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8年10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0-23 09:40:53
点击下载:
  张鹏:原告姜发喜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姜发喜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3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姜发喜对被告张鹏名下位于合肥市友岗开发区新站朱小郢1幢101室(房地产他证肥东县不动产证第0006578号)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姜发喜律师代理费25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爱年、孙菊香:原告姜发喜与被告朱爱年、孙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爱年、孙菊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姜发喜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4月11日起,2016年10月10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姜发喜对被告朱爱年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白龙路七里塘村东明新村4幢108室房产(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230062482号)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朱爱年、孙菊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姜发喜律师代理费30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和建、苏斌、柯威、谢磊、梁雪林、戴钱威、马智强、袁毅平、梁勇、霍慧强:本院受理的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十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120、4121、4122、4123、4124、4125、4126、4128、4129、4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峰:原告沈永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永传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在原告沈永传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针对原告沈永传的上诉请求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2份,如逾期未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二审审理。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童智申请执行刘德琼、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7)皖0111执183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6)皖0111执55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34702.67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安联信达评估事务所对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48685-9)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来安路12幢2层206室内物品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安联信达评字[20181125号评估报告(评估价12115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7)皖0111执18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来安路12幢2层206室室内物品。现刘德琼、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保华、合肥派菲克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勇、许家萍、朱海峰、许娟娟、朱幸福、李永翠、合肥市斯特郎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国庆、李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建华:本院受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对(2016)沪0115执23837号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陈建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涉案查封财产就行评估,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建华名下位于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柏堰工业园旭日长安3幢1101室的房产(权证号:肥西字第10012689号)进行评估,已作出皖中房估字(2018)B037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结果总价为壹佰肆拾叁万壹佰元整(¥143.01万元)。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拥军:本院受理原告韩敏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30000元整及利息600元,本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人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第五季健身会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万盛厨具经营部诉被告安徽第五季健身会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时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徽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娟:本院受理原告张二兵诉被告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嘉铂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盛安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嘉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建丰:本院受理原告李青松诉被告赵建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下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元德慧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朱胜龙、赵敏、邵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圣大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元德慧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朱胜龙、赵敏、邵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荣禄、周金红:本院受理原告张仁英、蒋学梅、蒋冰松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426号判决:被告刘荣禄、周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仁英、蒋学梅、蒋冰松劳务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荣禄、周金红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祥、韩再金:本院受理原告葛宗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刘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葛宗升借款本金1996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自2018年4月27日,以借款本金1996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上);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4370元,由被告刘祥负担4320元,原告葛宗升负担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祥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徽铝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安宇铝业有限公司、合肥徽铝铝材销售有限公司、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陈学松、罗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徽铝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安宇铝业有限公司、合肥徽铝铝材销售有限公司、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陈学松、罗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罗燕名下位于合肥市徽商城市庭院1-115号(蜀字第5000872号)、合肥市临泉路惠康小区二期(惠园)111/211室(合产字第315314号)房产,被执行人陈学松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惠康小区二期(惠园)109/209室(合产字第315312号)、110/210室(合产字第315313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华兴房估报[2018]字第0986号、第098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分别为徽商城市庭院1-115号人民币伍佰叁拾伍万元[535万元(单价:26378元/m2)],临泉路惠康小区二期(惠园)109/209室人民币叁佰柒拾玖万零叁佰元[379.03万元(单价:18219元/m2)]、110/210室人民币肆佰叁拾叁万壹仟柒佰元[433.17万元(单价:18219元/m2)],111/211室人民币叁佰柒拾玖万零叁佰元[379.03万元(单价:18219元/m2)]。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华兴房估报[2018]字第0986号、第098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16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1650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志玉、周桂萍:本院受理原告夏书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江昌法:本院受理原告吕维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周明、童有民:本院受理原告马恒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香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牛二敏诉你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送达(2018)皖0102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牛二敏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签订的《商铺委托管理合同》及《租赁合同》;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与铜陵路交叉口“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合肥工艺饰品城”商508号商铺返还给原告牛二敏;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牛二敏72515元;四、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租金19028元/年的标准支付原告牛二敏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及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淮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斌斌诉你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李斌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淮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学强诉你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安徽淮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学强偿还工资款2704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280元,由被告安徽淮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龙飞、合肥铸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自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贺伟华: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徽之光电器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贺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徽之光电器经营货款132998.5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75%自2016年2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10元由被告贺伟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谈业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建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违约金暂计为1125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8月16日为11254元,以后的违约金仍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程:本院受理原告徐永锋诉被告余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连弟、熊韶兰、王俊松、汪洲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董连弟、熊韶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3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董连弟已支付的利息30872.80元应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董连弟、熊韶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如被告董连弟、熊韶兰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汪洲明、王俊松抵押的位于望江县太慈镇太慈街(太103)太103幢太104幢多幢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皖2016望江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3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汪洲明、王俊松对被告董连弟、熊韶兰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汪洲明、王俊松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连弟、熊韶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280元,由被告董连弟、熊韶兰、王俊松、汪洲明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利龙:本院受理原告刘万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48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发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源固复合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许莉:原告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许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介服务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莉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长珍:原告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长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周长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介服务费6000元;二、被告周长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440元(此后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直至6000元清偿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36000元);三、被告周长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元,被告周长珍负担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长珍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闫兴梅诉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商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闫兴梅商铺租赁收益款38556元及违约金9977.7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欠付的租金38556元为基数顺延计算至房租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闫兴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康健、孙靖、王清谷、王成蛟、朱磊、丁冰、甘晓强、付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845、4847、4848、4850、4856、4858、4861、486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伟、高宏: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冰与被告高伟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 7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冰借款本金113548.36元及利息20009.39元(该利息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7年10月18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冰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韩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02元,由原告韩冰负担602元,被告高伟负担390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腾飞、朱家通、吴涛、冯永涛、欧阳雪、胡孙泉、白志明、张军华、徐业森:本院受理的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182、4183、4184、4188、4189、4190、4192、4193、4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鑫:本院受理原告陈贻连诉你们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8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69号万和广场商1-203、商1-205、商1-213、商1-215、商1-226、商1-231号房屋(合计面积322.71平方米)返还给原告;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76931.14元(该损失暂按照32元/月/平方米,自2016年8月23日计算至2018年1月3日,此后损失按照32元/月/平方米标准,计算至被告将房屋返还给原告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华、安徽省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金诚信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0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6月11日将上述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数额及债权种类全部转让给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现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特公告上述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即为该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有权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3日
债权转让公告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雅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蚌埠雅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陈宏伟、陈双叶(以下简称“债务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103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4月6日将上述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数额及债权种类全部转让给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现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特公告上述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即为该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有权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3日
债权转让公告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祥瑞食品有限公司、周金杰、何风、李美玲、何庆松(以下简称“债务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0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6月11日将上述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数额及债权种类全部转让给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现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特公告上述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即为该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有权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