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业厅:本院受理原告刘智旭诉被告黄业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和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包河区金三角兆峰陶瓷经营部诉被告沈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宜度生活超市:本院受理原告李学东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宜度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下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正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正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栗明思:本院受理原告韩庆艳诉被告栗明思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栗明思:本院受理原告韩庆艳诉被告栗明思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华中:本院受理原告杜家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余华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杜爱仓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6日起 ,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5150元,由被告余华中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本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姜霞: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刘纯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京东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4号富世广场A座19层1909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庐8130012508)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97.90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执3106号执行通知书、(2018)皖0102执3106号执行裁定书、(2018)皖0102执31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询价结果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方华与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743号中翔·新东城大厦商355、356、357、3114、3115、3116室房产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80.09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3444号执行通知书、(2015)瑶执字第03444号执行裁定书、(2015)瑶执字第034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皖建英房估字[2018]第042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梅雪、程宏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郑梅雪、程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提前解除合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461527.08元,利息17985.27元(利息,罚息等暂计算至2018年6月1日,之后至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合计1479512.35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用70000元;3、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斯瑞新景苑14幢605室房产)的抵押物折价、拍卖等所得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遂依法查封了上述抵押房产。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杰、袁增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赵杰、袁增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提前解除合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655152.84元,利息18644.2元(利息、罚息等暂计算至2018年6月1日,之后至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合计1673797.04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用80000元;3、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义务商城二期扩建辛段R602室房产)的抵押物折价、拍卖等所得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遂依法查封了上述抵押房产。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2980元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利息损失91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利息实际金额应计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两项暂合计38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群: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多: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被告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96918元,并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照同期贷款银行利率的1.5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8年5月17日为31527元,共计1284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根保诉王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马根保在起诉时将你方列为第三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二、依法判令确认原告是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1155号蚌埠(皖北)国际汽车城39栋(产权证号20150115164、地土证号蚌国用出让字第2013461号)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在承租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该被执行房屋的权利;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窦新生:原告李延豹诉被告窦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159780元(自2017年4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以后顺延至款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蒋士平:本院受理原告李会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股权转让款69万元以及逾期利息515150.934元(逾期利息自2012年3月30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后利息计至付清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2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泰: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晓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沈晓琏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01536元);二、驳回原告沈晓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26元,由被告李泰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忠树:本院受理原告汪本付与被告代忠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246号判决:被告代忠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汪本树工程款62207元,并自2016年元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
案件受理费1576元,由被告代忠树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分行庐东支行遗失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金额伍仟柒佰叁拾元整(¥5730元),票 号为0701905509,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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