉、朱登荣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世林、胡君花:本院受理原告左从刚诉被告卫世林、胡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2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呼德龙、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多平、韩得华、王继辉诉被告呼德龙、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守青:本院受理原告章少元诉被告黄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松苗、合肥大业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诉被告何松苗、合肥大业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樾林、张国芝:本院受理原告左从刚诉被告汪樾林、张国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2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猛、仲娟:本院受理原告左从刚诉被告鲁猛、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2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相信、吴群珍、吴成龙:本院受理上海一儒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裁定书送达后,原告上海一儒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皖0122民初2255号民事裁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上诉状副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海一儒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燕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燕健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燕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94624.8元、分期手续费1035元、利息3859.1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0.05%/日的标准付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33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50元,由被告燕健负担228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燕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4180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8年4月27日);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80元(自2018年4月28日起以151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剩余损失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皖AW3J27奇瑞牌小型轿车)在变价、拍卖方式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文、桑坤: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大萍、孙亚洲、黄晓嫚诉被告陈文、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62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利随本清;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俊生、吴秀琴: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俊生、吴秀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俊生、吴秀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5980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应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分段计算至2017年6月1日为296400元,2017年6月1日之后违约金以4598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常奇: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学诉被告丁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家慧: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礼宏诉被告张家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7820元(以36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6%,暂计算为2010年4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后延顺至还款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5382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家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培诉被告张家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2450元(以1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6%,暂计算为2010年4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后延顺至还款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为人民币4950元;以2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2年4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后顺延至还款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为人民币7500元),合计借款本息人民币4245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在厚: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维章诉被告陆在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陆在厚偿还借款人民币9.62万元,利息9000元(自2018年3月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大成:原告安徽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大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大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租赁费用人民币36元(逾期付款滞纳金自租金逾期给付之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为1150.23元,之后逾期付款滞纳金应以603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大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两只箱体房,如被告刘大成无法归还,不能归还部分按照每只箱体房13000元的价格予以赔偿;三、驳回原告安徽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蕾: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道厅诉被告吴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11400元(从2016年11月21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至款清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宁肯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富士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宁肯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51070元及违约金(以15107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至付款完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目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成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3967元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利息损失91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利息实际金额应计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两项暂合计48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家广、虞玲:本院受理原告张广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龙龙:本院受理原告葛燕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敏岳、徐霞:本院受理原告刘当良与被告石敏岳、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石敏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当良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00000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另外借款100000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12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徐霞对被告石敏岳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维伟、尚广霞: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先诉被告钟维伟、尚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钟维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张世先借款260000元以及利息(其中:借款200000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自2017年9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借款60000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亮:本院受理原告王辉与被告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辉借款本金55000元以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借款本金5000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章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章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章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1045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438.4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志强、汤逸静:本院受理原告龚世仓诉被告张志强、汤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张志强、汤逸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龚世仓借款139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3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9月19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罗林翠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罗林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志强、汤逸静追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长春:本院受理原告夏顺元与被告谢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夏顺元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5月2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群、蔡善香:本院受理原告尚来军诉被告黄群、蔡善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尚来军借款124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2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南京大北荒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京大北荒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北荒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京大北荒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南京大北荒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中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66500元、违约金17600元;2、被告南京大北荒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大北荒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义务,在被告南京大北荒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申请执行你个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8601执88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及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车牌号为皖AY3G37的奔驰B200轿车作出的皖中信估字(2018)AS-185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载明,你名下上述轿车在价格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6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你名下车牌号为皖AY3G37的奔驰B200轿车。