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萍、罗强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清偿贷款本金1185957.35元及利息18661.94元,合计1204619.29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8年7月21日止),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催款所支付的律师费36000元(以上两项合计1240619.29元);3、判令两被告以其提供的合肥市肥东新城区聚龙阳光都市花园29幢604室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各项的款项;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立新、姚维海:本院受理原告钱少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23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本金65万元及利息187200元(利息以65万元本金,按照月利率1.5%自2016年10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9日);并自2018年5月10日起以6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春林:本院受理原告孙国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29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制度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威乐泵阀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安徽威乐泵阀科技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90005329101283,票面金额人民币伍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3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9月26日。出票人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高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最后票据持有人安徽威乐泵阀科技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峰建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陈眀峰、陈涛涛、刘冰、陈明松:本院在执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民初2262号、2302号、22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省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的《估价报告书》(评估总价为:2350.49万元),以及公告送达拍卖刘冰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长春都市花园华庭4号综合楼101室(房产权证号为:房地权瑶字第078825号)、102室(房地权瑶字第078831号)、103室(房地权瑶字第078830号)、105室(房地权瑶字第078828号)、201室(房地权瑶字第07827号)、202室(房地权瑶字第078826号)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执1646号之二、1647号之二、16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和《选定拍卖机构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星期二下午15时00分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抽取拍卖机构对刘冰名下的上述房屋予以拍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坤: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8023.32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芹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广先:本院受理原告易莲诉被告梁广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国权、陈敏、秦国安、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云诉被告秦国权、陈敏、秦国安、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家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光景:本院受理原告徐国腾诉被告盛光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邢军:本院受理原告何宗义、戴春生、王守好诉被告邢军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敬东、陈德刚、中太建设安徽太徽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鲍余傲诉被告葛敬东、陈德刚、中太建设安徽太徽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剑:本院受理原告曾超毅诉被告王剑离婚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涛、李健琼: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被告杨涛、李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俊:本院受理原告姚必刚诉被告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成、陆勤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下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成、陆勤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文、合肥金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代信年诉被告李文、合肥金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文、合肥金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01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登勇:本院受理原告代信年诉被告夏登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夏登勇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01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腾井星:本院受理原告汪培志诉被告腾井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腾井星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玉坤:本院受理原告秦承良诉被告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玉坤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2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宜涛:本院受理原告张一进诉被告赵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赵宜涛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02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腾勇: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腾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032元;驳回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腾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华东:本院受理原告姚兴(新)春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2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方大为:本院受理原告夏林燕与被告方大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林燕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伍先权:本院受理的原告邱峰林诉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伍先权、淮河水利委员会综合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邱峰林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伍先权共同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272539.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的4倍计算,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时止);2、被告淮河水利委员会综合事业发展中心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直接支付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世芳:本院受理原告周泽华诉被告贾贤林、贾洁、夏思齐、赵世芳并有第三人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加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请求依法撤销(2017)皖0111民初668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世芳:本院受理原告朱维忠诉被告贾贤林、贾洁、夏思齐、赵世芳并有第三人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加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朱维忠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请求依法撤销(2017)皖0111民初668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修与被告安徽汉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有第三人安徽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茂名万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汉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修支付人民币258937元,案件受理费518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984元,由被告安徽汉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领尚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宝贵与被告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领尚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宝贵保证金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6年12月1日起,以40万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宝贵损失23万元。案件受理费10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900元,由被告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井海、夏云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及要素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任英武:本院受理原告李云诉被告任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陆润:本院受理原告时永祥诉被告陆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4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本金、高桂清:本院受理原告张绪琳诉被告高桂清、王本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高桂清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向王本金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张绪琳诉请:一、判决各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各项损失54955.58元(具体数额待伤残鉴定出具体后确定);二、各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炳华:本院受理原告赖鑫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74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网吧经营费9万元;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6300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6月1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得: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81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甘澍:本院受理原告王守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40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36114元及利息暂计2473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2日起 暂计算至2018年6月15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奎、易淑珍、李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90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李奎、易淑珍支付原告代垫银行贷款60981.05元;二、被告李奎、易淑珍支付原告违约金36117.94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4月8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被告李彬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雨、陆云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王归来娱乐会所居间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55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两被告立即共同返还原告人民币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福平、杨彩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490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归还原告垫付的按揭款本金206755.48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之后被告欠付的垫款另行追偿)和逾期利息46256.02元(以每期逾期数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7年2月27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贤辉、刁凤娟、王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95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王贤辉、刁凤娟偿还原告代垫款355802.83元及利息173209.4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8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王欢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珊、杨淑鹃、黄崇金、沈向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26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许珊、杨淑鹃偿还原告为其向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723093.6元及违约金10000元(违约金自逾期时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分段累积,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黄崇金、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则民、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新华钢管租赁部与被上诉人魏则民、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4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即被告魏则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新华钢管租赁部租金、丢失赔偿款、服务费合计568244.6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568244.