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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0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0-09 09: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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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吴世旷、周小梅: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金648588.2元、违约金64858.82元;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下斯柯达昕锐1.6手动乐选版汽车31辆(发动机号分别为:A87329、A83537、A87348、207594、A87397、A87410、A82647、207498、209352、A87404、209424、A87301、A83722、209494、207618、209755、207704、A83599、A86485、A87399、A86576、A82732、207746、A82652、209065、A87394、207677、A87549、A82879、A82720、A87355;车架号分别为:LSVAB4NG7EN033631、LSVAL4NG4EN028920、LSVAB4NG1EN033611、LSVAB4NG3EN033075、LSVAB4NG8EN033654、LSVAB4NG4EN033649、LSVAL4NG9EN028945、LSVAB4NG2EN033018、LSVAB4NG8EN032973、LSVAB4NG2EN033651、LSVAB4NG1EN032927、LSVAB4NG3EN033626、LSVAL4NG8EN028936、LSVAB4NG8EN033041、LSVAB4NG3EN033030、LSVAB4NG0EN033812、LSVAB4NGXEN032893、LSVAL4NG0EN028896、LSVAB4NG9EN033744、LSVAB4NG3EN033660、LSVAB4NGXEN033610、LSVAL4NG8EN028953、LSVAB4NGXEN033056、LSVAL4NGXEN028999、LSVAB4NG1EN033110、LSVAB4NG8EN033640、LSVABH1G5EN033000、LSVAB4NG6EN033619、LSVAL4NG5EN028926、LSVAL4NG2EN028933、LSVAB4NG6EN033622)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吴世旷、被告周小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世旷、被告周小梅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作曲被告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伟: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建敏诉你退伙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装饰材料分公司诉被告安徽苹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安徽苹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09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松明: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康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王松明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3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精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刘新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兴磊幕墙标准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刘浩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飞、葛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郭飞、葛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杰、李永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杰、李永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庆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庆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庆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庆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文虎:本院受理原告程志诉被告汪文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刘丽勤:本院受理原告吴升升诉被告安徽徽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刘丽勤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学法诉被告安徽徽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廖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廖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华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管华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守祥、周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守祥、周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娟、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崃:本院受理原告李豪诉被告黄娟、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崃民间借贷纠纷573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莉:本院受理原告曹磊诉被告袁莉民间借贷纠纷417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育生、杨清:本院受理原告王学东诉被告梅育生、杨清民间借贷纠纷374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怀英、郭中华:本院受理原告曹磊诉被告史怀英、郭中华民间借贷纠纷417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军、方燕、沈园园:本院受理原告唐定桂诉被告周军、方燕、沈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0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永福: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元诉被告孙永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传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薛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6000元及违约金72078.9元(之后以12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6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62元,由被告薛传芳负担。现依法向被告薛传芳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仇多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仇多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仇多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136元;二、驳回原告安徽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元,由被告仇多松负担3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仇多松负担。现依法向被告仇多松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飞:本院受理原告郭葛琳轩诉被告郭飞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军、曹华根:本院受理了陆汝建刚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334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厚明:本院受理了邓祖丽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3592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焕静:陈家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更正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选择司法鉴定机构,逾期视为放弃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权利。
长丰县人民法院
何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李邵冬与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武玉、葛岩与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徐勇与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毛小丽与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建国:本院受理原告侯艳与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缪荣荣诉被告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缪泽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德军诉被告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缪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礼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广军、张明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汝芬:本院受理原告卜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7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郝其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浩晶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其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峰、陈玲: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强与被告郭峰、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敬明、秦洪美:本院受理原告陶余川与被告李敬明、秦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8年9月10日刊登的公告“李昌和:本院受理原告唐礼贯诉被告李昌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特更正为“李昌和:本院受理原告唐礼贵诉被告李昌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理想、孙喃喃、王怀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27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鹏、秦晓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05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金根、张忠华、陈玲、张忠秀、陈五四、张吉娜、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宝如与被告张忠华、陈玲、张忠秀、陈五四、张吉娜、毕志银、孙巧英、汪金根、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永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判后因被告汪金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民终127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3元,由上诉人汪金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铜宫山区源通装卸服务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40200051 28126979,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全称:安庆市龙珠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安庆市宜秀区飞翔家居百货商行,出票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铜宫山区源通装卸服务持有的票号:4200051 28126979,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铜官山区源通装卸服务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洲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洲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汪洲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6月12日利息为2577元,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汪洲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徐庆鹏:本院受理原告张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庆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鹏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唐山市万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52 