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会东:本院受理原告刘平、刘长明、刘涛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三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俊霞、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修虎:本院受理原告童玉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俊霞、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修虎:本院受理原告牛守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俊霞、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修虎:本院受理原告谈世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福泉、李乐、贾承波:本院受理合肥市包河区辉创电子经营部申请执行霍邱县微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王福泉、李乐、贾承波系被执行人霍邱县微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发起人股东王福泉认缴35万元,李乐、贾承波各认缴30万元,但三股东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亦未查询到霍邱县微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追加王福泉、李乐、贾承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左晓峰、许珊珊: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海龙与第三人左晓峰、许珊珊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阻止在租赁期内原告移交占有被执行人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9幢1302室(产权证号:合包第字8150004198号)房屋;2、请求法院依法停止对原告承租上述房屋期间采取实物查封的执行行为;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方成、杨宏苗:原告陆守华与被告黄德金、李方成、杨宏苗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原告陆守华的诉讼请求。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雪龙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萍与被告牛雄飞、李敏及第三人合肥雪龙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副本: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暂计利息39万元,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帅俊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你及被告陈宗治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为军:本院受理原告付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刘兵:本院受理原告刘胜虎诉被告黄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伟彬、焦焦:本院受理原告张贤发、张武祥、徐应兵、张武龙、王传文诉被告杨伟彬、焦焦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进平: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林诉被告张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阚俊: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5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祖国、夏登玲、王瑞、俞景荣、王祖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将已送达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在厚:本院受理原告席绪祥与被告陆在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建国、杨吉萍:本院受理原告夏坤与被告崔建国、杨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纯生:本院受理原告李玲与被告彭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勇纲:本院受理原告宣以妹与被告李勇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家权:本院受理原告胡鹏耀与被告徐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天宁:本院受理原告胡鹏耀与被告吴天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艺君:本院受理原告任刚刚与被告张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刚刚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张艺君向原告任刚刚返还借款3.9万元;2、被告张艺君向原告任刚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9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艺君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鹏飞、张美娟: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新与被告汪鹏飞、张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汪鹏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立新520000元,并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天明:本院受理原告张亮亮与被告陶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亮亮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整及利息7000元(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贰分计算,自2018年3月8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8日,此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运召、安徽运隆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运涛与被告贾运召、安徽运隆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运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欠款35360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判决完全执行完毕之日的逾期银行贷款利息(以本金3536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损失),截止到起诉之日为1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增幸、伍清:本院受理王德鹏诉你们、南宁吉佰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众隆在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传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钱传兵、程罡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补正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18)皖0103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一、二、七、九、十九行,以及第6页第三行中“陈罡”补正为“程罡”。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6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胤:本院受理原告朱纪国与被告江胤民间纠纷一案,朱纪国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7067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月30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29日,之后计算至款清)违约金4067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2%,自2018年4月30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之后计算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严国华、郭强、吕勇:本院受理于玉静诉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严国华、郭强、吕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玉静请求判令:1、判令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市场开发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损失暂计2502元(利息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8年8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9月4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严国华、郭强、吕勇在各自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怀明:本院受理原告程霞与被告夏怀明民间纠纷一案,程霞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夏怀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曰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益军:本院受理原告沈文传与被告罗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文传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960000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从2018年09月0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9600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勇: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 、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22773 元(自2017 年3 月31 日起至2017 年5 月15 日租金,按每月15182 元/月为计算标准);3 、判令被告向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55200 元;4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5000. 00 元;合计:92973 元。5 、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玉玮、杨宇婧:原告葛进红与被告吴玉玮、杨宇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玉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进红借款本金33336元,并支付利息1950元(利息自2018年1月20日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止,以借款本金3333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二、被告杨宇婧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葛进红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露露:原告郁蕾与被告樊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樊露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郁蕾借款本金46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4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新生:原告沈维芝与被告方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方新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维芝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维芝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芸、崔玉龙:原告熊义武与被告吴芸、崔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吴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熊义武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7000元及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日的利息,但全部利息总额不超过15000元;二、驳回原告熊义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公告费800元,被告吴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文军:本院受理原告朱晓娟与被告曹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34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曹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晓娟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晓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朱晓娟负担500元,被告曹文军负担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曹文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忠华、陈玲:本院受理原告吴亚君与被告张忠华、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0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吴亚军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32000元,并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忠华、陈玲:本院受理原告韩成彩与被告张忠华、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0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韩成彩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24000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叶光中、田芙蓉: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万豪农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至2017年6月1日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自2017年6月2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二、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0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曾灿胜:本院受理原告潘家明诉被告曾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灿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家明偿还借款本金4652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其中4650元自2016年2月23日起计算,41870元自2018年6月11日起