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柏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8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依约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6205807.52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依约向原告支付未达到施工质量安全标准违约金1241161.5元;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施工维修费用损失1900000元;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费损失799521.15元、看班费360763元;五、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元一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2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解除原告与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所包括的债权转让合同;二、两被告返还原告受让债权本金11550600元,赔偿利息损失11964411元(自2008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11%计算至2018年3月30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三、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彦、吴贺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9883.06元及违约金(以9883.06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7-10-09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936.56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文文、柳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1346.39元及违约金(以11346.39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10-26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425.63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郡、方彩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663.72元+19578.04元,及违约金(以5663.72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4-08-27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578.04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4年9月2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171.5元+2542.7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雷、王和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3033.05元及违约金(以23033.05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4-01-23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952.73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军、窦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1660.6元及违约金(以31660.6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4-04-17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615.86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原告符义兰与被告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符义兰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其中,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9月5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2017年9月6日起的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逾期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合肥杰祥门窗有限公司:原告符义兰与被告缪泽兵、合肥杰祥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缪泽兵、合肥杰祥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符义兰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廷、合肥汉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鲍爱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请求判决被告韩廷、合肥汉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鲍爱军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逾期利息37333.33元(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8年6月13日,后续以年利息6%计算至款清息至);2、请求判决被告谷秀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还款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韩廷、合肥汉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谷秀林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中军:原告王蒙与被告徐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2550元(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以此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顺成、倪庆丽、朱文斌:本院受理合肥正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郭世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全:本院受理原告康庆红诉被告安徽建工海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时先奇:本院受理原告吴忠诉被告时先奇、时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时先奇、时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忠钢材款2000000元;二、被告时先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截止2017年12月13日的违约金1416500元,并自2017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赔偿原告吴忠2000000元钢材款的利息损失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吴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570元,由被告时先奇、时婷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3657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先奇:本院受理原告吴忠诉被告时先奇、时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时婷婷收到本院送达(2018)皖01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在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胜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杰华诉被告合肥胜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007元及利息损失1250元(按12007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飞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合肥瑶海区安信消防器材商行诉被告安徽飞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飞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瑶海区安信消防器材商行货款3922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3922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安信消防器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荣磊、张永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北城分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汪玉华:原告舒桂秀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做出(2018)皖081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925.93元。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薛凤英:本院受理原告张进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甘胜虎:本院受理原告朱秀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秀萍要求与被告甘胜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秀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国萍:本院受理原告汪永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汪永财与被告黄国萍离婚;二、婚生子汪俊随原告汪永财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黄国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胤:本院受理原告姜景虎诉被告江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计至款清时止,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杈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佩珍:本院审理原告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马佩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黑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悦力健身会所有限公司、黄道瑞:本院受理原告许涛诉被告安徽省悦力健身会所有限公司、黄道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刚、卢丙亮、陈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刚、卢丙亮、陈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涧明、丁秋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自然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涧明、丁秋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州和平医院、徐新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扬州和平医院、徐新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晶:本院受理的刘国勇与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书副本:1、判令被告张晶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有生:本院受理原告陈宇婷、许嘉、许乐、许福诉你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786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思昂:本院受理原告张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69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费维传:本院受理原告费维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69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盛冬文(又名盛东文)、杨大红:本院受理原告汤德华(曾用名汤大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71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金联数控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浩:本院受理原告孙善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支付原告21200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新梅:本院受理原告张家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0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叶新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家伟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起);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国、魏兆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诉被告刘国、魏兆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峰、丁蕾:本院受理原告陈继明与被告程峰、丁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继明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应付未付的利息人民币764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220000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15700元(以1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四倍计算,自2018年3月31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31日止,之后款清息止);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1万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莉萍、方瑜:本院受理原告胡响林与被告方辉云、陈莉萍、方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响林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2.85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8年5月1日,要求计算至本息清结之日止),合计32.85万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劲松:本院受理原告王克柱与被告叶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克柱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按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利息标准支付自借款日起至实际结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暂计至起诉日2万元人民币,款清息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磊、王兰兰、合肥旺角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维兵与被告许磊、合肥旺角贸易有限公司、王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孔维兵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1333.33元及利息365392.00元(利息暂自2014年7月25日计算至2018年8月8日,之后按月息2%顺延计算至款清),以上合计736725.33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智文、余长虹、合肥佳德淳水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勇与被告邓智文、余长虹、合肥佳德淳水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勇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一邓智文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还款违约金1414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6月7日,此后违约金仍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合计人民币44140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3.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雷:本院受理原告杨勇与被告董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勇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04.17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9月30日暂计算至2018年6月6日,此后利息损失仍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合计人民币20604.17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朝南、娄汝英:本院受理原告吴庆与被告江曼曼、李朝南、娄汝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吴庆请求判令:1.依法中止对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商住楼西区39栋1102室的拍卖;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上述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绮:本院受理原告吴增荣与被告张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增荣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92200元并支付利息42018.16元(利息以492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0月10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以后利息计算至款清时止)暂合计534218.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家义:本院受理原告周进军诉被告彭家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进军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35000元(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并要求按每月1.8%的标准顺延计算支付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金成、曹明珠、吴红兵、杨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轮动方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231、6232、6233、62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
