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四里河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将租赁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3、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380854.8元、违约金54856.4元,合计:435711.2元;4、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费标准,支付合同解除之后的房屋占用费,至房屋腾空为止;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奚树军:原告付代祥诉被告奚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付代祥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8月2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俊森、第三人王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强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俊森、第三人王俊典当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当金500万元,并按每月2%向原告支付综合费用和利息,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说明:截至起诉日止,该综合费用和利息暂算为690万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队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6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成元、葛家素: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现有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郑峰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峰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 9日起,按年利率6%付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郑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郑峰负担117元,被告张超负担105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超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本柱:本院受理原告方浩诉被告孙本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24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按2%每月的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学超:本院受理原告郑翔诉被告姜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2.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的利息6000元;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学超: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诉被告姜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2.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的利息6000元;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学超:本院受理原告谢松柏诉被告姜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2.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的利息2万元;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学超:本院受理原告崔伟诉被告姜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2.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的利息3万元;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解光荣与被告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解光荣借款本金2140909元,逾期利息39321元(之后以214090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二、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解光荣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三、驳回解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乐乐、胡本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诺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蔡乐乐、胡本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蔡乐乐支付原告挖掘机款本金169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019元,合计189019元(违约金20019元是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4月9日,之后违约金仍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4月9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胡本健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鹏:本院受理原告王辉与被告蔡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蔡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辉货款59676.5元;二、驳回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借款本金273035.33元及利息16490.6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若被告李旋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对被告李旋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阜阳路阿奎利亚小区二组团107幢1107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长丰1590033174)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中锋、孙亚兰、付世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3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雷永、刘娟娟、杨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晓玥、徐文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再云、杨立江、章丕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3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海峰、马常和、胡晓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5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婉娥、张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代厚俊、方萍、张成友、马学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640、(2018)皖0123民初36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颜鸿飞、颜曙光:本院受理原告肥西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恩琴: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7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正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入股协议书》;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出资款70000元以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吉林:本院受理原告沈国云与被告董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继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张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龙朝东:本院受理原告祁占仓与被告龙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王伟:本院受理原告闻庆洋诉被告王军、王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权:本院受理原告王继书(4883号)、原告王继敏(4888号)诉被告马权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二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志:本院受理原告江宁霞诉被告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晓波:本院受理原告王继书(4884号)、原告王继敏(4887号)诉被告朱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二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仇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仇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购机首付款74500元、首付款利息2310元、逾期违约金(以74500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姚文胜、梁廷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文胜、被告梁廷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购机首付款11650元、首付款利息1750元、代偿购机贷款218200元、逾期违约金(以22985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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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荣青、张春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丁荣青、被告张春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购机贷款87293元、逾期违约金(以87293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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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乾志、谢兆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乾志、被告谢兆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购机贷款78540元、逾期违约金(以7854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魏海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9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购机贷款194996元、逾期违约金(以194996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闫真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闫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购机贷款225747.82元、逾期违约金(以225747.82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章洋:本院受理原告姜鑫娣与被告李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0600元(以5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标准自2017年5月27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26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58458.4元(以6006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标准计算自2017年11月27日起算暂计算至2018年4月23日,后续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款清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2000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东、紫云路北紫云花园45幢303室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含相关下属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关担保责任。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公告发布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8月31日
合肥满新商贸有限公司、韦连平、毕昌勤、朱守宏、梁书荣、徐发祥、罗云、刘秀平、孙娴、毕彦博、韦婉、王华云、虞国锋、刘延华、孙德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合肥满新商贸有限公司、韦连平、毕昌勤、朱守宏、梁书荣、徐发祥、罗云、刘秀平、孙娴、毕彦博、韦婉、王华云、虞国锋、刘延华、孙德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毕彦博名下位于新站区敬亭山路翡翠谷(华亭公寓)A幢906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303597)、徐发祥名下位于合肥市张洼路名景园2幢1501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333635)、王华云名下位于合肥市宿松路666号晨光苑1幢704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包150063566)、梁书荣名下位于长江西路305号邮电新村14幢601室房产(产权证号:产053652)、孙德育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紫竹2幢1001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336600)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分别为198.24万元、165.6万元、132.84万元、172.41万元、79.54万元。现向你们送达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 的皖华兴房地估报(2018)字第0876号、第0877号、第0878号、第0879号、第088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本院(2014)合执字第00400-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玲莉童装店(经营者高雄):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加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彬、合肥市包河区苏厨鲜餐厅加侨广场店(经营者高雄):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加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食其乐自助餐厅(经营者张晓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加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林芊美眉服装店(经营者孙明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加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剑宇、占冬翠:本院受理原告李业松诉被告陈剑宇、占冬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戈乐: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华刚: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君杰: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旭: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8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安庆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969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垫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出质的质押物(见质押物清单)享有质押权,并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有生: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琴诉被告吴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玉琴货款122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5元,由被告吴有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金军: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琴诉被告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玉琴货款2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5元,由被告金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生、万家举: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志与被告王生、万家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皖之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王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皖之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彬、合肥皖之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55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生、万家举:本院受理的原告谢东如与被告王生、万家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成、许守玲:本院受理原告许建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欠款1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安罗:本院受理原告王恒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不准许原告王恒荣与被告王安罗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恒荣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恒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先清、郭本年:本会受理的安徽省立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先清、郭本年就买卖合同纠纷即(2018)合仲字第0028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公 告
孙良元、周宗来、解明号、周先清:本会受理的安徽省立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孙良元、周宗来、解明号、周先清就买卖合同纠纷即(2018)合仲字第0027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公 告
合肥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李锐与合肥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412号案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7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注销公告
广德德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YDAC34)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杨发胜;联系电话:13966232586。
广德德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18年8月31日
遗失声明
▲刘宜,身份证号:340826198009259214,遗失本人残疾证,证号:34082619800925921443,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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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