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哲、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岛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龚立涛、王青: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双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哲、张志刚、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岛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龚立涛、王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7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立涛、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岛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哲、王青: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双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立涛、张志刚、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岛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哲、王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7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青、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岛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龚立涛、王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双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青、张志刚、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岛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龚立涛、王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寿诚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平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婧熙童装店诉被告余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8)皖0102民初6208号],原告合肥瑶海区婧熙童装店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下欠货款50034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欠付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任、李霞、王文国、邵文凤: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前进: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聂宗明:本院受理原告沈光开诉被告聂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40万元整,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暂计人民币152000元整(自2017年1月18日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18日);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聂宗明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葛新山、陈多汝、孙双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刚、王路遇: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保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国中、王荣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国凤、韩志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珊珊、程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宗洋、王勇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立、安徽利民机械有限公司、桐城市宇之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程长江:申请执行人张立与被执行人安徽利民机械有限公司、桐城市宇之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程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岳西县金安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解除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11日对位于岳西县天堂镇木冲村车湾组十套小产权房的查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杰:本院受理原告余先虎诉被告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余先虎请求判令:1.胡杰支付原告余先虎借款本金58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以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 胡杰支付原告余先虎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损失(以各银行账单为准,直至罚息及违约金全部结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晓春、赵丽娟: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 0103 民初 2238 号民事裁定书、(2018)皖 0103 民初 2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童兴鹏诉被告吴光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钢管、扣件租赁费730000元,逾期付款利总 125000 元(其中以 200000 元为基数利息 72000 元,按月利率2%,暂从2017年1月28日暂算至2018年7月28日,后续至款清止;以530000元为基数利息53000元,按月利率2%,暂从2018年2月16日暂算至2018年7月16日,后续至款清止),计85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买钢管、扣件材料款460000元,利息165600元(按月利率 2%,暂从 2017 年 1 月 28 日暂算至 2018 年 7 月 28 日,后续至款清止),计6256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汉云申请追加你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一、追加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执1926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庐)劳仲裁字(2017)408号仲裁裁定书确认的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15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丁亚国申请追加你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一、追加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执2664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15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飞、江伟;万士安、周爱桃: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 0103 民初 1337、1336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芸、崔玉龙:原告熊义武与被告吴芸、崔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熊义武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7000元及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日的利息,但全部利息总额不超过15000元;二、驳回原告熊义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公告费800元,被告吴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方虎: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化群与被告李方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化群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壹拾万元整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魏、赵长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安徽福年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新紫荆大酒店(普通合伙)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皖8601执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你二人及冯琛琛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裁定你二人及冯琛琛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0536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8)皖8601执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军诉被告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作为第三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代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60.9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结算义务并代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 32.7万;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德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907800788GS20130688),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解除预抵押登记等交易手续;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按揭款22159.12元,利息2751元(利息按照6%/年自2016年4月29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之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用3500元,违约金10121.45元,合计38531.5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8日上午11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907800788GS2013072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解除预抵押登记等交易手续;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按揭款22159.12元,利息2751元(利息按照6%/年自2016年4月29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之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用3500元,违约金10121.45元,合计38531.5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907800788GS20130683),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解除预抵押登记等交易手续;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按揭款22159.12元,利息2751元(利息按照6%/年自2016年4月29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之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用3500元,违约金7748元,合计36158.1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15 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勰诉被告姜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8960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960元从2017年5月17日起算,占止法院判决日,顺延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车辆期间(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17日)产生的交通费用共计3993元人民币(大写:叁仟玖佰玖拾叁元整);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道周、杨林: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燕诉被告王道周、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及利息6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3月6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6日),共计人民币81万元,其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 28000 元;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就前三项诉请对第一被告名下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包公大道北侧盛嘉欧园11幢102室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肥东字第10050624号)的拍卖、变卖款,在150万元的抵押担保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克朋: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岗诉被告戴克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2151.5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作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信旺食品商行诉被告王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供货款35000元,并按年6%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欠款清偿之日(其中:自2012年12月26日起,暂算至2018年6月26日为115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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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成富:本院受理的原告廖耀正诉被告宋成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8953元及利息100元(暂定,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勇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发余诉被告朱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实际计算至付清货款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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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飞: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桂珍诉被告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定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并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8年6月20日起算至款清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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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亚玲、杨一欣、杨泽虎、臧玉西、张东升: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209、8221、8235、8241、82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振鹏、谷云燕、郭林、龚国余、蒋敬芝、张金书、姜世学、李秀兰、杨红旗、王浩、汪静、葛庆新、李继英: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109、8112、8172、8173、8176、8179、8186、8195、8200、82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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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征、李蒙蒙、李晨飞、张建元、张吉、李健、杨晓娜、李虎、李慧如: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 