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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9-26 1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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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长旭:本院受理原告刘卫国与被告郑长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12375元(注:逾期利息从2017年4月8日起算至2018年8月23日,余下利息以月利率1.5%算至本金清偿之日),合计623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公告费、保全费、诉讼费等一切相关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登水、王列平;谢国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678、367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中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539.82元,利息3857.35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2092元,以上暂合计176489.17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金色假日一期A15幢603号(房地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142922号)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罗河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维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罗河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维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28000元,并自2017年7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红平、解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万元,利息10608元,罚息10352.95元(罚息自2017年12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2月6日,其后罚息以年化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为催收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合计520960.95元;2.判令原告对合肥市蒙城北路699号天赐园1幢403室(合庐字第130014312号)房产(他项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证明第0015292号)在拍卖、变卖等依法进行处置时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本案诉讼、保全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报于2018年8月30日刊登的原告王文波与被告戴洪礼、张敏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原告戴洪礼与被告戴洪礼、张敏生追偿权纠纷”更正为“原告王文波与被告戴洪礼、张敏生追偿权纠纷”。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本顺: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慎成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许本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合肥市慎成钢管租赁站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荣显:原告崔强诉被告李荣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崔强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798000元,其中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98000元(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共22个月,每月利息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平原县恒源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奥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54000 元,逾期付款利息10348.8 元(12 个月*0.056%利息,)并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9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辽宁科泰生物基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刘彤颜:本院受理原告桂春生与被告辽宁科泰生物基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刘彤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桂春生请求判令:1.判令两倍连带支付原告销售费用426400元及逾期利息39664.08元(逾期利息以426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计算至2018年9月5日,此后顺延至款清时止)以上合计466064.08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荣显:本院受理原告刘晖与被告李荣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152000 元,其中借款本金800000 元,利息352000 元(自2016 年11 月至2018 年8 月)。
2、申请对被告的固定资产进行财产保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娟:本院受理原告王丰远诉被告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王丰远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损失5621.92元(自2018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诉请暂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共114天),合计305621.92 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爽:本院受理原告张维成诉被告胡鑫、梁爽、胡振斌、胡玉宏、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宏伟、黄照根:本院受理原告连秀娟诉被告彭宏伟、黄照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44000元(自2017年7月14日开始,暂计算至2018年7月14日,并要求按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支付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玲、司志华、金军、盛玉凤:关于巩辉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2017)皖0103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巩辉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祖文:本院受理原告俞奎与被告郭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郭祖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俞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5日,之后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58元,由被告郭祖文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瑞:本院受理的原告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网上登记备案手续;3、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232.9元;4、本案的诉讼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代婼、刘洪、骆泉芳、刘飞雅: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99、704、708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兴平、张丽新、杨松、汤雷、杜金娥、王峥楠、李雪琪、孙华峰、马帅、缪华平: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60、677、684、689、690、691、698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黎家伟、付增强、林建平、周伟、郑国华、赵海扬、熊建春、谢昌伟: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21、639、640、642、644、647、657、658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震、张晓玉、张云山、张仁、张苏杰、李广宽、梁一军、李得申、李真如、杨梅清: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05、606、607、608、609、611、618、620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永根、余朝辉、罗庆龄、郑丽红、郑建锋、张永东、赵银山、张幸坡、张兴科: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93、595、596、597、598、601、602、604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永军、张奎玲、楚志鹏、王锐鹏: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943、4975、5024、5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万良、贾成伟、魏会莲、遆安才、胡杰、胡超、谷珊珊、高春波、费荣飞、白俊云: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262、8298、8312、8314、8319、8323、8325、83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珍、莫峰、张玉、莫景寅、肖佳琦、韩丽、翟学军、周庆国、钟浪聪、郑江科: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335、8339、8340、8344、8345、8346、8349、83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金科、吴琼、杨加朋、崔世德、崔志兰、代艳艳、邓传明、杜旭、樊龙: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355、8357、8360、8361、8363、8366、8369、837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向治羽、赵雪莉、马俊秀、常海平、田海芳、王兴梅、肖博坚、肖春华、李慧玲、景宜、朱世鹏、朱德金、韩维敏、卜庆龙: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375、8377、8378、8381、8382、8386、8416、8418、8419、84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俊磊、宋刚、刘战伟、刘小虎、艾昌军: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423、8424、8425、8429、843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芜湖庐丰置业有限公司、合肥谷长荣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慧芳、被告许承军、第三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芜湖庐丰置业有限公司、合肥谷长荣商贸有限公司、蒋玉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副本:1、确认原告对合肥市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口信旺华府骏苑B区半地下商业及车库商168(一)房屋所有权;2、判决不得执行合肥市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口信旺华府骏苑B区半地下商业及车库商168(一)房产;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世荣: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忠亮诉被告张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世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陆忠亮借款本金225000元并支付利息100500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8年4月3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980元,由被告张世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宏伟:本院已受理原告孙礼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孔霜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准予孙礼霜与费宏伟离婚;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费宏伟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世剑、陈华荣、王珍、陈圣太、罗金山、王志雁、韩德久、蒋海滨、宋巍、昂晓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及要素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侯宝玉、孙丽、梁燕、陈自峰、王本余、瞿春松、罗耕早、王祥正、罗红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及要素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跃刚、施立伟、程本进、何立国: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审理要素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涛、马刚、刘葵、甘家前、李永刚、阮新欣、高锦亭、丁俊、师心福、桂磊: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请判令你们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案件要素表、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成辉、戴琼、马勇、荚东宏、鲍远芳、单啟民、方德兵、胡伟、王幼霞: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审理要素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京力、王建国、王露、胡家东、蒋家明、方超、董伟、金家明、高成、王子健: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审理要素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嘉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炜: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诉被告安徽嘉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嘉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货款43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应以5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18年6月16日,2018年6月16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应以4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克平、丁云: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克平、丁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克平、丁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租金1046328.41元及逾期罚息507649.21元(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4日,后期逾期付款罚息应以1046328.4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平贵、周玉兰:本院受理原告刘军平诉被告高平贵、周玉兰、高远程、袁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9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原告刘军