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群:本院受理原告杨金江与被告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袁平、郭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金江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3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5060.5元(以1403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1月16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3日,最终至款清息止),总计145360.5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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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浩:本院受理原告张庆诉被告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庆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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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怀宽、阮萍:原告孙永军与被告管怀宽、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管怀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永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26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被告管怀宽负担4000元,由原告孙永军负担3900元;保全费2720元,由被告管怀宽负担1500元,由原告孙永军负担12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管怀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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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原告合肥君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祺、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江祺、被告江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合肥君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4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保全费1540,由被告江祺、江龙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江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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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靖:原告康军君与被告瞿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瞿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康军君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26日起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康军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瞿靖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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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克起:原告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克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潘克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24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潘克起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潘克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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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丰、王丽娟、赵健海:本院受理原告陶有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赵建丰、王丽娟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人民币1779893元整(分别以本金96万元、40.5万元、30万元、45万元、38.5万元按照年利率18.4%自收到款项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此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赵健海对上述债务在以本金人民币96万元整按照年利率18.4%利率计算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6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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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小土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鸿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设备租赁费435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4151元(以65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以435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直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19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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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德坤:本院受理原告李莉与被告凌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56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李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原告李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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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程福良、閤明月: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青、程福良、閤明月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11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青、程福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54673.8元并支付利息3835.32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22日,之后按照每日万分之六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閤明月对上述全部款项的49%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42元,由被告李青、程福良共同负担(閤明月对其中的49%与李青、程福良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青、程福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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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宜涛、张家莲:陈伯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03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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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耀琳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皖0103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耀琳商铺租赁收益款22080元及违约金1052.05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220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耀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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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斌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皖0103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斌商铺租赁收益款47149.2元及违约金2750.58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4714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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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素宁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皖010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素宁商铺租赁收益款41464.8元及违约金217.23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4146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素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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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阮仁凤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皖010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阮仁凤商铺租赁收益款12420元及违约金65.07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124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仁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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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丽霞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皖0103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丽霞商铺租赁收益款17689.6元及违约金842.86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1768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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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运保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皖0103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运保商铺租赁收益款18259.2元及违约金377.24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1825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运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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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嘉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皖0103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嘉商铺租赁收益款13263.6元及违约金274.03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1326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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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茜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皖0103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茜商铺租赁收益款39244.8元及违约金1869.91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3924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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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伟伟:本院受理原告郝先宝诉被告褚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完毕时止的该借款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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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晶酉、李月:本院受理原告郝先宝诉被告陈晶酉、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完毕时止的该借款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利息;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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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华茂商贸有限公司、方辉:原告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克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池州华茂商贸有限公司、方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军借款本金141750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6年1月12日起以141750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25元,由被告池州华茂商贸有限公司、方辉负担45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池州华茂商贸有限公司、方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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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袁学芳申请宣告张武林失踪一案,经查,张武林,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合肥人,无业,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9号9幢605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505202012,于2012年3月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张武林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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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宇、安徽阔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艳诉被告安徽阔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兴宇合同纠纷一案,高艳请求判令:1.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安徽阔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安徽阔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合同书》;2.安徽阔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运营指导服务费21800元及利息(暂定330元,该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7月17日止)至款清息止;3.被告安徽阔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购买餐饮设备损失7300元;4. 被告安徽阔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5.刘兴宇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6.