23657692,汇票金额为6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宿州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省物资能源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农行宿州金穗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皖1302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唐山市万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张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廷树、张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世明:本院受理原告陈保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郭世明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保安借款13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陈保安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高淮柱: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高淮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2017年12月12日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高淮柱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高淮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牌号为皖APV072的大众帕萨特车辆返还给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三、被告高淮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违约金47995.2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全部租金为基数,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4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70元,由被告高淮柱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左权全: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左权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2017年12月19日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左权全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左权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牌号为皖ATU732的大众帕萨特车辆返还给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三、被告左权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违约金47995.2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全部租金为基数,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25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32元,由被告左权全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言存: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童言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2018年1月10日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童言存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童言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牌号为皖AGA845的奇瑞牌小轿车返还给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三、被告童言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违约金24595.2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全部租金为基数,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25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32元,由被告童言存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永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永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永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项35823.0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实际支付的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永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黄永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明雷、梁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雷、被告梁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雷、被告梁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项61991.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实际支付的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明雷、被告梁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被告李明雷、被告梁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晓雷、杨姗姗、杨征伟、徐真真、张纯秀、张建、张宏伟、李浩、闫华敏: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共计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092、3093、309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3092判决如下:被告张晓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64.02元,杨姗姗、杨征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093判决如下:被告徐真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794.6元,张纯秀、张建、杨征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094判决如下:被告张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315.05元,李浩、闫华敏、杨征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兴、张文元、姚桂芝: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广平、王琼诉你们与吴勇、周传芳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汉盛祥泰物流有限公司、黄国斌: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盛祥泰物流有限公司、黄国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亮: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奔、吴林霞: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奔、吴林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南: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海全、许娜娜: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全、许娜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62390.12元,滞纳金1497.36元(计算方式:自2018年1月18日暂计至2018年5月8日,按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继续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违约金6593.08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76245.99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诉第1项诉请确定的债务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兴贤:本院受理(2018) 0123执366号合肥泰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兴贤、吴菊英、合肥兴贤装饰有限公司、鲍自力、安徽鑫龙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兴贤名下坐落于合肥龙岗开发区新站居委会朱小郢民成组101室(房地产权证号:东房010752)、102室(房地产权证号:东房010753)、601室(房地产权证号:东房010761)进行评估,已作出皖中房估字(2018)B034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101室、102室、601室结果分别为60.05万元、60.05万元、87.24万元,总价为贰佰零柒万叁仟肆佰元整(¥2073400.00)。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 0123执620号合肥泰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叶方圣、张寿明、余桂、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肥西县花岗镇陶店村新民村民组94.35亩的苗木、鱼塘及建筑物进行评估,已作出皖安和评估字(2018)060号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结果总价为陆拾陆万叁仟玖佰肆拾捌元整(¥663948.00)。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德元:本院受理原告岳学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姚志武:本院受理原告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96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燕飞、陈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953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业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95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判决支付我公司全部货款共计42524.8元;2、判决支付违约金共计54262.8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站区茶颜素美容店、合肥瑶海区果菜美容院、王安利、曹云、郭芳:本院受理原告孙英梅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英梅和被告合肥瑶海区果蔬美容院收到本院送达(2017)皖0102民初6949号民事判决书后,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第三人丁少辉、王文芹、周延利、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黄光明和你们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收到本院送达(2017)皖010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后,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华中、广州全驰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三喜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杜华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孔三喜各项损失合计75796.26元;驳回原告孔三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被告杜华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卫国:本院受理原告利港置业发展(合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卫国、沙新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943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凌飞、李坤、李燕:本院受理原告陶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934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孙凌飞偿还原告贷款2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1656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24%的标准计算,暂时算至2018年8月31日,最终算至借款结清日);3、判决被告李坤对贷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953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为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拓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930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8160元,并赔偿违约金18948元,合计3710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国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翠萍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一原告不当得利人民币50000元;2、判决被告立即返还二原告不当得利人民币50000元,所生的孳息(暂从2016年12月22日计算至起诉日,款清息止。)3862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国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韻洁、毛哲观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一原告不当得利人民币50000元;2、判决被告立即返还二原告不当得利人民币50000元,所生的孳息(暂从2016年9月23日计算至起诉日,款清息止。)4156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磊:原告马书汉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马书汉借款本金8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磊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隆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林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合同履约金人民币2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忱:本委受理的你方与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7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0月9日
公 告
尹国强:本委受理的你方与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7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0月9日
公 告
李凤英:本委受理的你方与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7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0月9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受送人:汪志福
身份证号码:342623196303120697
经查,你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无为县 襄安镇街道违法建设一幢商住楼,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根据县城乡规划局函告(无规函[2018]78号),该幢商住楼无法消除影响。因此,本机关依法拟对你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商住楼回迁后的建筑面积5533平方米没收违法收入10678690元。
因本机关执法人员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多次上门送达家中无人,并拒收送达邮件,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城管〈规划〉罚告[2018]273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有权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10月9日
注销公告
安徽可瑞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XANL6C)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严玮;联系电话:18705632738。
安徽可瑞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9日
注销公告
安徽佳娜壁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592498007)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周培苗;联系电话:13905858684。
安徽佳娜壁纸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9日
遗失声明
涡阳县胜利路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遗失,证号:皖DA5588347,现声明作废。
利辛县张村镇法律服务所号码为21203011034《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本)不慎丢失,现声明作废。
广德大业货运有限公司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皖交运管许可广字341822202872号)正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鼎胜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35660609W)遗失企业财务专用章,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