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中顺:本院受理原告秦自善诉被告赵中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中顺支付原告秦自善工资款10276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27654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秦自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870元,由被告赵中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中顺:本院受理原告韦荣兵诉被告赵中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中顺支付原告韦荣兵工资款4025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2539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韦荣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140元,由被告赵中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中顺:本院受理原告苏普刚诉被告赵中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中顺支付原告苏普刚工资款42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以34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二、驳回原告苏普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90元,由被告赵中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林(陈普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通灿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林(又名陈普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林支付原告安徽通灿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0.8%计算利息至款清息止);二、被告陈林支付原告安徽通灿商贸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80元,由被告陈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士英、叶小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超华、吴治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祥宝、陈立环:本院受理原告朱为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金红:本院受理原告项贤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迎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宛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涛、冯瑛、刘俊: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傅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金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昌保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7)皖081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完永宽、高登洪、陈锐不服本判决,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雷金苗: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方寸间门窗销售中心诉被告雷金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方寸间门窗销售中心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货款16694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6%年利率计算(其中2016年2月3日至2018年3月20日利息损失为16694×(6%÷360)×767=213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方长福、方青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振兴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张力、方桂兰、方长福、方青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8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2018)皖0803民初1861号原告诉请判令:一、判令被告安庆市振兴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算的利息及罚息;二、判令被告安庆市振兴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三、判令安庆市振兴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若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张力、方桂兰抵押的房产【位于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区商铺楼2幢三层2座1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权宜房字第5001338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号:庆国用第378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判令被告方长福、被告方青兰对安庆市振兴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管早莲: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振兴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张力、方桂兰、安庆市万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展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早莲、李金胜、江龙毅、任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号民初18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2018)皖0803民初1863号原告诉请判令:一、判令被告安庆市振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25%计算的利息及罚息;二、判令被告安庆市振兴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三、判令被告安庆市振兴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万借款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共计264845.13元;四、判令被告张力、方桂兰、安庆市万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展鹏工贸有限公司、管早莲、李金胜、江龙毅、任莉萍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九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九景电器城、安庆邦德化工有限公司、杜学军、刘薇薇、郑应中、李兰香、钱国兵、田娇: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安庆邦德化工有限公司、杜学军、刘薇薇、郑应中、李兰香、钱国兵、田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杜学军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息3241695.39元,并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二、判决如杜学军未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对杜学军、刘薇薇抵押给原告的坐落于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D区三幢3座10室(面积239.22平方,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076461、50076462,土地证号:庆国用2011第10100号)房产及国有土地所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原告对所有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三、判决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安庆邦德化工有限公司、钱国兵、田娇、刘薇薇、郑应中、李兰香对被告杜学军应当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了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军:本院受理原告姚忠与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2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欠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笑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海炼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张军与被告韦笑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7000 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2665 . 46 元(以5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2 月13 日暂计至2018 年8 月27 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微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蒋超勇与被告安徽微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蒋超勇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蒋超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黎明:原告魏敏诉被告张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黎明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违约利息1400元(注:违约利息从2018年4月23日起算至2018年8月8日,余下利息以月息二分计算至本金偿还之日),合计214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公告费、保全费、诉讼费等一切相关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强大伦:原告徐永龙诉被告强大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及借款利息30万元,共计人民币51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庆胜:原告梅后明、阮寓刚、梅毅诉被告孟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 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 万元;2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利息77.5 万元(从2016年一月 2 日起计算到2018 年8 月2 日止共计31 个月,以12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两份计算,并继续计算到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3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6 年一月2 日之前的利息30 万元。4 、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 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正东:原告孙大伟诉被告陈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1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 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明胜:原告李长琦与被告李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李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长琦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14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6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明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联群、浙江宏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陈吴与被告周联群、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宏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俊、陈圣燕:本院受理原告李庆与被告余俊、陈圣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300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7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判决生效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正林:本院受理原告周德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谢正林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47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雪荣、陶华晖:本院受理原告吴庆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赵雪荣、陶华晖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赵雪荣、陶华晖支付利息4万元(按照实际履行2%月计算,自2018年7月、8月利息,共计2个月,以后顺延至被告支付完毕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3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轩商贸有限公司、张伦、费勤英、李和生、汪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久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创轩商贸有限公司、张伦、费勤英、李和生、汪霞、刘湘任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1、被告安徽创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垫付款127855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垫付款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
2、若款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抵押房产【1、位于合肥市屯溪路251号世纪云项大厦;2、位于合肥市南二环路168号安徽国强钢材交易中心;3、位于安徽国际汽配城汽配B8幢32、33、34,B8幢51、52、53,B8幢35、36、37】就前述债权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在最高限额1300万元内优先受偿。
