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伪造的股东印章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设立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行为。
我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芜工商听告字(2017)第206号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撤销芜湖五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7日的设立登记。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撤销设立登记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9日
芜湖翔靖商贸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登记的公司住所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芜工商企注撤字[2018]1号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单位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伪造的股东签字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设立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行为。
我局于2018年1月3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芜工商听告字(2018)2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芜湖翔靖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的设立登记。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撤销设立登记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9日
安徽金饭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登记的公司住所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芜工商企注撤字[2018]2号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经立案调查,你单位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伪造的股东签字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设立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行为。
我局于2018年6月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芜工商撤听告字(2018)第201号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安徽金饭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的设立登记。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撤销设立登记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9日
安徽帝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登记的公司住所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芜工商企注撤字[2018]3号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经立案调查,你单位在申请设立登记时,伪造了《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丁文斌”的签名,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设立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行为。
我局于2018年7月12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芜工商听告字(2018)301号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安徽帝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的设立登记。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撤销设立登记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9日
吴发金:
本局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芜工商处字(2018)34号),决定对你单位罚款174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7400元,加处罚款17400元,以上合计348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赭山支行(账号:1307023029024958820;账户:芜湖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鲁保玉、施才金
联系电话:0553-5860863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9日
由于主债务人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担保公司)作为主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代偿,代偿银行贷款本金壹佰伍拾万元。根据联合担保公司与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以下简称桐城农商行安庆支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联合担保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主债务人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追偿权和反担保保证人安庆市亿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陈国华、孙颖、路昌明、刘西莉,反担保抵押人王龙燕、刘正平的反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桐城农商银行安庆支行。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主债务人、反担保保证人、反担保抵押人,立即向桐城农商银行安庆支行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和反担保义务。
转让人: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9日
芜湖麦瑞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登记的公司住所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芜工商企注撤字[2018]6号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经立案调查,你单位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伪造的股东签字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设立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行为。
我局于2018年7月2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芜工商听告字(2018)第102号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芜湖麦瑞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7月11日的设立登记。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撤销设立登记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9日
芜湖慧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登记的公司住所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芜工商企注撤字[2018]5号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经立案调查,你单位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伪造的股东签字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设立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行为。
我局于2018年7月2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芜工商听告字(2018)第101号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芜湖慧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的设立登记。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撤销设立登记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9日
芜湖市盛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登记的公司住所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芜工商企注撤字[2018]4号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经立案调查,你单位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中股东彭小兰的签名均系伪造。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行为。
我局于2018年7月1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芜工商撤听告字(2018)第202号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芜湖市盛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的设立登记。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撤销设立登记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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