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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9-14 09: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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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嘉仪食品有限公司、姚军、钟菲: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0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8:30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赛霞、陈乐华: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庆市盛诚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清晨家电商贸有限公司、陈赛霞、陈乐华、陈根求、金召秀、陈汉球、程志英、袁君烈、朱维友、郑伟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9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赛霞、陈乐华: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庆市盛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赛霞、陈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9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赛霞、陈乐华: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庆市盛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东至县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赛霞、陈乐华、陈根求、金召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9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11: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昊成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兴凯商贸有限公司、吴庆阳、吴学庆、郑铨忠、张燕丁、郑和平、陈晓玲、郑铨钦、张燕云: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9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昊成商贸有限公司、吴庆阳、吴学庆、郑铨忠、张燕丁: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9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1: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昊成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通汽贸有限公司、吴庆阳、吴学庆、何运元、何艾云、郑和平、陈晓玲、郑铨钦、张燕云: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9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福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双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邱长发、倪晓玲、陈菊朝、卓传旺: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9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赛霞、陈乐华、程梅、曹慧: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庆市盛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赛霞、陈乐华、程梅、曹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9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现代厨具有限责任公司、安庆独秀工贸有限公司、江锡恒、陈素娥、陈善祝、毛贤凤: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9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八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福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景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邱长发、倪晓玲: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9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下午15: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福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邱长发: 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庆市福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邱长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9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下午16: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现代厨具有限责任公司、江锡恒、陈素娥: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9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八日上午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禾隆商贸有限公司: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安徽禾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安徽禾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本局提交并非申请设立人何炳信签名的设立登记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安徽禾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徐维利  梁建军    电话:0553-5860863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14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嘉阳机电有限公司等2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8月31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4,212.48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分布在合肥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并应在公安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0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李飞、耿奎
联系电话:0551-65803058、0551-65803059
电子邮件:lifei3@cinda.com.cn、gengkui@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9月14日
盛恩虎:本院受理原告钱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春、汪仕霞:本院受理原告刘光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贤侠:本院受理原告付贵诉被告赵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赵贤侠偿还借款人民币20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志梅:本院受理原告戚明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钟以宏:本院受理原告王保园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创鼎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凤阳与被告合肥创鼎建筑有限公司、王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凤阳请求判令:一、被告合肥创鼎建筑有限公司、王光龙支付借款157万元及利息201483元(从2016年6月30日按银行贷款年息6%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后按年息1分计算至2018年5月30日直至款清);二、被告合肥创鼎建筑有限公司、王光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胜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凤阳与被告合肥鑫胜建筑有限公司、王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凤阳请求判令:一、被告合肥鑫胜建筑有限公司、王光龙支付借款89万元及利息95217元(从2016年6月30日按银行贷款年息6%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后按年息1分计算至2018年5月30日直至款清);二、被告合肥鑫胜建筑有限公司、王光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双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熊磊、杨爱玲、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龚成慧诉你们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8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级忝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五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团购保证金人民币64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竟杰、巩献维、邵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63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朱竟杰与被告巩献维共同向原告支付代垫款1412406.15元及违约金971313.27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28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2383719元;2、判令被告邵建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刁海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50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超期租金264789元、保险费37360元、滞纳金906元,合计30305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隆梅、汤道远、胡小平、傅侠飞:本院受理原告汪舰诉你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59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合肥住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合肥住友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3、判令原告汪舰享有40%出资权益,四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出资2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01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四被告金额返还原告200000元出资时止);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强、王方志:本院受理原告潘晓燕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30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王强将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物流大道与龙门岭路交口香江生态名郡1、2幢2-2205(产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105413号 )房屋变更登记于被告王强名下;3、被告王强、王方志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12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永龙:本院受理原告何章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554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80000元(15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8年6月17日,计48000元;10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7年2月5日起按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8年6月5日,计32000元。上述利息暂合计80000元,后发生的利息直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蓝海不动产营销有限公司、宋穷通、王刘芷、王震、张闯柱、费勤梅、刘德勇、李世芳:本院受理原告高付琴诉被告合肥市蓝海不动产营销有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房修荣、胡琼、倪春虎、胡冬梅、唐帅、张龙、戴春笋、夏兵、付成法、易莹、熊成立、李双全、盛玫、李永芳、方厚礼、李庆、宋穷通、王刘芷、王震、张闯柱、费勤梅、刘德勇、李世芳、李梅妹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11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独立请求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昌华、韩克勤:本院受理原告朱林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昌华、韩克勤夫妻俩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利息自2016年5月9日计息至起诉之日,计14.4万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夫妻债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媛:本院受理原告刘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袁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刘俊借款8.5万元,并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晓鹏:本院受理合肥傲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傲农公司货款417256元及违约金13352.19元,合计430608.19元;案件受理费7758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曹汉林、黄成:本院受理原告吴刚诉被告曹汉林、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曹汉林立即偿还原告吴刚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2、被告黄成对被告曹汉林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雪竹、蒋文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润城佳森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章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润海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中忠:本院受理原告韩士庚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金永、朱彦、骆光军、冯平、郑艳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永、朱彦、骆光军、冯平、郑艳丽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因未履行股东清算责任而对华牧高科公司所负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股权转让款1500000,仲裁受理费、处理费22726元,迟延履行利息218511元(以1522726元为基数,从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即2016年1月1日开始,按照每天万分之点七五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合计820天。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以上款项金额合计为174123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袒。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蒙城县鸿业立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县鸿业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黎海: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新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鸿业立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县鸿业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黎海、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民初10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