平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红华、王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姚红华、王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安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姜鹏诉被告朱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孟军诉被告左家春、阜阳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百生超市临泉东路店、刘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九华食品厂诉被告合肥市百生超市临泉东路店、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洪峰: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瑞邦公司)与被告周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24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珊: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473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庆永、张瑜:原告时光仰诉被告高庆永、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庆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时光仰借款本金68520元、律师费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852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30日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时光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兆虎、潘春梅:本院受理原告王业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6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刘兆虎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王业年借款本金90000元,并自2017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王业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高恒雷:本院受理原告武建准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97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江院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鹏洪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01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款清息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差旅费33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计49354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斌、束红琴、严传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3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兆局: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3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文、邵明君、合肥叶氏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最高台酒楼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叶文、邵明君、合肥叶氏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最高台酒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诉讼请求:1、判令叶文、邵明君立即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47395172.36元及利息3073736.97元,合计50468909.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29日,其中本金44174979.36元自2018年5月30日按照年利率12.28125%的标准计算至贷款结清时止,本金3220193元自2018年5月30日按照年利率9.975%的标准计算至贷款结清时止);2、判令合肥叶氏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最高台酒楼有限公司对叶文、邵明君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叶文、邵明君提供的抵押物的折价、变卖或拍卖价值在第一项债务范国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晓栊:本院受理原告耿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耿慧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国云:本院受理原告吴开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国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开平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书民、孔令梅:关于本院执行的(2014)合铁执字第00170号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与王书民、孔令梅典当纠纷仲裁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皖国信房评字[2018]第02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4)合铁执字第00170-1号《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中载明:被执行人王书民名下的位于肥西县三河镇中街2号、3号商住楼中商业用房(产权证号:三河字第015076号、三河字第015077号,建筑面积507.06平方米)房产,在价值时点(2018年7月10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380.30万元,单价为7500元/平方米。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王书民名下的位于肥西县三河镇中街2号、3号商住楼中商业用房(产权证号:三河字第015076号、三河字第015077号,建筑面积507.06平方米)房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公 告
陆平:本院受理原告张青松与你及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已向你公告送达(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公司上诉状副本。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拥军:本院受理袁羊凯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合同押金1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嘉宝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嘉宝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4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合肥嘉宝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典玉、朱亚、张荻岚、朱卫兵、张宝利、周鹏、张宝来、周建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191、5192、5193、5194、5195、5196、5197、51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远涛、唐霞、唐彬、谭玲芳、贺迦、张安祥、索克栋、郑毅铭、龚敏: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199、5202、5206、5207、5208、5210、5212、52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永林、徐加琴、卓平、刘莉莉、高山、刘梁、刘芮君、朱正祥、刘希敏、刘仙潮: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214、5215、5216、5218、5219、5221、5222、522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延平、王龙、朱艳、娄鹏飞、卢新玉、罗炳忠、甄广荣、毛丹古丽·麦提图尔荪、努尔伊力·牙生、罗宏: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226、5227、5228、5231、5235、5236、5238、524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思强、胡清伟、胡强、王军丽、李海伟、钟莉英、蒋章华、李冠鹏、李裕、龚志锋: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241、5242、5243、5245、5246、5247、5248、52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世春、罗小玲、郭爱娜、田万山、高自强、罗永丰、高文严、高琪、陈建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250、5251、5253、5256、5257、5258、5259、52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军、徐乐、马世玮、李本慧、马小走、莫秋兰、李小东、莫书科、赵洪兵、穆文国: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264、5265、5269、5270、5273、5275、5276、52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丁芳、赵辉栋、陈慧芳、牟小兵、徐小分、牛平、潘利东、赵明伟、潘燕芬、陈永雄、胡杰: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279、5280、5282、5284、5286、5287、5289、52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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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孝峰、侯聪、胡雪莲、赵贤良、辛晓飞、郑浩、郭丽秋、郭保山、海应录、韩洪洲、王志涛: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292、5294、5295、5298、5300、5304、5306、53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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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叶波、林樵、冉崇相、周朝书、高世勋、高曼琪、高庆光、张金凤: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330、5332、5336、5339、53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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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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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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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效俊: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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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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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震: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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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梦杨: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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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朝: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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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行伟:本院受理原告秦浩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欠原告垫付的油款140000元,自起诉之日承担银行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秦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众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租金576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0736元(以57600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7月9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创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家林诉被告合肥创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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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垄上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赛博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垄上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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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建中: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尤建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租7200元、房税342.86元、办公费299元、物料用品费500元、工服配饰500元,共计人民币9465.8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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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长贵:本院受理原告丰领军诉被告程长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丰领军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7月23日签订的《租车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9600元(自2017年1月23日算至2017年4月29日);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机动车行驶证,并赔偿车辆停运损失7500元(以3000元/月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暂算至2017年7月15日,后同上算至车辆违章处理完毕止);4、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处理车辆违章扣分53分(驾驶证扣分折算10600元、行政处罚2400元);5、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车辆违章处理费2100元(行政处罚300元,驾驶证扣9分折算1800元);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850元、贬值损失525元、交通费和误工费计3000元;7、本案诉讼、鉴定、公告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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