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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0-18 09: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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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迎慧、沈莉: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年祥诉被告李迎慧、沈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刘年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确认被告李迎慧与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2.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128500元及赔偿原告损失8995元(以128500元为基数,以银行贷款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7年5月31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实际计算至款清时止);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刘武、王花: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武、王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租赁人)刘志得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依法保护异议人的合法租赁权,并在拍卖公告中对房屋存在租赁的情况予以说明。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较短,请收到立即提交答辩及证据材料。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邰永昌、李莉: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邰永昌、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周承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请求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合肥市金安花园8号楼第一层西第6-10间房产时保证周承功的租赁权及相关权益不受侵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较短,请收到立即提交答辩及证据材料。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磊、张永平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磊、张永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一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逾期的租金及违约金;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宝荣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宝荣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一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逾期的租金及违约金;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长琴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长琴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一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逾期的租金及违约金;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围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围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一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逾期的租金及违约金;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孙道芬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道芬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一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逾期的租金及违约金;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涛:本院受理原告王斌与被告沈涛、张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被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鞍山东淏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鞍山东淏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857213,票面金额人民币伍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6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22日。出票人合肥加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华耀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最后票据持有人鞍山东淏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超群、叶笑、胡为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阮超群、叶笑、胡为东、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阮超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120171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3月27日为24126.15元,以后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三、被告胡为东、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为581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420元,由被告阮超群、胡为东、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390元。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鑫福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市鑫福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云翰: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惠敏诉被告黄云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浩杰、刘钦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浩杰、刘钦钦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第五季健身会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俊杰、张天翼诉被告安徽第五季健身会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跃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杜跃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祥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福铃汽车维修服务部诉被告蒋祥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丹:本院已受理原告夏飞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飞飞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0000元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2018年1月28日起,40000元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别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夏飞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吴丹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芦迎:本院已受理原告朱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芦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磊借款本金150000元;驳回原告朱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0元,保全费1410元,合计5270元,由原告朱磊负担844元,被告芦迎负担44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芦迎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云: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9456.32元,滞纳金5605.61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19655.34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雪云、梁伟:本院已受理原告朱纪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欠息2.8万元(从2017年2月17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此后利息继续计算直至款清;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5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恒富、陈炳凤:本院已受理原告盛元友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盛元友2596.19元(履行方式: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直接向原告盛元友支付);驳回原告盛元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樊恒富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燕: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晓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林借款本金97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9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燕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同才:本院已受理原告冯顺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同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顺桂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冯顺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冯顺桂负担675元,被告朱同才负担15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同才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海燕: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夏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程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夏娟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程海燕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德朋:本院已受理原告顾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德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顾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顾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原告顾磊476元,被告周德朋负担190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德鹏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军:本院已受理原告胡庆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陆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庆丽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5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胡庆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陆军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敬福: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陶敬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4631.85元;驳回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陶敬福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朝友: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顾朝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612.74元;驳回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顾朝友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涛、李健琼:本院受理原告孙盼诉被告杨涛、李健琼民间借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宏飞:本院受理原告谢志福诉被告李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宏飞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3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炜佳工贸有限公司、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明文与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二被告返还侵占原告银行承兑汇款对应的股权转让款4043959.31元及利息(以4043959.31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炜佳工贸有限公司、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明文与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846035.05元及利息(以846035.0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亚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眼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眼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眼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查如军:本院受理原告滁州广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查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按照月息1.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海兵:本院已受理原告虞金霞起诉被告许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26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人民币借款104400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严桥:本院受理原告骆正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4万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所有费用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313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高建国:本院受理原告雷红与被告朱劲松、潘玉娣、高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雷红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共计73389.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高建国赔偿原告雷红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共计9320.