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舒琴:本院受理原告季必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国虎、肥东县东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阚延阳与你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颍上县深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孙多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深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孙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卓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黑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颜君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被告上海卓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延迟履行利息,该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年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为计算依据;二、被告合肥鼎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重庆黑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合肥砂之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六、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名被告分别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兵:本院受理原告杨浩诉你与汪永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兵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利息3500元(自2018年1月计算至起诉之日);2、判令被告汪永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俊:本院受理原告张卫兵与被告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卫兵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陈俊立即归还从原告张卫兵处所借人民币64000元,利息73632元(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止,后期顺延至付清借款),合计1376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江林:本院受理原告赵志锋与被告殷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志峰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殷江林向原告赵志锋归还欠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殷江林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其扬、高元芝、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阳春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扣忠:本院受理原告许刚诉被告邵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阳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虎、刘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飞、袁立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麻保中、蚌埠市捷安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玉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魏银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张得维、张学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5977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张得维、魏颖芳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本金275133.86元并支付违约金144903.89元(自每一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2016年8月20日,此后违约金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详见垫款情况以及所欠违约金计算表),共计420037.75元;2、被告张学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振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兴、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刘振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机款680093.6元;2、被告刘振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680093.6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16年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刘振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90元,由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7660元,由刘振兴和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730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刘振兴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萌:本院受理原告陶晓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07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刘沐的教育、医疗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直至婚生子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3、原告购买的一台海尔洗衣机、两台海尔空调归原告所有;4、依法判令文一名门首府邸33幢2404室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原告负责归还剩余贷款,补偿被告部分款项;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另原告申请对原、被告共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集贤路98号名门首府邸33幢2404室房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210.67万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根修、董家勇:本院受理原告陈道福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5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1日为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昌斌、徐昌勇: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勤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6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560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利息(以本金18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其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传海:本院受理原告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63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71000元(自2017年7月1日以本金300000元按月息2%计算至2018年6月25日),此后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金利息合计37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进明:本院受理原告王超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左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丽源数码喷绘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浩: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查中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深森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孝莲诉你司、第三人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瑶海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第三人提供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军、方雨: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军、方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汪军、方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代垫款172392.95元、违约金51717.89元,合计224110.84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善玉:本院受理原告袁庆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1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汝芳:本院受理原告孙自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2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田婷:本院受理原告田守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5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韦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纪初与被告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韦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纪初支付货款547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韦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根乐、金末秀、陈春、安庆市裕祥电器有限公司、吴伟生、汪庆生、安庆市亨通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绪发、陈宏灿、胡杨斌、钱润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根乐、金末秀、陈春、安庆市裕祥电器有限公司、吴伟生、汪庆生、安庆市亨通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绪发、陈宏灿、胡杨斌、钱润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350万元,并承担自原告代偿之日(2017年11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70万元;3、判令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5000元;4、判令原告有权对迎江区华中西路78号东方丽景花园1幢1单元602室房屋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对上述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本报于2018年9月18日刊登的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京京、陈金山、沈丽丽、吴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的法院公告,现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立奇、苏新红:原告周青松诉被告孙立奇、苏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青松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1386元(以100000元借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3.5个月,后期逾期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以50000元借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勤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勤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一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逾期的租金及违约金;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倪雪莹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倪雪莹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一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逾期的租金及违约金;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贾贤彪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贤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一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逾期的租金及违约金;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傅耀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傅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一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逾期的租金及违约金;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勇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勇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一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逾期的租金及违约金;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全印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全印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一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逾期的租金及违约金;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锡珍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锡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一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逾期的租金及违约金;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素宁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素宁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一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逾期的租金及违约金;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运保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运保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一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逾期的租金及违约金;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阮仁凤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阮仁凤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一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逾期的租金及违约金;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奎好与被告安徽凯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贤忠、张小兰、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庆九与被告刘贤忠、张小兰、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束永森诉被告朱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冲、陈艳: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陶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备使用费500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600元,由被告陶冲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同才:原告王军诉被告朱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同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王军借款50000元以及利息3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盈卫、徐洁、昆山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马盈勇、卢长琴:原告马存武诉被告马盈卫、徐洁、昆山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马盈勇、卢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马盈卫、昆山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马存武借款1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3年9月7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马盈勇、卢长琴对被告昆山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浪:本院受理原告马林诉被告李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繁明:原告郝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孔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郝银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0月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前英:原告王国福与被告王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前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国福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1月1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拥军:本院受理原告袁羊凯诉被告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冬苗、黄显良: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程冬苗、黄显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4883.87元,并支付利息1273.03元(自2017年12月16日起的利息,应以实际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程冬苗、黄显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8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金祥:本院受理原告王其武诉被告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费金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军、方雨: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军、方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汪军、方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代垫款172392.95元、违约金51717.89元,合计224110.84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小东、安徽海峰特智能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季余东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8年1月17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至起诉时利息暂计算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祥荣、左雨佳: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窦祥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67121.61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2月22日的利息5322.17元和滞纳费1510.23元(自2018年2月23日起的利息、滞纳费以67121.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窦祥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642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4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240元,被告窦祥荣负担173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窦祥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振飞、陈祥梅、乔启辉、钱容华、林启洋、李太兵、汪振、卞伟、张永生、汪帮能、刘国栋、董爱国、王秀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要素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彭: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国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裁定受理霍邱中泰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19日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与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为霍邱中泰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霍邱中泰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12月25日前,在工作日向霍邱中泰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霍邱县城关镇西湖社区府前居民组C区024号城关镇三里桥村党群服务中心后面:邮政编码:237400;联系电话:0564-6661105)申请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霍邱中泰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霍邱中泰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8日上午9时在霍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于是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有的指派函。
霍邱县人民法院
李昌军:本院受理原告朱跃东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038号判决:被告李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跃东劳务费87000元,并自2018年8月15日起以8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款清息止。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被告李昌军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昌军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根据债权人李桂兰申请,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裁定受理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3月28日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为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现经肥西县人民法院决定,定于2018年11月5日14时30分在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21楼会议室召开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一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就公司资产拍卖等事项进行表决,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委托代理人系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居住辖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推荐函。
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18年10月10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恒宝:我公司与申见(身份证号码:342423196901057092)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我公司出售给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恒宝653594元的商品混凝土本金及你们应给付我公司的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所有款项全部转让给申见,现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通知你们。
特此通知
通知人:马鞍山市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申见
2018年10月16日
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
吴永明同志:2011年7月,您与本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于2014年续签聘用合同。但近期您连续旷工,本单位多次联系无果,鉴于您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双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约定,本单位决定于2018年9月26日依法解除聘用关系。请您于2018年10月30日前到本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
2018年10月16日
遗失声明
本人孙洁,于2014年2月27日办理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40104199308040026)遗失,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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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