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弋江区酒海烟酒商行;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A03-112至115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批零、卷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N9NHQ4D。经营者:陈永雨。
2018年7月30日,我局接举报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包装装潢的“星河战队”生榨椰子汁,请求我局依法予以查处。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A03-112至115号的弋江区酒海烟酒商行(经营者:陈永雨)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由海南椰之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星河战队”生榨椰子汁124箱(规格:1.25L×6瓶),上述生榨椰子汁与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外包装、装潢近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上述124箱“星河战队”生榨椰子汁予以扣押,同日批准立案调查。
2018年8月21日,本局公告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书》(芜工商听告字(2018)第2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或听证申请。
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由海南椰之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星河战队”生榨椰子汁,其包装、装潢等与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的外观、包装装潢、颜色近似。其包装装潢不仅没有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还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星河战队”生榨椰子汁是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或者与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而产生混淆。当事人销售违法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星河战队”生榨椰子汁124箱(规格:1.25L×6瓶);二、罚款208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赭山支行(账号:1307023029024958820;账户:芜湖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张国凤、韩志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庆军、王瑺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军、王瑺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保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国中、王荣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宗洋、王勇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珊珊、程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新山、陈多汝、孙双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刚、王路遇: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国祥、丁国华、丁国旗:本院受理原告丁志才诉你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司圣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司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265元和违约金326.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阚云鹏:本院受理原告喻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阚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喻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4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1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刘贤忠、张小兰、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专修学院、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前俊:本院受理原告张俊生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43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艾迎春、丁思祖:本院受理原告张克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419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荣和、朱从年: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412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绍奇、凌贤该:本院受理原告程保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24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仁慧: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拓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2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樊远磊:本院受理原告赵汪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3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智:本院受理原告万和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7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聪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德钢诉你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聪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德钢欠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德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6元,由被告合肥聪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广宇:本院受理原告宋爱平诉被告钱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钱广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爱平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6元,由被告钱广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京京、沈丽丽、陈圣券、陈金山、吴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要素式审判表格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道芬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道芬商铺租赁收益款25126.4元及违约金1197.2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2512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道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正平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邹正平商铺租赁收益款16917.6元及违约金349.52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1691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邹正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宝荣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宝荣商铺租赁收益款31408元及违约金2005.07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314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宝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单红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单红商铺租赁收益款20211.02元及违约金963.01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20211.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单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丽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丽商铺租赁收益款18844.8元及违约金389.33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1884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章文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章文商铺租赁收益款23396.8元及违约金1114.79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2339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磊、张永平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磊、张永平商铺租赁收益款33424元及违约金897.85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334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磊、张永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华荣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华荣商铺租赁收益款17274.4元及违约金332.54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1727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围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围商铺租赁收益款29712元及违约金613.85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297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长琴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长琴商铺租赁收益款18844.8元及违约金389.33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以1884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长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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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焦武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第2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武商铺租赁收益款31953.6元及违约金1834.25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4月23日,此后以3195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焦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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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军、张维勇:本院受理原告李德田与被告李继军、张维勇、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文一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73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中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的诉讼请求。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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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安徽、张家启:原告安徽标志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启、张安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安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标志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欠款126400元及利息(基中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利率4.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6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利率4.75%计算至款清日止);二、被告张家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标志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4元,由原告安徽标志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04元,由被告张安徽、张家启负担36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安徽、张家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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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少衡:原告汤晓贞与被告谈少衡、滕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谈少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汤晓贞借款本金21105.8元及利息8147元,并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汤晓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谈少衡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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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松、李腊梅、张伟、刘新宇、王珊珊、尹祥明、任才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及保全回执。
原告诉请判令各被告立即清偿代偿款并支付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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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李苗、黄串、梁其浩、杨厚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代义磊与被告杨勇、李苗、黄串、梁其浩、杨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代义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五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4.5万元及利息24300元(2018年5月份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2、、依法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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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标、夏丽菲:原告宣素云与被告张卫标、夏丽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卫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宣素云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600元;二、驳回原告宣素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卫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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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兵、合肥亿凡商贸有限公司、孙永芳、合肥新成易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合肥亿凡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135100元(暂自2017年1月5日按24%/年计算至2018年8月14日,其后利息按24%/年标准计算至全部款清之日止),合计4851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标准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项丽丽、程本才、胡乃旺、张勤中、刘海燕、和晓月、孔军: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424、6426、64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及保全回执。 原告诉请判令1. 项丽丽立即清偿贷款本金237331.68元及利息、罚息、复息等;2. 胡乃旺立即清偿贷款本金11401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等;3、刘海燕、孔军立即清偿贷款本金2097415.56元及利息、罚息、复息等;4、原告有权就各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5、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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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春: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海军与被告孙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 1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孙家春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海军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33600元(该利息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8年2月17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72元,由被告孙家春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家锁:本院受理的原告储寅与被告汪家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家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储寅借款本金11万元;
二、驳回原告储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50元,由原告储寅负担1350元,被告汪家锁负担330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晓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江平与被告姚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江平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36元,由原告夏江平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治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国中与被告周治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 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治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国中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104.1元(该利息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8年1月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汪国中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88元,由原告汪国中负担588元,被告周治生负担200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星星:原告王贵勇诉被告王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 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8000元,并自2018年7月18日起以28000元为基数按月2%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 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敏: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奎先与被告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 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奎先借款本金171300元及利息2100元(该计息暂计至20 18年1月2日,之后按照月利率1%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韩奎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6元,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176元,由原告韩奎先负担1176元,被告杜敏负担600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伟、许圣文、安徽伟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左从新诉被告高伟、许圣文、安徽伟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确认两被告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合庐他字第8230081337)项下抵押合同无效;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文王: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路街道办事处起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18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诉讼请求:1、终止原告与被告林文王2013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协议》,判令两被告立即将租用的房屋交还给原告;2、判令两被告按照《房屋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交还房屋之日的租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润国、齐友梅、汪娟、王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润国、齐友梅、汪娟、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24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润国、齐友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8473.9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7月25日为4479.94元,自2018年7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1.74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军、汪娟对诉讼请求一所列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全体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洪大庆、程翠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大庆、程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245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洪大庆、程翠平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6月26日按照年利率5.22%计算,自2017年6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闻继明、张陈霞: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8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杨军杰、刘玉乔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8.7%计算,自2016年3月23日起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按年利率8.7%上浮50%计算,自2017年3月24日起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2、判决被告张陈霞、闻继明对被告杨军杰、刘玉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宏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联友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息1018307.95元(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本金为60万元,计息时间120天,计算50400元;2016年2月6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本金为人民币80万元,计息时间912天,计息167907.95元),并按本金90万元年息8.4%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7日起至还清时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8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春、安徽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国悦与被告王祥、第三人张春、安徽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183号九华山庄1幢1106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80264号)房屋的所有权为原告所有;2、请求贵院立即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措施并裁定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孝铭: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小春、王晨与被告张孝铭、王国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一、判令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欣雨、黄雪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钱江与被告胡润东、李欣雨、黄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整,利息截至2018年7月7日为38万元,以后按月2%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东胜、宣城安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史旻、胡钧民间借贷与被申请人苏唯韦、杜东胜、宣城安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再审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9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兴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安徽省安兴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三明市和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和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侯明亮、宋水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明市和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和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侯明亮、宋水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7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株洲天和钢结构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天和钢结构模板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孝铭、杨素珍、张孝有、黄山市金利航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家贵诉被告张孝铭、杨素珍、张孝有、黄山市金利航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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