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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9-06 08: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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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远刚、张德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樊远刚、张德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樊远刚、张德芹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已到期租金955977.65元、违约损失43599.58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999577.2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优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苏州昇腾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