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建萍、刘剑平、韦东、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本强与被告陆建萍、刘剑平、韦东、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本强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陆建萍、刘剑平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10万元,利息1342722.5元,合计5442722.5元(利息以4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1日分段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之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陆建萍、刘剑平支付原告主张权利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12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韦东、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陆建萍、刘剑平应当清偿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1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付加运: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加林与被告付加运、魏素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魏素梅在举证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被告魏素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曹加林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更正启示: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于2018年7月4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刊登原告安徽创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将定于2018年9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出现笔误,现改为本案将定于2018年9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泽炜: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友风与被告郭泽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郭泽炜立即偿还原告欧阳友风借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传江、陈传兴: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传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违约金40148元;二、被告陈传江对被告陈传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美味鲜食品店、杨庆陆:本院受理原告黄友池诉被告合肥瑶海区美味鲜食品店、杨庆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艾光明、李承耀、彭家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艾光明、李承耀、彭家礼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20民事判决书“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存放于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内红酒(“水晶布鲁克牌”红酒8000瓶、“宫朵拉圣朱塞佩正牌”1500瓶、“宫朵拉圣朱塞佩副牌”5000瓶)享有质押权,并就该批质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借款45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1.866%计算利息至2012年11月12日;后期利息自2012年11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1.866%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律师费8万元,案件受理费785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9380元,由被告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晶:本院受理原告朱春兵诉被告秦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秀兰: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彭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466元;驳回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到25元,由被告彭秀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强:本院受理原告刘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凌云线缆有限公司、赵翠妙、宋运杰、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安庆市蓝天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桂华、金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凌云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的银行借款本息1055395.0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安庆市凌云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在被告安庆市凌云线缆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安庆市蓝天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价值内优先受偿。四、被告赵翠妙、宋运杰、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安庆市蓝天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桂华、金星对被告安庆市凌云线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49元,由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安庆市凌云线缆有限公司、赵翠妙、宋运杰、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安庆市蓝天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桂华、金星共同负担1429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大生、钱桂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金英百货经营部与被告吴大生、钱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8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舒桂秀诉讼请求为:一、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货款17000元给原告;二、两被告连带支付律师费2000元给原告;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长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融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长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融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3651.61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8年6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融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律师 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36元,由被告张长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冯遥知:本院受理原告彭雨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左倩倩:本院受理原告夏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瑞林:本院受理原告管恒武诉你、费坤、费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光树、董桂桂、樊世全、夏红芝: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燕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蒋光树、董桂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王家燕107万元及利息(以107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樊世全、夏红芝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被告蒋光树、董桂桂不能偿还原范围内分别向原告王家燕承担25%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家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230元;由被告蒋光树、董桂桂、樊世全、夏红芝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银:本院受理原告宋国霞诉被告刘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剑斌、金华: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剑斌、金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96672.14元、逾期保费10932.67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理赔款68233.07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3月14日起,理赔款28439.07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2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各理赔款付清时止);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沈剑斌、金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晓帆: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管晓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5691.12元、逾期保费466.6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35691.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40元,由被告管晓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建、合肥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东敏诉被告黄建、合肥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泽军:本院受理原告周忠心诉被告徐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徐泽军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兵:本院受理原告李艳诉被告何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何兵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5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仕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博徽五金经营部(经营者吴宝俊)诉被告吴仕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吴仕友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俊:本院受理原告胡乃先诉被告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李俊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六安海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翡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海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六安海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天地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新天地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新天地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0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裕新五金经营部(经营者许有兵):本院受理原告吉翠凤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裕新五金经营部(经营者许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裕新五金经营部(经营者许有兵)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1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曦: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海诉被告曹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曹曦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3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兵:本院受理原告茆戈宁诉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鸿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盛大社区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盛鸿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9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荣:本院受理原告陆伟与被告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伟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范荣立即返还原告陆伟借款本金22万元;二、被告范荣自原告陆伟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范荣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完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尹完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尹完科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0元;2、被告尹完科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自2018年5月31日,逾期利息为277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尹完科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爱民:本院受理原告王瑾与被告李维海、李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瑾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李维海、李爱民向原告王瑾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逾期利息27919元(自2016年12月28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实际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李维海、李爱民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健:原告张志兵与被告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445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剩余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雷、刘振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赵雷、刘振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家璇: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熊家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愿斌、胡卫兰:本院受理原告裴功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本金80万元及利息45.6万元(利息暂从2015年7月计算至2018年6月,合计三年,以本金80万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的四倍即年利率19%计算,以后利息顺延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昌波、陈荣: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101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37080元(以本金180000元按月息2%自2017年6月20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9日,后期利息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217080元(已扣除被告偿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浚豪:本院受理原告杨立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杨立君与被告张浚豪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8年3月26日解除;二、被告张浚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立君租金11266元、水电物业费6483.18元,合计人民币17749.18元;三、驳回原告杨立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张浚豪负担3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张谯颖、张素霞、王新鸣、赵虎、费文彩、赵璐、刘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28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20651712.53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30342.51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9495628.49元(资金占用费以20651712.5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之后仍按此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3、判令被告张谯颖、张素霞对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上述全部代偿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民事责任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在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代偿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张谯颖、王新鸣所有的蜀5000606号、合产619830号、合产619832号房产(合产字第8210033390号他项权证)及赵虎、费文彩、赵璐、刘阳所有的蜀020153号、蜀038376号、合产052534号、合产006567号、合瑶120002244号、合瑶120002246号房产(合庐字第8230010740号他项权证)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9年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国利、周雪:本会受理申请人徐明辉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滁裁金字第9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金融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们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9月4日
公 告
陈国利、周雪:本会受理申请人邱凤芹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滁裁金字第8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金融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8年11月22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们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9月4日
公 告
陈国利、周雪:本会受理申请人吴永志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滁裁金字第10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金融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8年11月23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们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9月4日
公 告
2018年6月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徽强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作出(2018)皖01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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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