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天鹏: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文全诉被告秦天鹏、夏文化、安庆三江建设工程合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9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中忠: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山诉被告石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正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丁志峰:本院受理沈露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成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晓玥:本院受理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胡晓玥、徐文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徐文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第1864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华晟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丰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立媛、王政、夏明伍、王平、王琼、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7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灵轩:原告郑海峰诉被告谢灵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以及借条违约金。(从2018年07月21日起按月利率两分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季汝如、盛太清:原告盛恩道与被告季汝如、盛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恩道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1、撤销(2018)皖0103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季汝如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暂为128000元,被上诉人盛太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秀芳、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刘凯、年艳、年仕明、史杨林、王钢锋、张红军、胡文凯:申请执行人汤秀芳与被执行人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刘凯、年艳、年仕明、史杨林、王钢锋、张红军、胡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刘叙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终止对合肥市国轩苑1幢1508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证蜀字第023268号)的查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皖0103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园之间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于2017年12月26日解除;二、被告刘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合肥市寿春路108号百花大厦四层4321室商铺的交接手续;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园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皖0103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金111728元、违约金3673.25元;二、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费用5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8元,由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68元,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立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立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皖0103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立琼之间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于2017年12月26日解除;二、被告丁立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合肥市寿春路108号百花大厦五层568室商铺的交接手续;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丁立琼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制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创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定作合同款44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元籴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7)皖0103民初5560号民事裁定书。另因合肥中元籴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5560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将已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梅立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永波与被告梅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梅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永波借款本金25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5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梅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永波保险服务费2080元;三、驳回徐永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1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830元,由徐永波负担2013元,梅立刚负担781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健海: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勤彪与被告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陆勤彪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赵健海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3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4200元,由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单位等十一名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被告安徽狄波威电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416966.40元及利息、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7000元;原告对你公司、周文、田甜、李正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劲松、李正、李斌、黄醒、章新、孙道芳、田甜、周文、刘莉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在物的担保以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毛会三:本院受理原告戚伟钊诉被告毛会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红彬:本院受理原告刘光林诉被告卫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涛、李健琼:本院受理原告方胜诉被告杨涛、李健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涛、李健琼:本院受理原告魏娜娜诉被告杨涛、李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俊峰、杜敬:本院受理原告刘友兵诉被告张俊峰、杜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俊峰、杜敬:本院受理原告王玲珍诉被告张俊峰、杜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子敬:本院受理原告易坤蓉诉被告邵永军、徐子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斯凯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斯凯威贸易有限公司、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东林:本院受理原告韩东平诉被告彭东林、刘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彭东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东平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30万元;二、驳回原告韩东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韩东平负担300元,被告彭东林负担117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彭东林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自梅:本院受理原告张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人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两万元及约定利息每月两千元(一年共计利息两万四千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志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地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孝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环宇建材市场分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永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地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未祥朋:原告吴璟与被告未祥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未祥朋在限期内归还原告借款190万元及利息19万元,合计209万元(自2017年7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7月28日,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曹英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学东诉被告曹英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慧:本院受理的原告万淑华诉被告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翠翠:原告吴昊诉被告刘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翠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昊7000元;二、驳回原告吴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林:原告洪强诉被告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洪强借款本金14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4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1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4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洪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国飞:原告李亮诉被告胡国飞、郑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2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国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亮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炬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钱宏伟、邰瑞: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炬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钱宏伟、邰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31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宏祥、王宏翠:本院受理原告管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吴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管祥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王宏翠对被告吴宏祥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瞿顶贵:本院受理原告方文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瞿顶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方文华借款45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邦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嘉宝科技照明经营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邦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合肥市东方商城嘉宝科技照明经营部货款3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勤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嘉宝科技照明经营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陆勤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合肥市东方商城嘉宝科技照明经营部货款9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秀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秀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890元和违约金289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阚云鹏:本院受理原告徐培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阚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徐培顺借款2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7年9月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荣宝:本院受理原告窦德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荣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窦德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地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地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祖军:本院受理原告邓红洋与被告彭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彭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邓红洋货款113000元整,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1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8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瑞、吴绪东、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2017)皖010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2017)皖010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第8行中“货款及利息11021.64元”补正为“货款185360及利息11021.64元”。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道怀:本院受理安徽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1、被告杨道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401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401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6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任海装饰门窗厂、张任喜:本院受理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1、被告合肥任海装饰门窗厂、张任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42936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2936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娜、许若云:本院受理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1、被告许娜、许若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2356元、利息(以523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付梅、樊胜忠:本院受理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1、被告李付梅、樊胜忠向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垫付款254302.18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1年12月31日起,以每期逾期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分段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明凤: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姐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玉林:原告昂婷诉被告宋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波、程瑶:原告葛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钢: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2386.64元(其中非循环业务本金为87056.63元、循环业务本金为5330.01元)、利息119.61元、违约金337.04元、手续费17091.56元,共计109934.85元,2018年6月18日之后的利息、复息、违约金顺延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能发:本院受理原告胡礼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杨能发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胡礼斌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本金自2015年8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另100000元本金自2016年7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胡礼斌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凯昌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买卖电力设备款人民币6万元;二、判令两被告偿付逾期给付买卖电力设备款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秉雄: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健、吴厚纯: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胜斌、胡晓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桂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庆松、陈祥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管红、何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帅、胡晓雅、谢路: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玉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云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广保、杨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俊云、康献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晓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先华、张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尹兵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租车押金和违章押金55000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邵玲玲: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师安诉被告邵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道正: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融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杨道正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金华市融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98650元并支付利息126679.15元,同时自2016年7月1日起以98650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四支付;二、原告金华市融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杨道正所有的位于龙岗镇合店路的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政房权证NO.S981436)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章林: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韦邦政与你们《供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719号裁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本案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0月11日
注销公告
安徽飞祥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UR2D7K)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梅启娟;联系电话:15555230215。
安徽飞祥管业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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