3、被告张伦、费勤英各自在最高限额2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兆中、黄兆能:原告金乃泉诉黄兆中、黄兆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合伙投资款50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原告利息,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二、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荣锦、韩晓玲、蔡兴宝、安徽省奥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鼎安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宋玉萍诉被告高荣锦、韩晓玲、蔡兴宝、安徽省奥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鼎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 1. 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06300元;2. 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等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 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国英、袁朱迪:原告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袁国英、袁朱迪、宣城市启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曹启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垫付款40, 6476万元、垫付期间利息1. 295387万元(注:以欠付垫付款为基数、以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垫付款清偿完毕,2018年4月1日前的利息为1. 295387万元,2018年4月2日的利息计算莊数为仙.6476万元,计算利息直至垫付款清偿完毕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65万元(以按揭贷款本金为基数,每逾期还款1次均计箅1%的违约金,5次共13. 65万元)3、 判令被告二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贵任;4、 判令被告被告二、被告四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 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山四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冬云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冬云商铺租赁收益款31408元及违约金843.69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314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冬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仲祺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仲祺商铺租赁收益款39859.2元及违约金1899.18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3985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仲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玉梅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玉梅商铺租赁收益款18342.4元及违约金873.96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1834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芳云:本院受理原告马云蕴与被告宋翔、孙芳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马云蕴请求判令:1、请求对登记在被告孙芳云名下的车牌号为皖A24G44雪铁龙牌汽车进行分割,依法确认被告宋翔享有的财产数额或份额,并以上述财产数额或份额用以清偿原告(价值10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炜、合肥迷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819976):本院受理原告周波与被告倪炜、合肥迷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周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12月18日借款发送以来的债务利息(截止2018年7月18日利息约为7000元),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杉杉:本院受理原告张贤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宗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吕玲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苏冬冬:本院受理原告唐光红、吴云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庞扬帆:本院受理原告张贤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玉玲:本院受理原告张贤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珊珊、王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维华、陆再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礼娟、王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伍远洋:本院受理原告苏明诉被告伍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伍远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苏明借款5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2018年3月6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有锋:本院受理原告刘继田与被告韩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有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继田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自2013年11月2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猛:本院受理原告秦仁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0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超:本院受理原告费凤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国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费凤云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6年2月5日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告王国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杜金陵: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辉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金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品: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吕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扬: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董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晓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倪晓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辉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章春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辉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春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成、王锦霞、柏以成、安徽安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江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4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丹、赵云:本院受理原告张腊武、雷守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华德起重机(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50005327204016,票面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2月9日,票据到期日2018年8月9日,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广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华德起重机(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50005327204016,票面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2月9日,票据到期日2018年8月9日。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广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华德起重机(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州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60005122027674,票面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2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8月12日,出票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郑州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郑州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60005122027674,票面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2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8月12日。出票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郑州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龙郑:本院受理原告赵恒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等利率4倍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管成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成奎诉被告管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6357号],原告李成奎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涛诉被告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6345号],原告陈涛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41600元(利息暂从2017年5月3日计算至2018年6月3日,按借款月利率2%计算,此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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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清、张立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黎中燕诉被告刘忠清、张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5797号],原告黎忠燕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以个人房产作为担保的借款988000元;2、赔偿原告为归还该借款而造成的损失100935.06元(自2017年11月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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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全高、王艳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诉郑全高、王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5685号],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郑全高支付原告挖掘机款本金4942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7896元,合计167324元(违约金117896元是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月2日,之后违约金以49428元为基数,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8年1月3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及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受到的损失;2、判令被告王艳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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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高胜、杨昌群:本院受理的原告罗俊凤与被告许高胜、杨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许高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罗俊凤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5年8月30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俊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600元,由被告许高胜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50号民事裁定书、(2018)皖0102民初650号民事裁定书、(2018)皖0102民初6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8)皖0102民初6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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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松:本院受理原告何凤霞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失36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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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恒广告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恒广告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计人民币413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工程款41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0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中恒广告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阴广霖塑业限公司、杜雪芬:本院受理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广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广霖塑业有限公司、何强、杨梅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广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145万元以及违约金(代偿资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4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广霖塑业有限公司、被告何强、被告杜雪芬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杨梅华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72元,公告费800元,司法鉴定费5800元、合计25972元,由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800元,被告安徽广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广霖塑业有限公司、被告何强、被告杜雪芬共同负担201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洪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范洪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时计至2018年3月为22800元,滞纳金为1140元,上述款项合计23940元;二、判令解释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返还车牌号为苏A5T0M7的车辆给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车辆价值50000元,上述款项总计7394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陈建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按285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计至2017年9月,拖欠租金为11400元,滞纳金为570元,上述款项合计1197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磊:本院受理原告付厚群诉被告许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诗好:本院受理原告熊申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12000元(以各时段借钱数额为基数,自2017年9月13日起,按月利率2%,分别计算至起诉之日,后期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继续按此标准计算本息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122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助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亚丽、卢晓芳、郑丽滔、梁清、丁丹丹、钱意、周冉、孟凡凤、方晓桃、冯云云、张檀、刘强、梅阿峰、邵传云、张虹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9点30分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9月5日
公 告
徐军:本委受理的何良生与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41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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