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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8-30 09: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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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小喜、胡正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世聪、王恩琴: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85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荣和、朱从年:本院受理原告阮守和、董梅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1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肥西裕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梁军、胡金敏、梁先成、万加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荣和、朱从年:本院受理原告阮守和、董梅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1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施春生、丁玉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施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支付理赔款44361.35元;二、被告施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1519.99元;三、被告施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44361.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4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2元,公告费800元,总计3222元,由被告施春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昌清:本院受理原告吕为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何秀梅、刘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7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健、徐从兰:本院受理原告章国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60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忠:本院受理原告焦永祥诉被告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焦永祥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及利息(其中,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1.5%计至款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1.5%计至款清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1.5%计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计32300元,本息合计112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彬:本报于2018年7月13日刊登的原告吴德军诉被告程彬、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程彬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更正为“吴德军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南:原告张广兵与被告张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广兵货款3万元及利息19200元,并自2018年8月1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广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2元,由原告张广兵负担682元,被告张南负担10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南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玉波:原告葛怿与被告马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马玉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葛怿借款本金4万元;二、驳回原告葛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葛怿负担750元,被告马玉波负担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玉波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波:原告葛怿与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杨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葛怿借款本金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波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丹、卢萍、苗国程:本院受理原告杨春杏诉被告周丹、卢萍、李新建、周玉红、苗国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皖0103民初1396号民事裁定,李新建、周玉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的判决内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后改判;2、一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50%,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一审律师费由被上诉人承担50%。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爱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施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92799.9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9279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的标准自2018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施爱民未按期支付,原告有权就施爱民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定远路人才苑北村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就前述债权在最高限额10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杭州泷如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泷如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0987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杭州泷如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顾明飞:原告沈洋诉被告顾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顾明飞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7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清息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昌华与被告安徽南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润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其诉请内容为:1、判令被告南塘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宜家超市办公室装饰工程款103000元,并自2017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暂算至2018年6月25日为2884元〔以后款清息止〕2、 判令被告润宜家公司对南塘公司上述欠付工程款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戴洪礼:本院受理原告戴洪礼与被告戴洪礼、张敏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00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鸿运温泉五金店与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所欠原告水电材料款人民币102163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时止的利息损失1021.63元(按年利率6%暂计算两个月,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103184.6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永春、熊方桂、胡明:本院受理的袁维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郑永春、熊方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袁维利返还借款1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2017年10月1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其中截至2018年2月23日的逾期利息为271元,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胡明对上述借款10000元及2017年10月27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袁维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涛:本院受理原告鹿俊与被告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万元(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放款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福满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欧顺华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经伟、合肥福满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欧顺华53154元;驳回原告欧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经伟、合肥福满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登成、王学霞:本院已受理原告纪跃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登成、王学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纪跃光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谢登成、王学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纪跃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驳回原告纪跃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谢登成、王学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国安、段荣春: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秦国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68095.97元、逾期保费843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68095.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5月5日起计算至理赔付清时止);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秦国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术宇:本院已受理原告孙井好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术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孙井好2938.4元;驳回原告孙井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术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斌:本院已受理原告夏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夏娟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王夏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胡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继勇、陈威行、赵淑变:本院受理原告倪传和与你们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2018)皖0122民初3896号、(2018)皖0122民初389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两案的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30日上午9时、10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郝强华、葛翠云、汪云生、王劲松、李洁: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222、32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祥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福铃汽车维护服务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60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银海:本院受理原告赵光新、蒯学秀诉被告胡永春、唐银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军:本院已受理原告钱昌云与被告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78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7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宏伟、陈双叶、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雅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宏伟、陈双叶、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5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44.48元,由上诉人安徽雅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巨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福建巨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杨宾祥: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福建巨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福建巨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杨宾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秀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柏霖:本院受理原告马立柱与被告沈柏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立柱请求判令:一、被告沈柏霖立即返还原告马立柱借款本金105万元;二、被告沈柏霖自原告马立柱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马立柱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沈柏霖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国军: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森与被告杨国军、卢佳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文森请求判令:一、被告杨国军和被告卢佳妙连带偿还原告李文森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01000元(2014年8月19日借款600000元,利息暂计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7年9月20日止,共计444000元;2014年8月25日借款550000元,利息暂计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7年9月26日止,共计407000元。