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玲、张剑、刘慧敏、朱宪军、沈勇: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孙同乐与被执行人李桂玲、张剑、刘慧敏、朱宪军、沈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同乐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梁晓东、谢小林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2016)皖0103执8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梁晓东、谢小林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8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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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虎润、郭海峰、严帮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贾启飞、柏培文、沙云、郭虎润、郭海峰、严帮翠、徐国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5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贾启飞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支付原告赔偿款10806.7元(72044.2×15%)。2、被告柏培文、沙云承担55%的赔偿责任即支付原告赔偿款39624.1元(72044.2×55%)。3、被告郭虎润、郭海峰、严帮翠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支付原告赔偿款10806.7元(72044.2×15%)。4、被告徐国福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支付原告赔偿款10806.7元(72044.2×15%)。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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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章龙:原告朱晓与被告谢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谢章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晓借款本金92798元及利息(以9279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日);二、驳回原告朱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4元,诉讼保全费1241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合计5425元,由原告朱晓负担1627元,被告谢章龙负担379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章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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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飞、徐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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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莹:本院受理原告姚华兴、牛雪松与被告李莹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98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莹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华兴、牛雪松137000元;二、驳回原告姚华兴、牛雪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340元,由原告姚华兴、牛雪松负担6340元,被告李莹莹负担3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莹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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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康:本院受理原告代倩倩与被告郑康民间纠纷一案,代倩倩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1370元(利息自2017年11 月10 日起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起诉时,以后顺延计算至款付清时止),暂合计31370元。二、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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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志根:本院受理原告康自力与被告华志根民间纠纷一案,康自力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28010元,利息27361.2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月10日暂计至2018年1月10日,此后以22801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共计25537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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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家义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家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21600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1日,期后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被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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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东、程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程道发与被告赵晓东、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道发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0000 元和利息22400元(利息从2017年4月26 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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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克金、曹玉玲: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7日,利息为7864.87元),本息共计657864.87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5000元;3.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两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宝钻大厦139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7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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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光琼、陈文宏:本院受理原告崔睿蕊诉被告解光琼、陈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崔睿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支付利息、违约金28800元(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0月25日暂算至2018年7月24日,直至清偿之日止);2. 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1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公告费、拍卖费、保全费等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采取查封措施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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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哲红、卫平超:原告李梅诉被告方哲红、卫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8年2月15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款清息止(暂计至2018年7月15日止为2万元:);上述共计:22万元整。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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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娟,宁波瑞普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原告余川华诉被告陈娟、宁波瑞普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75000 元 ( 大写 :贰拾柒万伍仟元) 及自 2016 年 6 月 10 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息 2 分计算的利息 ( 利息暂计算至 2018 年 5 月 8日。其中 ,2016年 6 月 10 日至 2016 年 6 月 13 日,共 4 天以本金 100000 元计算 ,0. 02*100000* ( 4/ 30 ) =267 元 ;2016 年 6 月 14 日至 2017 年 7 月 28日,共 13 个月 14 天以本金 300000 元计算 ,0. 02*300000*( 13+14/ 30 )等于80800 元 :2017 年 7 月 29 日至 2018 年 5 月 8 日,共 9 个月 10 天以 本金 275000 元计 算,0. 02*275000* ( 9十 10/ 30 ) =51333 元)。本金和 利息、两项暂合计 407400 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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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国:原告陈真诉被告王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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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本院受理原告王兆雄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兆雄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5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王兆雄律师代理费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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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英辉、马俊豪、吴桐、魏金霜:本院受理原告王兆雄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英辉、马俊豪、吴桐、魏金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兆雄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00元及逾期利息(分别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4日、9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英辉、马俊豪、吴桐、魏金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王兆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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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本院受理原告王兆雄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兆雄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王兆雄律师代理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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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本院受理原告王兆雄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兆雄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15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王兆雄律师代理费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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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本院受理原告王兆雄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兆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00元及逾期利息(分别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3日及10月4日、5日、12日、2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王兆雄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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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本院受理原告夏菲利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夏菲利借款本金105000元、利息2100元及逾期利息(分别以60000元、4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3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夏菲利律师代理费5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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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本院受理原告夏菲利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夏菲利借款本金20299元、利息406元及逾期利息(以20299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夏菲利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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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本院受理原告翟娜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翟娜借款本金128000元、利息2560元及逾期利息(分别以28000元、50000元、50000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10月13日、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翟娜律师代理费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治国、査彩珠:原告陈真诉被告王治国、査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8年3月30日为20113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査彩珠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奇:原告合肥博天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算为163453.33元(按月利率2%,暂截止至2018年6月12日,实际主张计算至欠款全部偿清之日止,计算明细附后〕,以上合计暂为 313453.33 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磊:原告戴林诉被告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0400元(自2016年3月12日起,按月息3%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东芹:本院受理原告葛胜利与被告王东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葛胜利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整,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期限,款清息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军、张晓燕:本院受理原告刘杰丽与被告张军、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杰丽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偿还原告借款350万元及利息157万元(计算至起诉之日,起诉之日以后的利息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飞、王道华:本院受理原告葛胜利与被告沈飞、王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葛胜利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整,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期限,款清息止;2.