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波、王泽华、(杨振容、罗惠娜)、叶国荣、王镇、(薛灿彬、江淑兰)、严文新、(闫攀、向艳):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120、5121、5122、5126、5127、5130、5133、51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阳锐、杨晨、杨成、杨传志、(汪维钦、上官红梅)、万锦平、袁晓、(支治伟、郭素艳):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135、5136、5138、5140、5151、5152、5154、51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伟国、姜秀国、纪善燕、康站彬、计彬、晋慧忠、金圣、宋江波: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156、5157、5158、5159、5160、5161、5163、51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雷林滨、任镇江、曲峰、(赵老三、许漾)、(邱建伐、郭庆玲)、(花俊、王慧静)、黄海清、彭楚藩: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166、5168、5169、5170、5171、5172、5178、51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超、谢鹏、王崇朋、徐伟杰、萧伟飞、徐伟威、魏国庆、许少坤: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097、5098、5099、5101、5103、5104、5105、51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克朋:本院受理原告袁玲珍与被告戴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美箭涂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98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54512.07元及利息9429.45元(利息按同期同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时间从2014年11月26日起至执行完毕止,暂算至2018年6月17日);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宜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宜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382698.78元、利息9811.15元、罚息405.8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2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胡宜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若被告胡宜薇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被告胡宜薇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53幢303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合罗140042050)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武一峰、齐月、刘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708、1711、170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媛媛:因你、汪国梁、胡金枝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正在本院执行中。根据(2016)皖0503民初1113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申请,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金寨南路999号自由舱公寓1808号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为555760元。由于你所有的合肥市金寨南路999号自由舱公寓1808号房产抵押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实现抵押权,并要求支付本金187045.55元、利息及罚息18010.41元(截止为2018年7月19日)。鉴于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告知上述情况,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如有异议,请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则视为你无异议。本院即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申请数额予以支付,余封号扣除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后支付给本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肥西县宏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局受理王冬生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肥西举【2018】0074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自收到本询问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答复和举证,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7日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
安徽雁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营地址:长丰县双凤开发区):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长人社监询【2018】24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询问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派员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并按要求报送营业执照、规章制度以及2018年1月至6月期间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书面材料(自制材料须加盖公章,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加盖公章)。因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安徽雁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我局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不按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联系电话:0551-66683681
特此公告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7日
公 告
盛红梅、孙良:本委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盛红梅、孙良的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06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12月14日下午3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9月27日
公 告
魏小敏、陈安造、陈星星:本委受理的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023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第16日本委依法组庭,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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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