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赵业连、陈立平、王腊梅、王涛:本院受理原告胡杰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93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上述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54000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合计24000元,暂共计678000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合计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7年8月15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确认原告肥东县店埠镇桥头集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北角托斯卡纳小镇C8幢1303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皖2016年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3962号)享有抵押权且上述债务在被告抵押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3、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杨广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凯升管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405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26754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19857.92元(从2016年6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6月13日的数额,其后仍以该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立闩:本院受理原告贺斌与被告张立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立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贺斌借款3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9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由被告张立闩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立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73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升俊、庞君华:本院受理原告孙萍诉被告吴升俊、庞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2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丽: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传利诉被告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素珍: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素秀诉被告彭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升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冠斌诉被告王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俊峰、孙毛宁: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蒙诉被告谢俊峰、孙毛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荣华诉被告张文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月高、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扬健诉被告吴月高、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仁海: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滔诉被告朱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华水、许晓兵: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荣芳诉被告杨华水、许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和瑞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仁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学建诉被告李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彭道兰诉被告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倩、贾皖鸣、王德林;李家龙、李萍: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835号、2836号民事判决书。
(2018)皖0103民初283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9724.8元、利息147261.21元;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被告贾皖鸣、王德林继承的贾磊遗产位于芜湖路1号御景湾小区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就前述款项在最高债权额不超过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2018)皖0103民初2836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家龙、李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9630元、利息80344.8元、律师费1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3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未期履行,原告有权就被告李家龙、李萍名下位于庐阳区蒙城北路龙兴花园小区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就前述款项在最高债权额不超过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德彪:本院受理原告管才余诉被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太和县宝业投资有限公司、陈忠伍、金德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269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2677.6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编号:3-AJ-002-001
安徽长电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成瑶、黄西杨、黄观华、赵皖西、安庆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根据芜湖安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安庆威顿投资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芜湖安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下列清单内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安庆威顿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安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安庆威顿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清单所列的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自公告之日起向安庆威顿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还款义务或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芜湖安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庆威顿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4日
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贵罗与被告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7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王贵罗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工资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程诚:本院受理原告刘银银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银银与被告程诚离婚;二、婚生子程依凡随原告刘银银生活,被告程诚每月支付程依凡抚养费600元,自2018年5月1日起直至程依凡能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银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传杰与被告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7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华传杰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工资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巩君慧:本院在执行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安徽中安房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你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回祥新村55#楼902室房产(房地权证宜字第3054697)的市场价值。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告知你:安庆市开发区回祥新村55#楼902室房产(房地权证宜字第3054697)的评估价为682625元【评估文书宜异,皖由安(宜)评(2018)字第3408001627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金林、金仲瑜:本院受理原告陆海燕诉被告金林、金仲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自2014年6月7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伊度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意年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伊度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庆伊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意年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5450.4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庆伊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意年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16300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25日,之后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意年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40元,由原告安徽省意年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14元,由被告安庆伊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79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庆伊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飞、曹敏、余中明、胡燕、吴金标、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飞、曹敏、余中明、胡燕、吴金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孙国圆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一、依法裁定中止(2016)皖0103执583号执行案件中对位于合肥市经开区方兴大道西、轩辕路北福禄园56幢111、211室(合产字第110184852号)房屋的执行(拍卖、变卖等);二、依法裁定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斌、刘青、合肥白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淮智丰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所赔付的保险赔款共计4773785.22元,并且支付利息损失795929.2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具体数额主张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欠款及利息共计5569714.45元; 2、参与对被告贾斌、刘青所提供抵押物的分配,以偿付本案欠款;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1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飞洋、徐玉勇、王玲、夏育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徐飞洋、徐玉勇、王玲、夏育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己经支付的保险赔款187305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3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建层、陶枫叶: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阮建层、陶枫叶、孔维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一、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为其担保而被银行扣划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和逾期利息、罚息7127. 20元。2、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上述款项产生的利息8194.18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年8.94%计算,自2017年12月8曰起计算至2018年7月7日止,此后按此标准顺延至判决生效之日。3、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追偿上述损失产生的聘请律师费用7000元。4、 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全部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7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益典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敏与被告安徽益典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祁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益典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敏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 31日起,按年利率24%付至款清之日止);被告祁克元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安徽益典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益典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祁克元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良益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乔恩与被告合肥良益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4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薛莉莉: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友与被告薛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志友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7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利息6120元(从2018年6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的数额,其后仍以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春梅:本院受理原告陈婷婷、陈雨婕与被告姜宗勤、许春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陈婷婷、陈雨婕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两被告2016年6月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两被告注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66号恒盛皇家花园22幢23层2302室房屋的抵押权登记;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晓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杨晓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聂林生: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你方保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97916.06元及违约金(以97916.06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7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198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拍卖银行股权的公告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12月6日9时至2018年12月7日9时(延时除外)在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0552/01?spm=a213w.3065169.courtList.3.xeg1mn),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60万股股权(占总股本比为5.84%)。
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砀山县西地亚木业有限公司。
二、咨询的时间与方式:自2018年9月10日8时起至2018年9月10日17时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查看本院调取的有关资料。
三、其它内容详见网址拍卖须知,并认真阅读。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牛集村荣楠楠遗失《残疾证》,证号:34160220060109901X52,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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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