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贺广兵:本院受理原告牛忠国与被告贺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贺广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忠国借款本金67692元及利息(利息以67692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牛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原告牛忠国负担761元,由被告贺广兵负担155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贺广兵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章龙:本院受理原告高亮与被告谢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谢章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亮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高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原告高亮负担1210元,由被告谢章龙负担1570元。保全费1140元,由原告高亮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章龙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维清、张红: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胜诉被告姚维清、张红、高云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华胜请求判令:1.被告姚维清、张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0元整;2.被告姚维清、张红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52.8万元(以44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为止);3.被告高云跃对被告姚维清、张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所需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勇、周永梅: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胜诉被告高勇、周永梅、高云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华胜请求判令:1.被告高勇、周永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60000元整;2.被告高勇、周永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19.2万元(以266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为止);3.被告高云跃对被告高勇、周永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所需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涛涛: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与肥东县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华先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58085.66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66.5元和延迟履行违约金2958.76元(此处违约金按当月未还本金10%计算,延迟履行违约金按未还本金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并要求被告至实际付清之日据实支付应付违约金);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路建红:本院受理原告张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路建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纯借款本金27800元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永国:本院受理原告丁建平、程经伍、许建武、张俊峰、黄永辉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8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淮北市福顺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仕晶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来亚平诉李广东、淮北市福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余道、上海仕晶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来亚平各项损失合计98500元(8500元+90000元)(履行方式: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直接向来亚平支付);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来亚平各项损失合计93701.88元(61763.88元+31938元)(履行方式: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直接向来亚平支付);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来亚平各项损失合计20000元(履行方式: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直接向来亚平支付);四、被告余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来亚平各项损失合计79127.71元;五、被告李广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余道鉴定费210元;六、驳回原告余道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存稳、伍秀云、伍永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存稳、伍秀云、伍永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890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马存稳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372063.42元;2、判令被告马存稳、伍秀云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57935.33元(违约金自垫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7月24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伍永平对上述马存稳、伍秀云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以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颂祥、周如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颂祥、周如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889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周颂祥归还原告代偿垫银行款317291.25元;2、判令被告周颂祥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11017.06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7月15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周如剑对被告周颂祥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以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索臣电气有限公司、曹书琼:原告安徽进取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索臣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进取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6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4.35%自2016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曹书琼就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安徽进取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90元由被告合肥索臣电气有限公司、曹书琼连带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信心、张国波: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陈信心、张国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6318.55元及利息损失7000元。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30元由被告陈信心、张国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白礼兵、邱成芳:本院受理原告宇业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白礼兵、邱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宇业龙借款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350元,由被告白礼兵、邱成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浩然、高坤: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浩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飞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2日起,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6120元,由被告王浩然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伟栋、王中:本院受理原告李钢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靖:本院受理原告罗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志华、黄媛媛、王强、李亚飞、杨支媛:本院受理原告石德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亿胜:本院受理原告陈荣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根生:本院受理原告方满胜诉被告吴根生民间借贷纠纷476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靓:本院受理原告龚燕诉被告赵靓离婚纠纷666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好:本院受理原告吴宇舟诉被告郑好民间借贷纠纷403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莉、王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44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秦莉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411046.1元及违约金暂计151659.7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逾期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分段计算,款清息止),合计562705.8元;2、被告王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本院根据王青松申请,裁定受理了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经查明,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债总额达4592万元,资产总额900余万元,负债率达459%,不能清偿债务呈连带状态,且所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裁定宣告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杰、倪小红、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应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杰、倪小红:本院受理原告陈应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詹斌:本院受理原告仰子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晓婷:本院已受理原告葛三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葛三伦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葛三伦与李晓婷离婚;2、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葛少杰归原告抚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贵阳观山湖福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60005122027344,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2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8月12日。出票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贵阳观山湖福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付款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贵阳观山湖福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持有的号码为3060005122027344,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2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8月12日。出票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贵阳观山湖福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付款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阳观山湖福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孔元、佘本芬:本院受理原告杨真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抗宗:本院受理的(2018)皖0123民初2438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及韩亮亮、刘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戈崇磊、魏艳丽、袁少锋:本院受理的(2018)皖0123民初1856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平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43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少华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2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建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何世清:本院受理原告杨继强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华晟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龙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8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鹏鹏:本院受理的(2018)皖0123民初786号原告吴震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仕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42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克增:本院受理原告张广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春牛: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9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洪琳:本院受理原告谢明仓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44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金枫巴巴园林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盛霞、武甜甜等65人诉你劳动争议系列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浦道全:本院受理原告王坤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浦道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欠付原告王坤军的劳务报酬4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自2018年3月2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坤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88元,由被告浦道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安徽智之虎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安徽银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140号案件安徽银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提出安徽银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荣、沈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68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芮昌友:本院受理原告余昌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413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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