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文欢、宋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914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改 正
本报于2018年9月19日刊登的公告“李治勇、赵有金:本院受理原告史丽萍诉被告李治勇、赵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特改正为“李治勇、赵有金:本院受理原告史丽萍诉被告李治勇、赵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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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权、天津滨海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60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一王明权支付原告材料款31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被告二天津滨海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束庆宏:本院受理原告王邦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64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2000元(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8年2月14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14日,后顺延至款清止),合计432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广安、樊井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94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的按揭款660731.6元及逾期利息174374.13元(以每期逾期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5年9月29日暂计至2018年8月9日,其后利息计算至款清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7538元;3、本案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欢乐城商业地产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雪、周海英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620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贤、何坤杰:本院受理原告陈对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龙江: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中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玉奇车业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方寸间门窗销售中心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2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陆八一、舒寿梅、王祥、查春风、胡桂珍、陆大一、何丽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陆八一、舒寿梅、王祥、查春风、胡桂珍、陆大一、何丽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安庆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90718.14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安庆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6000元;三、被告安庆市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陆大一、何丽霞、陆八一、王祥、查春风、胡桂珍对被告安庆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060元,由被告安庆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陆大一、何丽霞、陆八一、王祥、查春风、胡桂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万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胡新虎、胡飞: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与被告安庆市万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胡新虎、胡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庆市万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胡新虎、胡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俊工资款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被告安庆市万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胡新虎、胡飞负担。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庆市万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胡新虎、胡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韩丁锁:本院受理原告杨梅与被告韩丁锁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梅要求与被告韩丁锁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芳: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苏东宝诉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即驳回原告苏东宝的各项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黄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诉人苏东宝借款20000元;三、驳回苏东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其他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上诉人黄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领取(2018)皖0811民终135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自兵、冯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滔、童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慈祥才、陶友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志杰:本院受理原告唐云诉被告王志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唐云与被告王志杰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云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志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仕海、谢克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芳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达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共两案【(2018)皖0103民初5599号、(2018)皖0103民初560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贵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置地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与魏尚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贵乐、魏尚新于2015年9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沈贵乐、魏尚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置地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坐落于合肥市濉溪路118号置地汇丰广场商业裙楼一楼租赁房屋(建筑面积2169.24平方米);三、被告沈贵乐、魏尚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1月16日欠付的租金291816元;此后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安徽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直至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四、被告沈贵乐、魏尚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置地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21811.06元(分段计算至2017年1月6日,此后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租金付清时止);五、驳回原告安徽置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0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708元,由原告安徽置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008元,被告沈贵乐、魏尚新负担11700元。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海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琳诉被告安徽省义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琳与被告张海江在2017年10月1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张海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陈琳房屋定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陈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原告陈琳负担130元,被告张海江负担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海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鹏飞:本院受理原告葛子连与被告铜陵丰山三佳微电子有限公司、蒋鹏飞、王友明、周大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一、二、三、四承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190万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7年6月9日至判决支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652273元);二、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熊世安:本院受理原告姚怀阳与被告熊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熊世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怀阳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6%付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熊世安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显良、程冬苗、黄凯凯: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黄显良、程冬苗、黄凯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显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119933.52元,及违约金6956.1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之后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程冬苗、黄凯凯对被告黄显良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99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显良、程冬苗、黄凯凯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殷传祥:本院受理原告周文金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周文金与被告殷传祥所签订的出租车承租经营合同;二、被告殷传祥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周文金支付出租车承租期间承租金1200元;三、被告殷传祥支付给原告周文金出租车修理费2000元;四、被告殷传祥支付给原告周文金车辆违章罚款200元;五、驳回原告周文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殷传祥承担880元,原告周文金承担2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海口法庭1002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胜明、陈汝琳、黄法律:原告汪延泽诉被告陈胜明、陈汝琳、黄法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胜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汪延泽代为偿还的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胜明负担]、(2018)皖080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胜明、陈汝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汪延泽代为偿还的本金3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二、被告黄法律对上述债务中的175000元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陈胜明、陈汝琳、黄法律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双河口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波、卢桂兵、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沈琼诉被告张波、卢桂兵、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0元,公告费2000元,由原告沈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琼收到民事判决书后,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95号上诉状。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庆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念诉被告黄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庆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念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6年11月5日起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560元,由被告黄庆丽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池家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根修:本院受理原告魏居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成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健伟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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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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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若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可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若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拖欠的货款29210元、利息584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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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7668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共计54个月),滞纳金2332元(以后继续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共计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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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传青:本院受理原告杨礼宏诉被告夏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0200元(以2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6%,暂计算为2010年1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后顺延至还款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传青:本院受理原告夏培诉被告夏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693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6%,暂计算为2010年4月8日至2018年7月7日,期后顺延至还款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为人民币49500元;以4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6%,暂计算为2010年4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后顺延至还款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为人民币19800元),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093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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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桂华:本院受理原告李世权、周国美与被告朱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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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月文: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月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71491.18元、逾期保费6191.2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1491.18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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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宇、占冬翠:原告谢王伟诉被告陈剑宇、占冬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剑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谢王伟借款11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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