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曾灿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婉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婉秋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48214.4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297,32元(以48214.4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代偿金额起算日)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1日),1、2项代偿本息共计48511.72元;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金华:本院受理原告左申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2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凌康:本院受理原告戴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钱志国:本院受理原告戴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品:本院受理原告戴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恋亿佳食品有限公司、蔡常国:本院受理原告张世荣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50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宏军:本院受理原告解云鹏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艳、褚跃:本院受理原告王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1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芮昌友、汪传华、孟海斌、孟建中、孟庆安、沈光财、罗寿祥、陈绍兵、李诗荣、万华锋:本院受理原告陈申友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福山、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刚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被告阮后斌不服本院(2017)皖0123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敏高:本院受理原告武春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准予原告武春培与被告陈敏高离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郭凯歌: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晓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8)皖0122民初52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陆在升、牛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阳光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徐良初)诉被告陆在升、牛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陆在升、牛玲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4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1503破4-3-1号
申请执行人吴来福申请被执行人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9月14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应提交证据材料原件)。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是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对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作为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办公地点为六安市振华翡翠湾32幢17层1704室,联系电话:17705646012、17705646013,联系人:鲍丙虎、耿延磊。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9日上午9时整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六、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范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要求你给付信用卡欠款共计137151.1元、律师费102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要素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贤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费勤俊、瞿贤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超、华云露: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其文诉被告张超、华云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指南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继州: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中江与被告安徽指南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继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正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汇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正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吕正润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6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义田:本院受理原告滕功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伟、高雪梅、高峰: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伟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448594.43元,违约金2059元,合计450653.43元(其中违约金2059元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7年4月26日计算至2018年5月26日,之后违约金自2018年5月27日起以448594.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张雪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高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宝桂:本院受理了原告范成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范成平与你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许令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051.75元、滞纳金360.19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2136.12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永保: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0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戴永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永凤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4.49%,自2018年3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231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戴永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斌、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戴世群诉被告汪斌、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永和、邓玉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永和、邓玉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1741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983.15元(上述费用按24%年利率暂计至2018年7月6日,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违约金须计算至款清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金良、王守华、马振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金良、王守华、马振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116078.1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21983.05元(上述费用按24%年利率暂计至2018年7月6日,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违约金须计算至款清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发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发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24743.7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2067.35元(上述费用按24%年利率暂计至2018年7月6日,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违约金须计算至款清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志强:本院受理原告朱彩玲、李园诉被告夏志强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军: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被告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6年4月1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杨伟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伟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伟伟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10170.55元;2、请求判令被告杨伟伟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10170.5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1日,40.68元,1、2项合计10211.23元);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高超建材有限公司、怀宁县石牌供销合作社、汪梅荣: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4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望江县九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黄辉、巧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黄辉、巧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窦仁宝:本院受理原告李光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窦仁宝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光春劳务报酬24700元,并自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2月1日以9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以24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鲁传江:本院受理原告张维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0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同才:本院受理原告张维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0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项兴明、张开前:本院受理原告夏家孟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项兴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家孟运费93000元并自2016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张开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可向被告项兴明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永善:本院受理原告夏英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永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英圣借款100000元并自2016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杨永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英圣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殷世林:本院受理原告黄群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殷世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黄群芳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4000元并自2015年10月2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款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薛谟坤:本院受理原告陈德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薛谟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德龙借款100000元并自2013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薛谟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德龙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小运:本院受理原告王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小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桢借款75000元并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刘小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桢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海忠、赵晓庆: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海忠、赵晓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玉凤借款280000元并自2018年3月21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伟:本院受理原告窦思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