合计851000元);二、两被告杨国军、卢佳妙承担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生、万家举: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志与被告王生、万家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生、万家举:本院受理的原告谢东如与被告王生、万家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恒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于2018年7月18日签发的银行汇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00100041 23573291,出票金额贰万伍仟元整,申请人安徽恒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昆山建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8年7月18日,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皖之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王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皖之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彬、合肥皖之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55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森林、刘论武:本院受理原告张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96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谢广甫:本院受理原告程志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谢广甫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程志有借款60000元及2013年8月1日前利息22000元,并自2013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程志有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少辉、王文芹:本院受理原告张有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丁少辉、王文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张有中借款44万元,同时支付原告张有中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殷来山:本院受理原告陈永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4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王文芹:本院受理原告张有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王文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张有中借款46万元,同时支付原告张有中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邓丽霞:本院受理原告陈先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0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8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思昂、程思远:本院受理原告蔡冬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韦俊妹:本院受理原告开炬声、开先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的两个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917号、2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童绪明:本院受理原告党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1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凯鸿城市广场业主: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及债务人的申请,于2018年5月18日裁定受理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现申报债权期限已过,部分业主仍未申报债权,请未申报债权的业主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地址:六安市皖西路与梅山路交口西南角凯鸿城市广场小区3号楼106室,联系电话:0564-3635459,181 1039 3730)补充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业主,依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将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特此公告。    
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8月30日
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泉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刘昌奎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桐城市金润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吴晓国、方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桐城市金润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吴晓国、方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桐城市金润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5月10日罚息利息为3681357.53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晓国、方丽对上述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聘请律师的律师代理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龙云青、王政、杨桂荣、朱德才、安庆龙德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龙云青、王政、杨桂荣、朱德才、安庆龙德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龙云青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820089.76元,并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代偿款日止,按月2%的利率支付代偿款利息;2、判令被告龙云青按原告代偿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告龙云青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1000元;4、判决如龙云青如未清偿上述债务,则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即被告龙云青、王政所有的安庆市迎江区吉祥街御景国际小区7栋2单元204室(房地权证号:宜房字第50143267;50143268号)房屋,原告对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被告王政、朱德才、杨桂荣、安庆龙德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龙云青应当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桂成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庆百川经典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安庆百川经典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桂成林立即偿还原告拖欠贷款人民币柒仟叁佰捌拾元整;2、判令被告桂成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截至2018年8月2日,共计792元),违约利息人民币柒佰陆拾整元;3、判令被告桂成林承担原告因催讨欠款而产生的交通费用、人工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仟元整;4、判令由被告桂成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依据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1106号和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8民终1842号审理并作出生效的判决,周龙全(身份证号码:342823196911083819)、张小毛(身份证号码:340823196908163744)偿还丁英文(身份证号码:340823196911143314)借款本金484228.28元(大写:肆拾捌万肆仟贰佰贰拾捌元贰角捌分)及利息(利息包括前期欠息4695.46元)。后期利息自2016年2月8日起按月息2%计算,本息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及保全费3520元。丁英文就上述判决已向宜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将以上生效的判决书所载明对周龙全、张小毛所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钱宏明(身份证号码:342823196912123835),包括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详见民事判决书内容)。双方已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叶龙海、程张根、安庆市海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春梅:本院受理原告殷宗付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王军:本院受理原告孙祥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29500元及利息(以29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陶欢: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西峰诉你民间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陶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借原告徐西峰款50000元;2、驳回原告徐西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陶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岳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永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束学政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永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束学政工程保证金10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款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告安徽永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安徽永灿建筑劳务有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甄长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许学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甄长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甄长信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密密: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密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兵借款本金1632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借款本金163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黄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保全费1340元,均由被告杨密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杰、莫宏明与被申请人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48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30日
公  告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夏庆枝、孙蔚蔚与被申请人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48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30日
公  告
我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发出公告,解除了吴爱龙的股东资格。自该公告发出之日起,吴爱龙不得代表公司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其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行为全部无效。
阜阳春江物业公司
2018年8月25日
注销公告
广德艾伯特塑料包装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YC789A)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金庭峰;联系电话:13067892248。   广德艾伯特塑料包装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