0111 民初 7886、7902、7924、7926、7931、7953、7960、7962 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波、汪桃花、张俊生、段爱莲、苗盛、张正正、张艳飞、张宗伟、王翔、张楼英: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 0111 民初 7968、7979、7984、7992、7997、7999、8003、802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良义、王琼、杨从格、杨安利、阳明强、晏鑫、吴苏龙、吴照军: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030、8034、8044、8047、8049、8051、8063、80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建亮、历风、李远林、翁富林、李迎华、张根龙、胡杨杨、胡建宁: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 0111 民初 8071、8073、8080、8082、8084、8092、8103、810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勇诉被告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鑫: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勇与被告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 0111 民初 188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南京朗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南京朗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循和诉被告南京朗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南京朗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晓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崔俊诉被告钟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秦梅诉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超、司梦丽:本院受理原告李立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超、司梦丽:本院受理原告苏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磊:本院受理原告袁由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俊:本院受理原告袁由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8日,本院根据债权人李桂兰的申请裁定受理了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经查明,截至2018年8月31日,经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1691.35万元,管理人经初步审核,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公司负债总额为4154.385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3日裁定宣告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公司破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萍:本院受理原告石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710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此后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1日起以月息2%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玺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霞飞:本院执行山西开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玺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追加张霞飞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安徽玺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8601执3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向张霞飞送达(2018)皖8601执 378 号之一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2018)皖8601执378号之一、(2018)皖8601执3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2239号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9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张霞飞如不服(2018)皖8601执3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张利宏、刘雪英:本院受理原告胡义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张利宏、刘雪英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胡义芳借款60000元,并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 6%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胡义芳垫付的公告费 800 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杰、张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杰、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杰、张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10870元,利息13989.15元,并自2017年10月11日以3108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抵押物(皖KRV001奔驰牌S350型号汽车)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红斌、阮怀琴:本院受理原告缪文龙与被告阮红斌、阮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阮红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缪文龙 606800 元,并自 2018 年 1 月 22 日起以6068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阮怀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缪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 0102 民初 1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和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鑫三金挖机配件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和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鑫三金挖机配件经营部货款 13470 元,并自2017年8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计算赔偿利息损失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40元,由被告王和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庆华:本院受理原告丁文枝诉朱银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 0102 民初 658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朱银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文枝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自2009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丁文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750 元,公告费 800 元,合计人民币 5550 元,由被告朱银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从爱民:本院受理原告凌绍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从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凌绍云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3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820元,由被告从爱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冬梅、刘丽恒、任平分、王云、张林、杨丽萍、杨明涛、杨喜寿、衣不拉衣木江·尼扎洪: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976、7982、8008、8025、8053、8055、8219、82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开艳、李大庆:本院受理原告董功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梁润江、梁润笋、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昌洪诉被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润江、梁润笋、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邓昌洪诉请:一、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38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关于车牌号为粤E17672、粤E1991挂、粤E18350、粤E12113挂、粤E18247、粤E12101挂、粤E18353、粤E2108挂共8台车辆作为抵押担保物,并对上述车辆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调解协议项。二、请求依法确认车牌号为粤E17672、粤E1991挂、粤E18350、粤E2113挂、粤E18247、粤E12101挂、粤E18353、粤E2108挂共8台车辆归原告所有。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胜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胜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担保追偿款12406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原告代偿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A7J622的丰田牌机动车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望江瑞晨橡塑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四清与被告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柯文浩、望江瑞晨橡塑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原告陈四清与被告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的《华升建司与望江县瑞晨橡塑制造有限公司标准化厂房工程协议》无效;二、驳回原告陈四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陈四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杨勇、杨新胜、汪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95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史转青: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琴诉被告史转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史转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玉琴货款4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史转青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正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和鑫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正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和鑫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9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安徽正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南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汪中民、陈中宝: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给付原告为第一被告垫付贷款利息9.4万元及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按照民间借贷年息24%的标准支付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3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建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燕青:本院受理的原告许保生诉被告毛燕青、朱德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媛媛:本院受理的原告于亮诉被告唐媛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伟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上腾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伟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伟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8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松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鑫松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鑫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4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忠东:本院受理原告曹春海诉被告汪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汪忠东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6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爱国:本院受理原告曹春海诉被告张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张爱国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0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华中、赵梦玉:本院受理原告吕国付诉被告许华中、赵梦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许华中、赵梦玉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6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卫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圣宇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卫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卫成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8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凯、安徽赫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被告陶凯、安徽赫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1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义胜:本院受理原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薛维根: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薛维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国峰借款本金193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5100元,由被告薛维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合宇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郑伟与你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8)合仲字第0170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9月13日
安徽合宇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刘敢与你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8)合仲字第0172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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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