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刘芳、鲁春新、鲍现莉、黄裕信、余守保、胡江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及要素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报于2018年9月12日第三版刊登的原告黄晖、孙德榜与被告项楠、张光海、陈晨、第三人青岛太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148时40分”更正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晋金:本院受理原告方德志与被告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晋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德志借款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50元,由被告晋金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华锋:本院受理原告严善余与被告王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华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善余货款20700元并支付违约金558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3月29日,之后违约金以20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2元,由被告王华锋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长江:本院受理原告周宗胜与被告刘维国、王谋林、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维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宗胜借款本金1360万元及利息539551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5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3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宗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60元,由原告周宗胜负担1530元,由被告刘维国负担13553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周宗胜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熊国春: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与被告熊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熊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宗胜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119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1日,之后利息以98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6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2元,由原告王俊负担786元,由被告熊国春负担2426元。保全费124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熊国春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玲、杨静、钱叶龙、秦伟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及要素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孔维磊:本院受理原告姚远辉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姚远辉要求判令赔偿误工费1645.48元、车辆维修费6096元、车辆折旧费2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4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阳区佳熙食品商行、王飞、王刘芹、韩超群、王真真、王洋洋: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永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王国永要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799.8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7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阳区佳熙食品商行、王飞、王刘芹、韩超群、王真真、王洋洋:本院受理原告孔庆云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王国永要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72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7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侯萍萍、曹勇、曹守玉、查小明、陈刚、蔡传芳、王菲菲、汤恒梅、唐朝波、储德志: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及要素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有塘、刘广珍、王长永:本院受理原告顾广培与被告陶有塘、刘广珍、王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81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陶有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广培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27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陶有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广培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被告刘广珍、王长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顾广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804元,由原告顾广培负担24元,被告陶有塘、刘广珍、王长永负担37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陶有塘、刘广珍、王长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龙、刘小花:本院受理原告王正群与被告江龙、刘小花、刘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314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江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正群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照月息1%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世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王正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880元,由原告王正群负担880元,被告江龙、刘世荣负担9000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20元由被告江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德壮:本院受理原告张清林与被告叶德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70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叶德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清林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6月28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59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392元由被告叶德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清林与被告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69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清林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6月24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80元由被告邓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娄强:原告贾静与被告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娄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静借款本金37179元及利息2404元(此后利息以37179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3日起按照月息2%标准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娄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静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贾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570元,由原告贾静负担1364元,被告娄强负担120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娄强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时东:原告王其伟与被告杜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王其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06元及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王其伟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晶石:原告费祥元与被告胡晶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胡晶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费祥元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解冬冬:原告王雷与被告解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解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雷借款本金420000元、利息38866.68元及后期利息(后期利息自218年4月29日起,以本金42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解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雷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雷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苏培环:原告刘俊与被告苏培环、王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苏培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泽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5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俊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敏:原告钱毅与被告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杜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毅借款本金2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龙飞: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审理要素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如、赵文艺: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审理要素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桂大玲、李军、韦娇、王旭、穆茹兰、朱右春、徐从明、王本发、翟青松、张群、张伟、冯叶: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审理要素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谢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站区亚莲货物配载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汪卫生与被告合肥市新站区亚莲货物配载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杰:本院受理原告潘正权与被告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忠国、谈尊翠:本院受理原告杨祥章与被告薛忠国、谈尊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忠华:本院受理原告杨清理诉被告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忠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其中150000元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还清欠款止,按年利率15%计算,另150000元自2016年2月8日起至还清欠款止,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祥生: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祖强诉你方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春林:原告王国权诉被告王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王兵、刘家文:本院受理原告姜世庚诉朱王兵、刘家文民间借贷纠纷599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武生:本院受理原告姜世庚诉汤武生民间借贷纠纷599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乔曙光:本院受理原告胡正玲诉被告乔曙光离婚纠纷561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磊:本院受理原告夏应转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成会:本院受理原告张启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62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康侨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泽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康侨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陶新闻:本院受理了原告李传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新闻偿还原告李传银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陶新闻支付原告李传银律师费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玲:本院受理原告戚成法诉你与董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你与董中共同偿还借款7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沈焕强、钟晓云:本院受理原告王孝思诉被告沈焕强、钟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32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新红、孙立奇: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杰与被告苏新红、孙立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返还本金50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25500元(暂算至2018年9月17日,此后顺延,款清息止);3、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3780元(暂算至2018年9月17日, 2018年10月5日后以30000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12月5日后以45000元为基数计算,然后累加计算,直至利息结清为止);4、被告支付本金违约金16800元(暂算至2018年9月17日,此后顺延,直至本金还清为止);5、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本案律师代理费17000元,以及抵押物的评估费、拍卖费用、过户税费等一切费用;6、确认原告对抵押物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杏花印务商住楼1幢502室在上述债权范围(含本案诉讼费用)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家余: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庆梅 与被告张家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 2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庆梅借款本金3万元;
