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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9-06 08: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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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丽、祝子祥:本院受理原告马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向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家莲:本院受理原告沈波诉被告李家莲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家莲:本院受理原告朱海亮诉被告李家莲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家莲:本院受理原告沈东亚诉被告李家莲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峰青: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德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905800788GS20130275),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解除预抵押登记等交易手续;2、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按揭款22159.12元,利息2751元(利息按照6%/年自2016年4月29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之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用3500元,违约金9729元,合计38139.1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905800788GS2013027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解除预抵押登记等交易手续;2、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按揭款22159.12元,利息2751元(利息按照6%/年自2016年4月29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之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用3500元,违约金9736元,合计38146.1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907800788GS20130728),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解除预抵押登记等交易手续;2、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按揭款22159.12元,利息2751元(利息按照6%/年自2016年4月29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之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用3500元,违约金9760元,合计38170.1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905800788GS20130267),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解除预抵押登记等交易手续;2、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按揭款22159.12元,利息2751元(利息按照6%/年自2016年4月29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之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用3500元,违约金7593元,合计36003.1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907800788GS20130716),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解除预抵押登记等交易手续;2、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按揭款22159.12元,利息2751元(利息按照6%/年自2016年4月29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之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用3500元,违约金7748元,合计36158.1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5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907800788GS2013070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解除预抵押登记等交易手续;2、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按揭款22159.12元,利息2751元(利息按照6%/年自2016年4月29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之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用3500元,违约金9760元,合计38170.1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8年8月9日刊登的公告“张月月、张标标:本院受理原告冯峰与被告张月月、张标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特更正为“张月月、张标标:本院受理原告冯峰与被告张月月、张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8年8月9日刊登的公告“孙汝德:本院受理原告叶继法与被告孙汝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特更正为“孙汝德:本院受理原告叶继法与被告孙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阿拉宫电子有限公司:关于王宏波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06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王宏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现依法向你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传票、限高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建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建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建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建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建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建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建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建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建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昊天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省昊天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42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324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163元,由被告安徽省昊天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利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张军、张利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悦货运有限公司、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学好诉被告李尚胜、合肥华悦货运有限公司、葛军、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69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被告李尚胜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锦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锦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719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2233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代偿资金占用利息1377.39元(以22336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代偿金额起算日)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1日),1.2项代偿本息共计224737.39元;3、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立富诉你公司和瑶海区七里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童立富工程款285795.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瑶海区七里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欠付被告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5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斌:本院受理执行你与郭之孝、王世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由于你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皖0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邮寄送达未送达到位,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斌(身份证号码340123196608162338)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柏文举:本院受理原告王忠军与被告柏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忠军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借款日2018年5月17日起至还款日)暂计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社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有容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吴欣蓉:本院原告合肥渊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好社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有容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吴欣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37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    
原告诉请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安徽好社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6年8月29日签订的《好社惠》城市合伙人合作合同,于2018年4月3日已经解除;2、被告安徽好社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管理费8万元,并承担利息暂计1160元(以8万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4月4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4日,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被告安徽省有容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吴欣蓉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锡珍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锡珍商铺租赁收益款23948.8元及违约金1141.09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2394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锡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霞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霞商铺租赁收益款53260.8元及违约金1162.12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5326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许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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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伟商铺租赁收益款17547.6元及违约金362.71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1754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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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民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民商铺租赁收益款17438.4元及违约金830.89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1743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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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伟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伟商铺租赁收益款22080元及违约金1052.05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220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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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秀丽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秀丽商铺租赁收益款48691.2元及违约金2320.01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4869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秀丽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陈秀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训海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训海商铺租赁收益款26116.2元及违约金134.4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2611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训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文玲、沈思群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文玲、沈思群商铺租赁收益款24345.6元及违约金1160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2434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文玲、沈思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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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本院受理原告张凡与被告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7年2与恶2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8月21日的利息(以年息5%计算)7.5万元,2018年8月22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惠勇、吴荣森、何江、李汉镇、王璐、谢振林、郭卓周、肖育智、刘金、冯善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静、胡胜法、张李林、钱苇珂、闭应伟、胡石明、钟呈、胡康丽、羊巍巍、王新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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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志炜、罗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文学与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志炜、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文学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68455元,利息100767.2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 