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盛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汇票,该汇票号码为0010004122580194,票面金额人民币肆仟元,出票日期2017年6月6日,申请人安徽盛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票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阜阳市颖东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庆涛、杨翠:彭克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明安、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沱湖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原告唐焕萍诉被告丁明安、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沱湖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丁明安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76万元、利息6221547万元,合计9981547万元(利息算至2018年6月26日,自2018年6月27日起,以本金37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贵任公司、安徽省沱湖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对被告丁明安在第一项诉讼情求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小翔与被告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皖0103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汪小翔57020元,并支付违约金421.79元;二、驳回原告汪小翔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原告汪小翔负担73元,被告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钊川与被告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皖0103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钊川租金137486.8元;二、驳回原告黄钊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4元,由原告黄钊川负担696元,被告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5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志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告胡志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胡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本金145658.7元,并支付利息28219.55元、滞纳金2507.02元(利息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5%付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负担492元,被告胡志明负担382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志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伟:本院受理原告程玉龙诉被告彭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伟:本院受理原告梁道兵诉被告彭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刚、刘志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瀚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刚、刘志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永键、张二伟、崔美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键、张二伟、崔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妙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妙吉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屈昭胜、吕斌、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包河区华兴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屈昭胜、吕斌、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伟:本院受理原告代伟诉被告彭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磊: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晓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和俊、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双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长松、魏元坤、刘凤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青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长松、魏元坤、刘凤友、戚明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长松、魏元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青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计1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青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20元,原告安徽青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018元,被告曹长松、魏元坤负担250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裁定受理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为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公司的管理人。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合肥市怀宁与南二环交口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2楼;联系人:金晶;联系电话:18110978339;传真:0551-652713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满后另行通知。
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公司管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长丰县人民法院
高磊、张静:本院受理原告蔡新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传妹:本院受理原告刘兆钦与被告张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婧:本院受理原告朱其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恒:本院受理原告王智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娟:本院受理原告朱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镇:本院受理原告程楼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国芝:本院受理原告鞠传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阳: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涛、李健琼:本院受理原告胡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涛、李健琼:本院受理原告胡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健: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被告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长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瑞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何长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中瑞温室工程有限公司120000元并自2016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何长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中瑞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洋洋:本院受理原告施东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夏洋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施东林借款10000元并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夏洋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施东林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芝云、李恒江、马守翠、顾运坤、杨玉环、朱铜华、郭文树、朱利利、陈凤梅: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芝云、李恒江、马守翠、顾运坤、杨玉环、朱铜华、郭文树、朱利利、陈凤梅、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4394、4395、4614、4615、4616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中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董祥、孔令德、万建明:本院受理合肥四叶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至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明海:本院受理原告王梦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明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5400元,合计45400元(利息5400元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36%的标准自2018年1月9日暂算至2018年5月24日,之后的利息自2018年5月25日按相同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40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江林:本院受理原告岳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恒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恒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4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爱华:本院受理原告胡成宝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杰:本院受理原告汪本宽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海军、李迎生、张伟、陈华希、张红新、张大云、张明娣、刘训云、许恩玲: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及要素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恒标:本院受理原告马帅帅诉被告王恒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3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路:本院受理原告金奇奇诉被告许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海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闽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雪松、刘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3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汪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如梅诉被告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邹德生: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永国:本院受理原告孙阳诉被告黄永国、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1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并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操乐栋:本院受理原告张胜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瑞琪:本院受理原告陈礼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彬彬、郑清科、王琴、余城、聂文俊:本院受理的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131、4133、4135、4137、4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翁家帅、诸葛盛明、唐正潮、刘传海:本院受理的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195、4197、4199、4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昌、周山、许常铭、钱坤、杨春、袁正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156、4157、4159、4160、4161、416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绍峄:本院受理原告徐向新诉被告蒋绍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蒋绍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向新购物款992元;二、驳回原告徐向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林、王迎春、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劲松、余宗水、王长志、韩正起与被告张玉荣、第三人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林、唐邦勤、王迎春、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中止诉讼。