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思雨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刚、邢新梅:原告项良友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叶、张旋:本院受理原告杨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安徽法制报总第5824期中刊登的汪军、梁凤霞法院公告中,印刷上有错误,其中“(2017)皖011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应为“(2018)皖011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特此更正。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黄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梅黄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7400元、滞纳金1870元,上述款项合计3927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闫玉祥:本院受理原告袁俐华诉被告闫玉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袁俐华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借条出具之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8851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庆海:本院已受理原告朱正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18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及其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昌和:本院受理原告唐礼贯诉被告李昌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兴发:本院受理原告黄顺平诉被告童兴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春红、陶维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吴春红、陶维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正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叶正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袁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秦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4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晗、卢曼曼、郑诗森、宋启祝、冯娟、郑志宏、余敏、王昌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328、6331、6330、6329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要素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毛宗仁:本院受理原告施龙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鲍国辉、徐庆萍:本院受理原告杨家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5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邱军委、郑国记: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合同,被告邱军委立即向原告返回租赁物;2、判令被告邱军委向原告支付租金261722元,违约金362752.28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共计624474元;3、判决被告郑国记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尧尧:本院受理原告李情姚诉被告张尧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666.67元(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标准自2017年11月18日暂计算至2018年6月7日,实际应当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当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晓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开晓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作出(2018)皖0102民初339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琴琴:本院受理原告凌佩诉被告崔琴琴、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崔琴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凌佩借款本金241422元,并自2016年11月9日起以2414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创鼎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凤阳与被告合肥创鼎建筑有限公司、王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凤阳请求判令:一、被告合肥创鼎建筑有限公司、王光龙支付借款157万元及利息201483元(从2016年6月30日按银行贷款年息6%计算到2018年1月30日,后按年息1分计算到2018年5月30日直至款清);二、被告合肥创鼎建筑有限公司、王光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胜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凤阳与被告合肥鑫胜建筑有限公司、王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凤阳请求判令:一、被告合肥鑫胜建筑有限公司、王光龙支付借款89万元及利息95217元(从2016年6月30日按银行贷款年息6%计算到2018年1月30日,后按年息1分计算到2018年5月30日直至款清);二、被告合肥鑫胜建筑有限公司、王光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林、王道周:本院受理原告许华铸与被告杨林、王道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林、王道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许华铸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5年6月1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杨林、王道周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则原告许华铸有权对被告杨林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工业区沿合店路南马岗村综合办公楼2#楼房产经法院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杨林、王道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华铸律师代理费7000元;四、驳回原告许华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亚晨:本院受理原告吴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40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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