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敏:本院受理原告李龙诉被告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汝斌:本院受理原告曹霞云诉被告季汝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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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云鹏:本院受理原告李洋诉被告左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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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则灵、合肥市包河区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峰诉你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原告桂林峰对(2017)皖0111民初805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桂林峰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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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晋:本院在执行颜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谢晋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6幢商业409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包150044751)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人民币382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天源房估字(2018)房估字第S029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及(2017)皖0111执2718号之二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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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达明:本院在秦兰友与胡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胡达明名下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111号新里海顿公馆二期B-5幢607室房屋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人民币157332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金房估字(2018)085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及(2017)皖0111执2228号之二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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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胜:本院受理原告孔德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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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伟:本院受理原告何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婷:本院受理原告李红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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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小飞、尹良昆: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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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芳、葛金鹏:李艳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李文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艳红借款本金1313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12日利息为16694元,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31300元为计算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2月13日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葛金鹏对第一项借款本金中的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李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原告李艳红负担50元,被告李文芳、葛金鹏负担34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文芳、葛金鹏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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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兵、范成琼:原告沈朝荣诉被告瞿兵、范成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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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虹:本院受理原告孙勇诉被告赵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5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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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巍:本院受理原告祖旭辉诉被告魏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利息2400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944元,并自2018年5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324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9日清息,剩余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由你承担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师费用5000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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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昌俊:尚昌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尚昌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尚昌炎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款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尚昌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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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昌俊:尚广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尚昌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尚广财借款本金24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25日起,分别以18.3万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8%,以6万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息2%,均计算至款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49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尚昌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昌俊:席绪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尚昌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席绪云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11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尚昌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昌俊:尚昌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尚昌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尚昌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尚昌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克强: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平:本院受理原告董功莲与被告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皖0102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汤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功莲借款112000元,支付截止至2016年11月16日的利息183680元,合计人民币295680元(注:2016年11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跃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磊、郭锐、黄宜、计政领、安徽百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6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镇江云风物流有限公司、王云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9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镇江云风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原告为履行担保义务代镇江云风物流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22735.32元(其中代偿本金119400元,代偿利息3335.32 元);2、请求法院判决镇江云风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因代偿借款本息发生的违约金53779.19元(该违约金自2016年2月29 日发生代偿开始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此后违约金按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完代偿款止);3、请求法院判决镇江云风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镇江云风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对以上各项应付款项,被告王云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 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在本报公告刊登的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万士安、周爱桃;周本龙、杭诚;郑良英、郑美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公告案号书写错误。现将(2018)皖0103民初1187、1132、1133号民事判决书更正为(2018)皖0103民初1187、1332、1333号民事判决书。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家余:本院受理原告阮尚飞诉被告张家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尚飞请求判令: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利息13666元(50000*同期银行贷款利息8厘*41个月),合计人民币636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付超:本院受理原告阮尚飞诉被告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尚飞请求判令: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整,利息72000元(100000*月利息3%*24个月,利息12333元(50000*同期银行贷款利息8厘*37个月)合计人民币2343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从胜诉被告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5000元及利息27000元,共计282000元整。(注:只对借款中的10万元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6年4月13日计算至2018年7月13日、按月息一分计算,共27000元整。)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宏:本院受理原告黄如水诉被告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借款利息800元(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8月7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请求法院按照年利率24%判决至款清之日);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建玲:本院受理原告阮尚飞诉被告汪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尚飞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定银、朱兆霞、合肥创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世银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纪国与被告张定银、朱兆霞、合肥创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世银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纪国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四被告偿还其向原告的借款2200000元,利息138233元(利息以22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3月23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之后按月2%计算至款清),合计2338233元;2、判令被告张定银、朱兆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1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出具保函的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燕卿: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玲与被告牛燕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玲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7800元整及利息2868元(47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冉、赵娇:本院受理的原告昂婷与被告周志飞、孙冉、赵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昂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7200元(违约金按月利率%计算,此处暂从2018年6月27日计算至2018年8月26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追讨借款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玉芝、尤长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康百氏医药有限公司、祁颍、周玉芝、尤长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康百氏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400000元、资金占用费112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后期资金占用费以1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合肥康百氏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律师费用16800元;三、被告祁颍、周玉芝、尤长青对被告合肥康百氏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康百氏医药有限公司、祁颍、周玉芝、尤长青共同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学文、张瑞群、任志玲、王成、张虹、肥西伊乐尔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文、张瑞群、任志玲、王成、张虹、肥西伊乐尔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07059.98元、资金占用费29036.94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8日,后期资金占用费以407059.