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胜、荣敏敏:原告高扬与被告陈宗胜、荣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宗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扬借款49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月1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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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宏:本院受理原告杨修荣、黄晓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662号、7663号民事裁定书及二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之宏偿还原告杨修荣借款本金14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之宏偿还原告黄晓东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二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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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庆华:本院已受理原告张从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从海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毛庆华立即偿还原告张从海借款本金204000元及利息243561.33元(其中50000元自2013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8年8月15日;其余154000元自2013年10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8年8月15日;后续利息计算至被告毛庆华偿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毛庆华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明、秦倍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蒋明、秦倍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802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理赔金额65849.48元+65070.24元;2、违约金74739.16元+75871.9元(以65849.4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6月23日起暂计至2018年8月2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65070.24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7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8月6日);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202.64元+4270.25元;4、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祥、谭飞跃: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雷石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祥、谭飞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6355号],原告安徽雷石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80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9600元(起诉之后的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89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小曼: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长义诉被告唐小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7771号],原告吴长义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日止,截止到2018年7月26日利息为2000元,本息合计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海洋:本院受理的原告董陈诉被告杨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6207号],原告董陈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28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的4倍计算 ,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利息约为5377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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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哲: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俊与被告蒋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6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15330元,由原告陈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正兵诉被告安徽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6667号],原告周正兵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427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4日利息为2111元,合计26382元,后期顺延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梁广付、杨松:本院受理原告金鹏诉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梁广付、杨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鹏支付劳务报酬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周阳、朱雪梅、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建明、张德红、方友、刘世春、吕建华、朱祥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告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周阳、朱雪梅、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建明、张德红、方友、刘世春、吕建华、朱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898923.5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及按照贷款年利率加收50%的罚息;2、请求法院判令对第五被告吕建明、第六被告张德红名下所有的位于太湖县小池镇105国道房产【小池镇第201300205(B1)号、小池镇字第201300205(B2)号】、第七被告方友名下所有的位于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2幢2楼203室房产【太湖字第194630号】及其名下位于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2幢1楼101室房产【太湖字第194690号】、第八被告刘世春名下所有的位于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7幢1楼106室房产【太湖字第196460号】及其名下位于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5幢3楼302室房产【太湖字第194680号】、第九被告吕建华、第十被告朱祥梅名下所有的位于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2套房产【太湖字第201300122(B1)号】、【太湖字第201300172(B1)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周阳、第三被告朱雪梅、第四被告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被告吕建明、第六被告张德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29591元等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根乐、金末秀、陈春、安庆市裕祥电器有限公司、吴伟生、汪庆生、安庆市亨通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绪发、陈宏灿、胡杨斌、钱润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根乐、金末秀、陈春、安庆市裕祥电器有限公司、吴伟生、汪庆生、安庆市亨通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绪发、陈宏灿、胡杨斌、钱润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350万元,并承担自原告代偿之日(2017年11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70万元;3、判令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5000元;4、判令原告有权对迎江区华中西路78号东方丽景花园1幢1单元602室房屋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对上述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天顺木业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安庆市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天顺木业商行货款29641.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元,由被告安庆市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宋花、李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花、李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超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窦春光诉被告安徽超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274000元,并以27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原告股东身份注销登记手续;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庆贵:本院受理原告钟成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许庆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钟成玉货款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伟铭制衣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升荣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伟铭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伟铭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升荣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6410.6元及利息(利息应以1641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升荣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殿轩、彭敏荣: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申殿轩、彭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申殿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00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欠付货款数额为基数分段暂计算至2018年2月1日为126722.15元(保证金20000元已充抵),之后的违约金应以90016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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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飞、朱珊珊:本院受理的原告臧义与被告施飞、朱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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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锐诉被告刘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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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宗胜与被告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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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群:本院受理原告缪世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余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缪世敏借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00元,由被告余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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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瑞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鲍晓娟诉被告费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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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开明、史宏英、王立聪:本院受理的原告项红柱诉被告杜开明、史宏英、王立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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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有文:本院受理的原告项红柱诉被告褚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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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炳升:本院受理的原告项红柱诉被告李炳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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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合肥当涂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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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广智、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许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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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应所、李宁:本院受理原告王梦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应所、李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353元,违约金12000元,滞纳金5523元,合计58876元(利息1353元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7年11月2日暂算至2018年5月24日,滞纳金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36%的标准自2018年1月5日暂算至2018年5月24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自2018年5月25日按相同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4000元。3、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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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停宝、张洁:本院受理原告王梦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停宝、张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366元,违约金12000元,滞纳金5602元,合计58968元(利息1366元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暂算至2018年5月24日,滞纳金5602元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36%的标准自2018年1月3日暂算至2018年5月24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自2018年5月25日按相同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4000元。3、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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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梅:本院受理原告郑丽月诉孙梅、徐冬平、沈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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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伟:本院受理原告傅勤诉被告计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计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傅勤欠款32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欠款3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76元,由被告计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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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大伟、田晓龙、葛绍华、谈海洋:本院受理原告季华诉被告齐大伟、被告田晓龙、被告葛绍华、被告谈海洋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齐大伟、被告田晓龙、被告葛绍华、被告谈海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季华投资款259506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投资款2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投资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134元,由被告齐大伟、被告田晓龙、被告葛绍华、被告谈海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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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劲松:本院受理原告陈超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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