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20日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魏则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合肥市包河区新华钢管租赁部丢失的钢管损失264219.2元,扣件损失71400元;三、驳回合肥市包河区新华钢管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440元,魏则民承担20000元,合肥市包河区新华钢管租赁部承担34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640元,魏则民承担13000元,合肥市包河区新华钢管租赁部承担46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巫亚萍、黄邦立、龙文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7018、70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鲁猛、仲娟:本院受理原告左从刚诉被告鲁猛、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2017)皖0111民初7228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原告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瑞:本院受理原告周杰诉被告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邹益坚、席绪红、马勇、肖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邹益坚、席绪红、马勇、肖菁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的(2017)皖0111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告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东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东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鼎铭诉被告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红磊诉被告安徽国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利息21800元(利息按月息2%,自2018年4月11日计算至7月1日,其余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永松、甄福艳:本院受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永松、甄福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林永松、甄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给付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租金729726.9元及逾期罚息(以7390.49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7384.83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每月16日起,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保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俞保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2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俞保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家树、罗奇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先肖诉被告李家树、罗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道海:本院受理丁红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32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淮矿物流不良债权进行处置。截止 2018 年 5 月 24日,该债权总额为 67,922.37 万元(暂计)。债务人位于 安徽省淮南市,该债权由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并应具备资信证明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 20 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 20 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 公司联系。
联系人:马三喜 联系电话: 0551-65803086
电子邮件: masanxi@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99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 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9月21日
安徽义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士龙:本院受理原告徐文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南京中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腾创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美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生龙不锈钢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永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肥东金川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汪亮:本院受理原告蒋彩云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肥东金川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汪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蒋彩云劳务工资15000元,同时支付原告蒋彩云公告费4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桂知:本院受理原告张正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准予原告张正举与被告黄桂知离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金铃国际电器有限公司、田金林、吴曙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6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要求被告安徽金铃国际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02月0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要求被告田金林、吴曙兵对被告安徽金铃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名车广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志、吴翠琴、吴晗、陈家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大道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必忠:本院受理原告李必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钟学祥:本院已受理原告雷世翠诉你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屈云涛:本院受理原告屈瑞与被告屈云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确认新站区天水路869号世纪荣廷小区31幢1308室房屋产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10820号]归原告屈瑞所有;2、驳回原告屈瑞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屈云涛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28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租金674257.84元,逾期利息385677.78元(以每期实际逾期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乘以实际逾期天数累计所得,自2011年10月31日暂时计算至2018年5月29日,其后本清息止),暂合计为1059935.62元;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志刚、合肥宏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兴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城东街道隆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诉你们、第三人李正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51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立即恢复原塑料厂即合裕路1521号华泰小区公共厕所的使用性能,并将公共厕所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归还给隆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李小郢居民;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本雨:本院受理的申诉人程忠祝与被申诉人李平及原审被告姚本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程忠祝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泽胜:本院受理原告丁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5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陆太英:本院受理原告丁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5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袁兴国:本院受理原告丁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4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龙: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明星、王习安、王仰鹏、唐功正:原告桑桂霞诉你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18)皖010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6页判决第三项“被告唐功成”补正为“被告唐功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温祖梅:本院受理胡明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礼、柳培凤、张成亮、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礼、柳培凤共同向原告偿还欠款18129.4元和违约金44809.47元(截止至2017年8月30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62938.81元;2、判令被告张成亮、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艳、韩志美、杨光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艳向原告支付垫付款79890元,并支付违约金73978.75元(以每一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此后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153868.96元;2、判令被告韩志美、杨光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娄辉、朱素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娄辉、朱素云共同向原告支付380581.9元欠款本金及违约金190650.25元(违约金计算标准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571232.1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广文、刘东、宁敏杰、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广文向原告支付垫付款205017元,并支付违约金520882.79元(以每一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2017年9月10日,后期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结清偿欠款日止,详见垫款情况以及所欠违约金计算表),合计725899.79元;2、判令被告刘东、宁敏杰、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刘广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丽贞、张朝河、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张晓升、黄兆莉、张奕娟、张晓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丽贞、张朝河、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张晓升、黄兆莉、张奕娟、张晓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晓鹏名下位于合肥市宁国路150号加烨广场综合楼2-104(合包150007776)、张晓升名下位于合肥市宁国路150号加烨广场综合楼2-105(合包150007779)、张奕娟名下位于合肥市宁国路150号加烨广场综合楼2-106(合包150007754)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博文房估字(2018)第2116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依次为叁佰肆拾伍万壹仟壹佰元【345.11万元(单价42935元/m2)】、叁佰陆拾肆万陆仟伍佰元【364.65万元(单价42935元/m2)】、贰佰玖拾万贰仟捌佰元【290.28万元(单价42935元/m2)】。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博文房估字(2018)第2116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7)皖0103执2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7)皖0103执295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艳、褚跃:本院受理原告孙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及借款逾期利息573(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5月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具体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6500元,合计10707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李西美,安徽艺术职业学院主持与播音专业,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证遗失,证书编号:133461201306000319,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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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