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张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用5700元;三、被告张瑞群、任志玲、王成、张虹、肥西伊乐尔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学文上述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8元、保全费28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学文、张瑞群、任志玲、王成、张虹、肥西伊乐尔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东、李广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叁万元保证金;2、自2016年8月12日至起诉之日2018年4月3日止,承担同期银行贷款2倍利息,计算30000元×19.77个月×11.2‰=6642元;3、支付违约金贰万元;合计费用为:30000+6642+20000=56642元;4、承担所有诉讼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晓保: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吴山镇涂郢建筑材料厂与你、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50025元、利息500.25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6月24日)及款清之日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罗晓保就上述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彬利娜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浙商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酒店转让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桂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21600元(自2017年8月12日按月息2%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72元(自2018年5月12日起以141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剩余损失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10000元;四、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皖AV002A别克牌小型轿车)在变价、拍卖方式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南京慧哲太普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德明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飞、胡秀、胡叶军: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飞、胡秀、胡叶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2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飞、胡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476011.82元及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桂伍、常云芳、常乃荣: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伍、常云芳、常乃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7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桂伍、常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72461.85元及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向东、朱庆喜: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向东、朱庆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1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83928.89元及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波: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波、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6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68060元及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李营、王昆明: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李营、王昆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5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军、李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64739.7元及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云辉、王井侠: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与被告何云辉、王井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何云辉、王井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327787.72元及利息损失(自实际垫付之日起至款清之止,按年利率6%计算,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好、胡家荣、程涛、王剑: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好、胡家荣、程涛、王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5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程好、胡家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78731.67元及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二、程涛、王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桂伍、常云芳、常乃荣: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伍、常云芳、常乃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7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桂伍、常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9574元及违约金(自实际垫付之日起算分段计算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至款清之日止,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合肥蓝图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因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收款人为四川宏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票号为001000412366675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800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飞虎、周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谢杰、张立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焕静:本院受理陈家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确定鉴定机构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孙晓燕、黄德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孙晓燕、黄德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罗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业桃、王荣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杨业桃、王荣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金帮、吴同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金帮、吴同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必霞、孙德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必霞、孙德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瑞:本院受理原告谢贤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徐明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谢贤东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6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谢贤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450元,由被告徐明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继保、张芹:本院受理原告江松诉被告刘继保、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瑞:本院受理原告陈善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徐明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善平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其中:①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6日起;②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9日起,均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陈善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770元,由被告徐明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青、张玉萍、李洋:本院受理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上诉人李明青、张玉萍、李忠武、王冬梅、李忠群、何先美、李洋、李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482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主文如下:准许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746元,减半收取2873元,由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俞景荣、王祖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学松:本院受理原告李长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学松偿还借款人民币4万元,利息1.92万元(自2017年9月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育民、胡晓萍:本院受理原告赵光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00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元月15日起按借款协议年利息24%计算至欠款偿清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国芝:本院受理原告倪良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1362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25日合计40369.0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以上合计180569.0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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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克平、丁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580688.35元,利息473458.61元(以每期实际逾期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自2012年7月31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21日,其后息随本清);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5806元;暂共计1059952.96元;3、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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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磊、曹娇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543334.42元,逾期利息459995.37元(以每期逾期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自2011年6月29日暂计算至2018年2月1日,其后息随本清);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5433元;暂共计1008762.79元;3、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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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纪权、余启和:本院受理张良纯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1、被告张纪权、余启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良纯货款120000元、逾期付款损失(以1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张良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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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宝、汤泉、武昌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制度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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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典柱:原告陆云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阜阳市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A1DYXE注册号:91341200MA2NA1DYXE)已向工商局注销成功,现登报注销公章、财务章、董事长私章。
董事长:钟晋
联系人:姚远
联系电话:18955889816
特此公告
2018年9月7日
遗失声明
遗失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妍日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崔建华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40503MA2QHF1UX3,声明作废。
潜山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注册号:340824000022846(1-1)营业执照正本遗失,声明作废。
涡阳县远大商务会展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遗失,注册号:341621000074299(1-1),税号:341621562193983,现声明作废。
涡阳县高伟、张扬于2015年10月11日购买巨人印象39-302号房款收据遗失,金额:198000元,收据号:0002894,声明作废。
涡阳县高伟、张扬于2016年9月12日购买巨人印象39-302号交房代收契税等收据遗失,金额:16197元,收据号:1603075,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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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