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明发:原告包瑞与被告倪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倪明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瑞借款本金90000元,并从2018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倪明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包瑞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包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元,保全费1031元,合计3375元,由被告倪明发负担3000元,原告包瑞负担3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倪明发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彬、孙月兰、熊春莲: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彬、熊春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29173.3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9月29日的利息13979.87元和滞纳费2931.07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8.6%、滞纳费按年利率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彬、熊春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60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2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52元,被告王彬、熊春莲共同负担33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彬、熊春莲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蓉、安徽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祖光、周文明、刘圣芳、王宏海、张立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祖光、孙萍、周文明、刘圣芳、王宏海、张立卫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蓉对本院执行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天长市广陵路南侧炳辉路北侧金域华府1栋106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驳回案外人王蓉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庄陈跃、蔡丽莺、陈俊:申请执行人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陈跃、蔡丽莺、陈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余永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中止执行(2016)皖0103执2090号执行裁定书,停止针对合肥市濉溪路258号明月苑4幢506室房产的评估及拍卖,认可异议申请人对该房产的租赁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合肥普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周森文、朱旻旻、孔翼德、罗琼、肖必春、王太凤、汤国富、孙平、陈德井、张思红、韩英群: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合肥普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周森文、朱旻旻、孔翼德、罗琼、肖必春、王太凤、汤国富、孙平、陈德井、张思红、韩英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租赁人)祝海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撤回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执字第01933号解除占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解皖军、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合肥禹云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丰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解皖军与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合肥禹云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丰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中止执行(2017)皖0103执2327号执行裁定书,将超标的扣划的执行款546212.48返还给异议申请人徐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永忠:本院受理原告张荣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李永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荣武本金7万元,并自2017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李永忠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乃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乃华、李可、郑忠勋、严峻、黄首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一、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乃华、李可、郑忠勋、严峻、黄首荣分别向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清偿应分担的保证份额2836482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2日起以28364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清息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37元,由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乃华、李可、郑忠勋、严峻、黄首荣各负担2130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慧玲、李斌:本院受理原告董雪与被告刘慧琴、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慧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雪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29800元(之后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慧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雪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李斌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816元,由被告刘慧玲、李斌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慧玲、李斌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秦明科、陆成江:本院受理原告董雪与被告秦明科、陆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明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雪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23833元(之后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秦明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雪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陆成江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838元,财产保全费4039元,合计14877元,由被告秦明科、陆成江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秦明科、陆成江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魏巍: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瑾与被申请人魏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684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
通知
马红、李娟、刘辉、陈浩、王伟、洪四合(洪云强)、王建华、许士海、马庆、周洪山、李娟(李伟)、江建军、周顶、蔡明菊、兰彪、苗兰成、詹睢、孙友伟、毛怡、王化德、李成林、郭雷等同志:公司因工作需要,通知你们于10月8日前回公司报到并按时上班,但至今你们仍未回单位报到。现予以登报通知,至2018年10月29日,如你们仍不回单位报到并上班,视为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0月18日
遗失声明
颍上县王岗镇前蔡村蔡浩天医学出生证号0340217630,声明作废。
张慕华,警官证(065765)遗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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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