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洋:本院受理原告周华育诉被告王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吴忠求:本院受理原告费祥树与被告吴忠求、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费祥树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吴忠求、张玲向原告费祥树支付借款68.3万元,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4.75%从2018年8月1日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吴忠求、张玲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郝宗宝、广州皖粤物流有限公司、钟先涛: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志新诉被告郝宗室、广州皖粤物流有限公司、钟先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树清:本院受理的原告绳德远诉被告李树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滁州市华威包装有限公司、赵雪威:本院受理的合肥大群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311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成贵:本院受理原告张顺伍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胡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周猛诉你和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军军、沈郑婷:本院受理原告李硕、王科丽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白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义波:本院受理的原告蔺大红诉被告伍义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86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厅:本院受理的原告史阳阳诉被告李厅、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9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仁荣、李长辉、邓仕品: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强、杨友珍诉被告汪爱扬、范仁荣、合肥兴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李长辉、邓仕品、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强、杨友珍请求判令:判令汪爱扬、范仁荣、合肥兴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李长辉、邓仕品、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偿还李强、杨友珍借款本金238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23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7年1月21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截至2018年8月7日为82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家红:本院受理原告许发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准予原告许发云与被告朱家红离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小荣: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与你、朱仲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你们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元山路3幢一层14室、15室、二层14室、15室房产的市场价值。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告知你:一层14室房产的评估价为106.87万元;二层14室房产的评估价为42.95万元;一层15室房产的评估价为138.84万元;二层16室房产的评估价为62.48万元;另上述房产的装潢价值为17.42万元[评估文书字号:皖国华评(估)字第201807242-1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韩东平:本院受理原告汪培志诉被告韩东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勇:本院受理原告朱永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刘涛与被告沈建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刘涛人民币18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如辉:本院受理原告徐远军诉被告张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597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时先奇:本院受理原告史先所诉被告时先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先奇:本院受理原告夏秀德诉被告时先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德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陈德武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923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德武支付原告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金108850.85元,诉讼费1120元,合计109970.85元;2、请求判令被告陈德武按109970.85元为基数,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原告实际支付赔偿金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虎、李林:合肥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付虎、李林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南、广德路西景秀世家三期78#1105室房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单价10419元/m2,总价161.05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244.48元+41127.9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354.67元+4141元;3、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4389.87元+28625.07元,以6244.4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12-07起暂计至2017年11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41127.9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12-14起暂计至2017年11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聪: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为红:本院受理原告杜福河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帅: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帅诉被告陶新成、张莹莹、唐怀亮、施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新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陶帅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6日起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10000元);二、被告张莹莹、唐怀亮、施迎东对被告陶新成本判决第(一)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陶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40元,由原告陶帅承担6500元,被告陶新成、张莹莹、唐怀亮、施迎东承担197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莹莹、唐怀亮、施迎东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池巧云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9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池巧云2016后1月1日到2017年10月1日期间租金142600元,并承担该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每季度应付租金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的,不足部分则由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池巧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向禄信: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峰诉被告向禄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6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世胜:本院受理原告王华林诉被告沈世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余程:本院受理原告刘盼盼诉被告余程民间借贷纠纷与原告张唯、刘盼盼诉被告余程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俊峰、杜敬:本院受理原告王林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业年:本院受理原告汪光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万平:本院受理原告茆志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4452.4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12月28日前偿还欠债,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2、判决被告加倍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巴陆源、巴玉东、鲁俊领: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巴陆源支付原告租金534308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526158.84元(自每一期租金自其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8年8月14日);2、判决被告巴玉东、鲁俊领、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文:本院受理原告黄健、陈蛾梅与被告李德文、赵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健、陈蛾梅请求依法判决:1、两被告李德文、赵瑞萍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2万元,利息90330元(暂计利息时间从2016年11月24日至起诉时止),从起诉时起按本金152万元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李德文、赵瑞萍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铸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龙飞、李林:本院受理原告胡桂珍与被告程超、合肥铸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龙飞、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桂珍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程超归还原告胡桂珍借款本金45万元;2、被告程超向原告胡桂珍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8年2月5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被告程超向原告胡桂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自2017年12月5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被告程超向原告胡桂珍支付维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5、被告合肥铸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龙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6、确认原告胡桂珍作为抵押权人对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繁昌路1号银马公寓5幢703室房屋的变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7、被告程超、合肥铸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龙飞、李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锋:本院受理原告王玲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0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鲁:本院受理原告杨民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郑斌海:本院已受理原告乔猛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21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本金人民币32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8年8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潘齐飞: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齐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8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潘齐飞偿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8671.35元;2、判令被告潘齐飞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8671.3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1日,34.69元,1、2项合计8706.04元);3、判令本案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孙超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超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8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8364.2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8364.2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1日,33.46元,1、2项合计8397.68元);3、判令本案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长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汪长征、雷小平、安徽长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清偿编号为141074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17678.88元,罚息82014.43元,复利11632.56元(计算至2017年9月12日,2017年9月12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产生的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清偿编号为16102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900000元,利息393446.64元,罚息125187.56元,复利13270.65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9月12日,2017年9月12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产生的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三、被告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被告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财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桐国用(07)第2651号;房产权证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0201038776号、房地权证2014字第87335号、房地权证2014字第8733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汪长征、雷小平、安徽长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