二、驳回原告许庆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88元,由被告张家余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荣武:原告合肥新大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陈荣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新大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荣武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飞飞:原告张红梅与被告黄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黄飞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红梅借款本金67000元并从2018年5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飞飞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伍正财、周守生、张道生、范萍、纪宗娟、吴蒙、程小明、胥加春、陈美玉、程刘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及要素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白冰: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艳与被告白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陈艳与白冰离婚;二、婚生子白子杰由陈艳抚养,白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按月支付白子杰抚养费,该抚养费支付至白子杰独立生活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800元,均由陈艳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为大:本院受理原告徐华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俊、葛海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胡庆武与被告葛海涛、陈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后,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胡庆武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海涛、陈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胡庆武与被告葛海涛、陈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胡庆武各项损失合计256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正品:原告罗德刚、贾玉庆与被告李应、第三人陈正品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确认两原告与第三人陈正品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租期:2012年10月8日至2027年10月7日);3、两原告可继续占有和使用被告李应申请执行的陈正品名下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芙蓉西路1388号一里洋房33#909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庐130044034号);4、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少华、胡运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申海:本院受理原告何代玲与被告吴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申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何代玲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吴申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文年、王群: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文年、王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4月11日,利息为186573.46元,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7.884375‰计算);二、被告王文年、王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律师代理费1.5万元;三、被告王文年、王群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有权对被告王文年、王群抵押的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钱牌楼15#1室房屋(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4795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180万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80元,由被告王文年、王群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根据下列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请下列各债权的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10月12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安徽省马鞍山市粮食局第三十一号会议纪要,马鞍山市粮食局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担保人(含借款人、担保人任何更名、迁址、改制、分立、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后的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下同)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了马鞍山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马鞍山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主债权及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包含所有对应的担保人或承受人),立即向安徽省马鞍山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本公告列示金额仅为本金金额,相应利息按合同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为担保人)
安徽省马鞍山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南西路953号
邮编:243000 联系电话:0555-2617169
特此公告
安徽省马鞍山市粮食局
马鞍山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2日
汪振、杨小玲、汪雷、汪良春:本院受理原告陈广诉被告汪振、杨小玲、汪雷、汪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借款利息77293.34元(2018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款清息止),并由你们承担本案保全费及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峰:本院受理原告黄龙诉被告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81534元、借款利息截至2018年8月13日暂计算为8044.69元,并自2018年3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81534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并由你承担本案保全费、担保费以及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修芹:本院受理原告梁子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解修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梁子豪借款本金214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6月2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涛、曾庆芬: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靖骞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辖终620号民事裁定书;2、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1826号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孟建波、夏清云:本院受理原告陈道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57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孟丽、何继安:原告何龙诉被告孟丽、何继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德应、黄生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李德应、黄生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德应、黄生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李德应、黄生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对(2018)皖0111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袁: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相松: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种良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种良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农、刘碧文: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273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熊磊:本院受理原告吴梦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976号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熊磊:本院受理原告李庆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975号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熊磊:本院受理原告邢益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972号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熊磊:本院受理原告黄翠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900号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熊磊:本院受理原告王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974号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梁伟、费家玉:本院受理原告龙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9000元及利息5668元(以10万元基数,按月息2%自2017年5月12日开始暂计算至2018年7月29日,实际至给付之日止;以1.9万元基数,按月息2%自2017年6月22日开始暂计算至2018年7月29日,实际至给付之日止),合计124668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子秀:本院受理原告廖明月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子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廖明月各项损失13904.8元;二、驳回原告廖明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元,由原告廖明月负担181元,由被告吴子秀负担5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子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枞阳县汉武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9月14日裁定受理枞阳县汉武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21日指定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为枞阳县汉武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管理人。枞阳县汉武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3日前,向枞阳县汉武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开发区综合工业园枞阳县汉武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邮政编码:246700;联系人:杨光辉、王昊律师,联系电话:18297743650、1386662524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枞阳县汉武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枞阳县汉武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枞阳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湖南省德宇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遗失临泉杨小街创新试点项目施工3标资料专用章一枚;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临泉杨小街创新试点项目施工2标资料专用章一枚,声明作废。
颍上县半岗镇岗店社区中心街36号朱文琪出生医学证编号M340735710,声明作废。
楚双成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乘警支队(警号082279)遗失作废,特此声明。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