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雷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7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740元,被告朱劲松负担100元,被告高建国负担233元;鉴定费2900元,由被告朱劲松负担1160元,被告高建国负担174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沈建波:原告李荣华与被告沈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沈建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荣华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沈建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荣华律师服务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999元,由被告沈建波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建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少龙:原告李荣华与被告张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荣华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7元,由原告李荣华负担64元,被告张少龙负担114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少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彭伟:原告李荣华与被告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彭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荣华借款本金5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彭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荣华律师服务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李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4元,由原告李荣华负担44元,被告彭伟负担14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彭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付勇、孙卫国:原告李荣华与被告付勇、孙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付勇、孙卫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荣华借款本金10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7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付勇、孙卫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荣华律师服务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2637元,由被告付勇、孙卫国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付勇、孙卫国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兆礼:本院受理原告任士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兆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士飞支付货款28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士飞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吴兆礼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兆礼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杨:原告杨保昌诉被告宋杨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千帆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约1000万元,无夫妻共同债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于静波:本院受理原告胡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于静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如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于静波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于静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安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8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皖0123民初280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良春:本院受理原告董增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78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瑞:本院受理原告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45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文宏:本院受理原告吴世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6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传得、李从会:本院受理原告姚本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朱传得、李从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本财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4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4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280元,由被告朱传得、李从会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海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3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783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吴海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凌正诉被告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园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邾美琪:本院受理原告岳斌斌诉被告邾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一江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鑫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吕卫:本院受理原告王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安庆市一江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安庆市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鑫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吕卫对被告安庆市一江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皖0811民初24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悦生:本院受理原告金有庆诉被告吴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人民币借款8万元整,并按月息3.6%标准承担违约金,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诚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峰、张胜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飞龙出具商行诉被告安徽诚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峰、张胜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给付所欠货款61390元;2、向原告支付延期给付利息4374元(以6139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9日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5月29日);以上共计65764元;3、被告二在被告一的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被告三对被告一的欠款在其未履行出资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被告承担与诉讼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程三友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程三友,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程三友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10月18日
余桂林、余连金、王孟西、童爱香、张华、张静静、祁仲孝: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467、3469、3470、3476、2470、3492、3498、3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胜利、刘丽霞、丁玉超、曹润家、史灵贵、麦麦提尼亚孜·依斯拉木、宋建忠、武省委: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442、8451、8452、8459、8461、8467、8466、8471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志杰、马海龙、孙丽丽、宋越东、宋亚胜、王彬、苏飞贵、秦倩、苏现伟: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472、8473、8475、8481、8484、8485、8487、8490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稼彬、袁作敏、任玉红、马辉、栾建群、权欣、戚丽娜、龙仁智、王成、王海霞: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492、8493、8495、8498、8499、8502、8503、850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依娜、撇热依孔提·夏完、乔峰、刘丰文、陈潮、陈华祥、陈嘉伟、曾小勤、刘辉: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505、8508、8511、8513、8516、8517、8518、8521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时菊、陈威、陈为宝、胡涛、张山道、王申、彭根培、阿依加马丽·托合尼亚孜: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523、8525、8526、8571、8572、8575、8576、8578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黎明、李君起、王宏杰: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579、8679、8681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辉:原告施敢想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王辉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算至清偿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叶青青:原告施敢想与被告叶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叶青青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算至清偿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德兵:本院已受理原告秦翠云诉蔡国林、丁家玲、蔡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名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46400元整,利息9856元(从2018年3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1日,之后计算至还款日止)共计256256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忠:本院受理原告季梅菊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电话:0551-67770812)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成名、李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成名、被告李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成名、被告李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926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代偿款926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6元,由被告孙成名、被告李丹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程:本院受理原告王新东诉被告余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穷、姚欣:马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磊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已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姚欣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丰大苑5幢207室(产权证号:庐字第020400号)的房屋(系本案抵押物),并拟以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上述房屋。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31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2018)皖0103执3100号、(2018)皖0103执31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通知你们于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立案庭参与评估机构摇号,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书和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书面提出),并于当日受领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逾期不到庭(局)的,视为已通知,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程序。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文:本院受理原告徐军兰与被告张文、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78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马艳、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军兰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计算至2017年10月27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军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86元,由原告徐军兰负担50元,被告马艳、张文负担2536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张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玉芝、尤长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康百氏医药有限公司、祁颍、周玉芝、尤长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期满后本案将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晨:原告贾静与被告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静借款本金104000元及利息10400元(此后利息以104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5日起按照月息2%标准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静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贾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4740元,由原告贾静负担1060元,被告刘晨负担36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晨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