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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9-26 10: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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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义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39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清偿原告混凝土货款1605881.15元,逾期违约金670822元(按月息2%暂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二年,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扣件已支付的10万元),诉讼费20000元,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以上合计2376703.15元;2、被告陈义洲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鹏飞、程俊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99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74840元、利息222620元(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时间从2016年2月9日起至执行完毕止,暂算至2018年5月9日);2、本案诉讼费、律师遇、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谈春林、安徽梦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黎臻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0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谈春林返还原告股款3万元;2、被告安徽梦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谈春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纪业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惠民多利农资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97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88940元货款;2、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贤柱、贾昌荣、殷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贤柱、贾昌荣、殷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黄贤柱、贾昌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首付款50738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738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8年3月22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00元,由黄贤柱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旭东、张璇、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丰收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依法判令被告吴旭东、张璇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1967945.2元(以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实际止于本息结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林飞:本院受理原告王孙诉被告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清息止),暂总计28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勇、沈光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勇、被告沈光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理赔款28497.3、违约金(以28497.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勇、被告沈光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2761.3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宇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皖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宇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1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925元(利息损失自2017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崔世庆: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传军、张道兵: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2018)皖1503民初378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胡德森、陈芳: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胜、丁小娟: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的时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杨喜来、黄永琴: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贺本兰: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本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1503民初37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兵、鲁翠珍、丁浩、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有限公司、安徽小菜一碟食品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孔彬与王兵、鲁翠珍、丁浩、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有限公司、安徽小菜一碟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合肥徽之皇食品集有限公司在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3339%的股权,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合肥徽之皇食品集有限公司在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3339%的股权评估价为:765399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3)包执字第0133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合肥徽之皇食品集有限公司在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3339%的股权。因王兵、鲁翠珍、丁浩、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有限公司、安徽小菜一碟食品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三喜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家义、宣守霞、宣守祥、苏卫玲、彭家礼、彭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三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490万元,利息27047.22元、罚息905864.9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12日,之后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955%的1.3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若被告合肥三喜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就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交口万国大厦办2301-2308号房产(房地权证分别为:合产8110187623号、合产8110187608号、合产8110187669号、合产8110187624号、合产8110187647号、合产8110187645号、合产8110187586号、合产8110187585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就前述债权在最高限额8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彭家义、宣守霞、宣守祥、苏卫玲、彭家礼、彭莉对上述第一项所列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6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负担860元,被告合肥三喜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家义、宣守霞、宣守祥、苏卫玲、彭家礼、彭家莉共同负担52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三喜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家义、宣守霞、宣守祥、苏卫玲、彭家礼、彭莉共同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路:本委受理的徐阳与你《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71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第8日本委依法组庭,并定于2018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