月6 日,后期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合计469222.26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世翔:本院受理原告王家琼与被告王世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世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家琼借款本金13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付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王家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8元,由原告王家琼负担1163元,由被告王世翔负担271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世翔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普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万好置业有限公司、陈建、周晓秋、王相中、蔡庆生、王宏明:申请执行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安徽普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万好置业有限公司、陈建、周晓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一、依法追加三被申请人(王相中、蔡庆生、王宏明)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强制执行三被申请人在出资不足部分的范围内对安徽普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静、余强、徐敏、杨家年、仇保文、金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赵静、余强、徐敏、杨家年、仇保文、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件,现依法向你公告上述四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6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余启与被告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被告搬离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7200元(2018年3月11日至7月10曰,共4个月);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00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本雨:申诉人程忠祝与被申诉人李平及原审被告姚本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78号民事判决。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玉:本院受理的杨佳俊与陶壮、宋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书副本:1、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2、确认车牌号为豫P7R976车辆(车架号为LVGBM51FG574679,发动机号为P112158)所有权归原告杨佳俊所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岳中远、王和兵: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岳中远、王和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4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岳中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13342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岳中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714209.22元及利息损失(自逾期之日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详见附表);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威、蒋娜娜: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威、蒋娜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2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威、蒋娜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66939元及利息损失(自实际垫付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银章、王勤: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银章、王勤、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8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银章、王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69470元及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玉如、鲍新乐、武自文:本院受理原告付世年与被告方玉如、鲍新乐、武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下午2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玉如、鲍新乐:本院受理原告金怀付与被告方玉如、鲍新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拟对186件珠宝首饰进行处置。该资产位于安徽省淮南市,该实物主要为镶嵌戒指、手链、挂坠、吊坠、手镯、耳坠、耳饰、项链饰品,及18K金戒指、项链。该资产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并应具备企业正常经营,企业注册地位于中国大陆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含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含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7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7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联系。
联系人:廖晖
联系电话:  0554-7658106  
电子邮件:  1178482183@qq.com  
分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铁路新村)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  0554-7658170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472150473@qq.com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9月6日
何庄:本院受理原告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洪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谋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学莲:本院受理原告高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晖:本院受理原告李院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军生:本院受理原告汪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乃侠:本院受理原告王景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永国:本院受理原告孔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忠良:本院受理原告吴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斌、程立金:本院受理原告余先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岳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悦之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建平、陈晓明、徐发祥:本院受理原告杜庆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叶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庆诉你及被告汪洋、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徐庆33874元(3333元+30541元)(履行方式: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直接向原告徐庆支付);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徐庆17201.42元(履行方式: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直接向原告徐庆支付);三、被告汪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徐庆905.34元;四、被告黄叶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徐庆76123.11元(3333元+42249.11元+30541元);五、驳回原告徐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20元,由原告徐庆负担2070元,由被告汪洋负担1035元,由被告黄叶明负担2415元。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智、肖欢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尹学文诉被告黄智、肖欢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荣城世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陆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荣城世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荣诚世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陆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10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款12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3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陆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被告安徽荣诚世纪文化旅游发展有发公司负担2350元,原告安徽陆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荣诚世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王国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平诉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王国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李健: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平诉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李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中文诉被告王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三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正彪诉被告合肥三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乐学定: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乐学定信用卡纠纷案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要求你给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及费用共计89753.1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晶: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刘晶信用卡纠纷案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要求你给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及费用共计160164.96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85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付青华:本院受理原告顾正军诉被告付青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由原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方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远刚、张德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樊远刚、张德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樊远刚、张德芹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已到期租金955977.65元、违约损失43599.58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999577.2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