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融资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车辆欠付租金及违约金、律师费;3.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传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传兵、程罡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钱传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当金467000元,以及综合费用6617.4元、资金损失费(资金损失费自2018年4月18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当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罡对被告钱传兵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4元,由原告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负担700元,由钱传兵、陈罡共同负担840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钱传兵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辰欢:本院受理原告吕彦鹏诉被告张辰欢离婚纠纷一案,吕彦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吕瑞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到年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7月31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2,839.55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新庙村,该债权由债务人提供56,844.20㎡土地使用权及“西湖春晓”项目41#、46#、47#、48#在建工程设置抵押,该债务人当前经营困难。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公告有效期:10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郑虎、耿奎
联系电话:0551-65803057、0551-65803059
电子邮件:zhenghu@cinda.com.cn、gengkui@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8月28日
根据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达成的不良资产转让安排,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对承租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及义务(“转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债权、物权、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权益及义务等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安排,部分转让资产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划转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承租人及担保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作为上述转让资产的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及相关责任人向受让方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义务,并要求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018年8月28日
李菁菁、鲍远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胜利、史迎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家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何强立即偿还原告王家伦借款本金2306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先奇:本院受理原告胡桂兰与被告时先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8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成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学超、汪璐:本院受理原告陆伟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隗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隗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春艳、王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申请执行杨春艳、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安徽建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被执行人王志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白马商贸城3160室房屋确定评估价为5380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皖建工(2018)房估字第340100-038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作出上述报告评估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参照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确定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金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勇强、汪红华、汪宏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金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勇强、汪红华、汪宏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代垫款40572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57200为基数,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合肥金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勇强、汪红华、汪宏霞对被告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志钊、孙榕: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毕慧君与被执行人吴志钊、孙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26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再次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榕名下位于合肥市科苑新村1号门面房(包037585)、合肥市肥西路1018号水晶苑5幢2号商铺(庐082183)、水晶苑地下车位118号(合庐130040026)、水晶苑地下车位167号(合庐130040025)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天源[2018]房估字第S039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分别为科苑新村1号门面房壹佰叁拾万叁仟元【130.30万元(单价9730元/m2)】、水晶苑5幢2号商铺伍拾贰万陆仟贰佰元【52.62万元(单价8212/m2)】、车位壹拾万元每个。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2018]房估字第S039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2013)庐执字第1286号拍卖通知书(再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计虎:原告郑永松与被告何计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何计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永松借款本金14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为4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2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借款本金为1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永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何计虎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何计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科研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检测费13725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195587.7元(以137254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9日暂计至2018年7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共计1568132.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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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多让:本院已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你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皖ACT710号车损等保险理赔款422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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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生、吴秀琴: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俊生、吴秀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俊生、吴秀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5980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应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分段计算至2017年6月1日为296400元,2017年6月1日之后违约金以4598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4180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8年4月27日);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80元(自2018年4月28日起以151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剩余损失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500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皖AW3J27奇瑞牌小型轿车)在变价、拍卖方式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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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桑坤: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大萍、孙亚洲、黄晓嫚诉被告陈文、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62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利随本清;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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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常奇: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学诉被告丁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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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慧: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礼宏诉被告张家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7820元(以36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6%,暂计算为2010年4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后延顺至还款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5382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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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培诉被告张家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2450元(以1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6%,暂计算为2010年4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后延顺至还款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为人民币4950元;以2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6%,暂计算为2012年4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后延顺至还款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为人民币7500元),合计借款本息人民币4245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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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在厚: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维章诉被告陆在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陆在厚偿还借款人民币9.62万,利息9000元(自2018年3月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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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成:原告安徽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大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大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租赁费用人民币36元(安徽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给付的押金6000元已冲抵应付租赁费用)以及逾期付款滞纳金(逾期付款滞纳金自租金逾期给付之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为1150.23元,之后逾期付款滞纳金应以603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大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两只箱体房,如被告刘大成无法归还,不能归还部分按照每只箱体房13000元的价格予以赔偿;三、驳回原告安徽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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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蕾: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道厅诉被告吴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11400元(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至款清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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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尔虎、王玉芬:本院受理原告陈甫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30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所有借款410000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6%利率支付利息(计算至诉讼当月为6000元)至款清息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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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卓华、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友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33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12000元(该利息以月利率1.5%为标准,从2009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并扣除被告已付利息130000元,原告具体诉求为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借款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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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广德县凰粮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2MA2RRFAW96)遗失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
▲安徽四季众生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94464720N)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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