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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9-19 09: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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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鹏飞:本院已受理原告陈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丽与孙鹏飞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飞: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婷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婷婷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吴婷婷与沈飞离婚;2、没有财产,没有住房;3、判令女儿由吴婷婷抚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伟凡:本院受理刘付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蔡青杨:本院受理原告吴梦军与被告蔡青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梦军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3750元(从2017年12月26日起按照月息1.5%暂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款清息止)、律师费3000元,合计5675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青杨:本院受理原告许岚婷与被告蔡青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岚婷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及利息40500元(从2017年12月26日起按照月息1.5%暂计算至2018年6月25日,款清息止)、律师费19620元,合计510120元;2、确认原告就合肥市庐阳区大众巷12幢609室房屋(房地权证合庐字第8130010576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前述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道银:本院受理原告秦吉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道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吉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月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成俊、管松林:本院受理原告朱启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施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启超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6月1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管松林对被告施成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鹰、张鸣忠:本院受理原告吴正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鹏程、单凤彩、谢长珍:本院受理原告李伦健诉被告谢鹏程、单凤彩、谢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成军:本院受理原告许年生诉被告尹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振西:本院受理原告陈永生诉被告陆振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雷子:本院受理原告李伦健诉被告朱雷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海鹰、何丹青:本院受理原告张平平诉被告姜海鹰、何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恒春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俊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庞敏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款项25000元整,依法承担利息937.5元(从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按年利率6%的1.5倍计算),其后利息另行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俊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庞敏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消费宝产品区域代理运营合同书》,返还原告代理费40000元整,依法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的1.5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森茂农牧有限公司、陈家林、陈传宝:本院受理原告曾亿菊与被告陈家增、曲媛、安徽蓬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默静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森茂农牧有限公司、陈家林、陈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亿菊请求判令:一、陈家增、曲媛、安徽蓬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曾亿菊借款本金1120万元;二、曾亿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曲媛、合肥默静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森茂农牧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蜀字第8240020975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44338号、肥林抵货2013-8号林权证登记备案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陈家林、陈传宝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陈家增、曲媛、安徽蓬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默静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森茂农牧有限公司、陈家林、陈传宝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安徽省潜川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毓麟职教教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徽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毓麟职教教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书款27415.57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作新、陈世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亿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作新、陈世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6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暂从2017年4月23日计算至2018年6月22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追讨该借款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刘作新、陈世凤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
安徽雁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营地址:长丰县双凤开发区):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长人社监询【2018】24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询问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派员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并按要求报送营业执照、规章制度以及2018年1月至6月期间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社会保障费缴纳凭证等相关书面材料(自制材料须加盖公章,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加盖公章)。因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安徽雁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我局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不按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联系电话:0551-66683681
特此公告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9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王平先生:因您未能履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的(2011)合民二终字第0028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导致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在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扣划176500元。此后您一直未能偿还我司此款。为此,我司作为追偿债权人向你方作如下通知:
一、债权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176500元追偿债权及相应利息损失一并转让给王宏波(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7007171910)所有。
二、请你方接函后立即向王宏波履行还款义务。
本转让即日生效,且不可撤销。
特此通知。
通知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