9600元由被告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汪长征、雷小平、安徽长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尔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鸿海金属制品交易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8)皖0122民初44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蔡小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鸿海金属制品交易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8)皖0122民初44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谢国太: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鸿海金属制品交易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8)皖0122民初44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爱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玉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辉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国钱、孙礼珍、胡安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涛、梁燕玲、巩文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港:本院已受理原告苏亚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海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苏亚兰借款本金249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49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海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宗新: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同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宗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同彦借款本金174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7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张积全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被告罗宗新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罗宗新、张积全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春、王艺璇: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8999.95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591.06元;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12440.98元,以28999.9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11.7日起暂计算至2018.1.11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9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云:本院已受理原告潘永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潘永利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潘永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夏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伟:原告周艺菲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建国:本院受理原告王梦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建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774元,违约金10000元,滞纳金2988元,合计43762元(利息774元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7年12月9日暂算至2018年5月24日,滞纳金2988元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36%的标准自2018年2月12日暂算至2018年5月24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自2018年5月25日按相同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俊文:本院受理原告王梦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俊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94元,违约金9000元,滞纳金5910元,合计45204元(利息284元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7年12月2日暂算至2018年2月5日,滞纳金5910元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36%的标准自2018年2月6日暂算至2018年8月22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自2018年8月23日按相同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40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当、卢春蓉: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陶当、卢春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孝铭、杨素珍: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小春诉被告张孝铭、杨素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孝有、王群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春年诉被告张孝有、王群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学: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浊水清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学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欢乐城商业地产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巍诉被告合肥市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欢乐城商业地产运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黎虹: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星星诉被告王黎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尹文政诉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才良、万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盼盼诉被告刘才良、万玉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军琪: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军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梁军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25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5元,由原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541元,被告梁军琪负担9564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梁军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殷志平:本院受理李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告知评估价格结果通知书、价格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书。经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殷志平名下位于肥西县上派镇凉亭雅苑二期12号楼803室的房产总价为53.13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建:本院已受理原告汪松与被告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86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从2018年2月9日起,按月息2%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毛燕青:本院已受理原告汪松与被告毛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85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4380元(从2017年12月2日起,按月息2%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瑞:本院已受理原告汪松与被告赵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85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6400元(从2017年12月9日起,按月息2%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万利、束惠惠:本院已受理原告汪松与被告朱万利、束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86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2500元(从2018年3月6日起,按月息2%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朱瑞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4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孟军遗失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诉讼费预收)收据号:皖财(2007)字第0000541255号,金额2250元,声明作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玉宝:本院受理原告王其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高玉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其胜支付劳务费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730元由被告高玉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童智申请执行刘德琼、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7)皖0111执183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6)皖0111执55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34702.67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建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48685-9)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来安路12幢2层206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60478号)房产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建工[2018]房估字第340100-07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510800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7)皖0111执1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来安路12幢2层206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60478号)房产。现刘德琼、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童智申请执行刘德琼、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7)皖011九183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6)皖0111执55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34702.67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48685-9)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490号博澳名苑5、6幢6A-1008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02440号)房产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中信房估字(2017)AS-2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48.52万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7)皖0111执1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490号博澳名苑5、6幢6A-1008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02440号)房产,现刘德琼、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迪卡网咖、鲁泳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蓝靖海电脑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1000元,及赔偿损失118000元(自2016年7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后续损失按照月息2%计算至款清时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7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娟红:本院受理原告合李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58058元,及利息5056元(利息自2016年10月17日起算,暂计算至2018年8月17日,之后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庄福建:本院受理原告詹发宽与被告庄昌发、庄福建、胡生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份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2669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2017)皖0811民初2669号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临安中意染化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40200051 28128320,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全称:安徽林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南京银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临安中意染化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票号:40200051 28128320、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安中意染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铜宫山区源通装卸服务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40200051 28126979,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全称:安庆市龙珠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安庆市宜秀区飞翔家居百货商行,出票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铜宫山区源通装卸服务部持有的票号:40200051 28126979,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铜宫山区源通装卸服务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永和、李明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迎春、吴亚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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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