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亮:原告张祥与被告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祥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日);二、被告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祥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张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唐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大成:本院受理原告阮鑫与被告葛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葛大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鑫借款本金77500元及利息(以77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日止);二、驳回原告阮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原告阮鑫负担60元,被告葛大成负担20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葛大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萍:本院受理原告刘亮诉被告张萍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冯红武:原告安徽和合冷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红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冯红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和合冷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息随本清);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3元,由被告冯红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旺、安庆市金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博怡诉被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博怡与被告汪旺、安庆市金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汪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博怡违约金5万元;三、被告安庆市金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刘博怡交付的定金2万元;四、驳回原告刘博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40元,由原告刘博怡负担2760,由被告汪旺负担1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南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汪中民、陈中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与被告安徽南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汪中民、陈中宝、陶培富、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南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按年利率8.667%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001%计算);二、被告汪中民、陈中宝、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安徽南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安徽南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汪中民、陈中宝、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易和橡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盛立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易和橡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庆市易和橡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盛立机电有限公司货款81936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8日起至判决指定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48元,由被告安庆市易和橡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邹朝青:本院受理原告李开俊与被告邹朝青、檀毛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邹朝青、檀毛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开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450元,由被告邹朝青、檀毛女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合肥齐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志强诉被告合肥齐日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肥齐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及双倍定金共135.6万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立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齐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立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齐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齐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曹杰:本院受理原告方秋云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4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支付房屋租金17100元,并支付违约金5130元(违约金按未支付房屋租金的30%计算),合计22230元;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杜明华:本院受理原告邹家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杜明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邹家保货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邹家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邹家保负担89元,被告杜明华负担34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杜明华负担。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兴明、吉文群:本院受理原告昂婷诉被告郭兴明、吉文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昂婷借款本金60003元,借款利息2400元(之后以6000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郭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昂婷律师费损失3000元;三、驳回原告昂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7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2497元,由原告昂婷负担321元,由被告郭兴明负担21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兴明、吉文群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家根、范国海: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江诉被告赵家根、范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家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世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范国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世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张世江负担558元,由被告赵家根、范国海共同负担111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家根、范国海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肖艳、臧芳兰、安徽省合肥市灵运粮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且支付原告利息286333.4元。(10万元部分:暂从2014年9月16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后顺延至款清止;20万元部分:暂从2014年9月2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后顺延至款清止。后附详细利息计算清单)以上本金和利息共计586333.4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本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长丰县岗集镇新元村村民委员会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黄力、张晓峰、李娉、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皖0103民初390号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并已进入执行阶段。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31日将上述判决书内容中确定的债权数额及债权种类全部转让给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现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特公告上述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即为该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有权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0日
债权转让公告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皖0103民初1171号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并已进入执行阶段。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31日将上述判决书内容中确定的债权数额及债权种类全部转让给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现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特公告上述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即为该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有权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0日
债权转让公告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省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皖0103民初231号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并已进入执行阶段。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31日将上述判决书内容中确定的债权数额及债权种类全部转让给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现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特公告上述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即为该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有权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0日
催告书
文号:皖合瑶卫医催字[2018]第6号
被处罚人: 杨帆,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9007187111;住址: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杨塘居委会;联系电话:15375471838;经营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静安瑞泰1幢108室。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 2018 年3月26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合瑶卫医罚[2017]23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9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693元缴至徽商银行,地址:长江东路与明光路交口。并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没款后,将收据交至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监督科。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刘剑 联系电话:0551--64292836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刘胜俊(340122197308150333,136****582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刘胜俊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对刘胜俊作出没收药品及器械1箱、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与刘胜俊联系未果,现依法向刘胜俊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庐卫医罚[2018]30号)。限刘胜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庐卫医罚[2018]30号)(地址:砀山路2199号,联系人:黄安平,电话:62913085 ),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10日
公告
张伟: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张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431号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
公告函
韦守岭、陈万云:本会受理的黄保安与韦守岭、陈万云就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即(2018)合仲字第0421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421号案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17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
注销公告
广德三川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68950586M )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金华;联系电话:13865315068。
广德三川机械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0日
遗失声明
广德三川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68950586M)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安徽纳之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章及财务章遗失,声明作废。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