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锐:本院受理原告潘正权与被告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周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正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4772.5元及逾期利息(以54772.5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正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30元,由被告周浩负担2380元,原告安徽正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45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途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祥波、贾贤群:本院受理的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当涂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瑞光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康忠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汝良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黎万奎、夏燕: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华磊:本院受理原告何怡诉朱华磊离婚纠纷1167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临沂市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有云与你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宣判后,原告袁有云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思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荣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章惠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惠荣、杨静、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章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41890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为38017.67元,以后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二、被告杨静、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294元,由被告章惠荣、杨静、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56元。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阚少飞:本院受理原告魏清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晓华:本院受理原告田同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梅:本院受理原告夏英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业海:本院受理原告戴召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肖必龙:本院受理原告李明祥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学梅:本院受理原告陈世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蔡学松、合肥峰松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战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胜利:本院受理原告秦月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罗志平、王礼祥:本院受理原告蒋世水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870号民事裁定书及蒋世水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斌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三帆钢管租赁商行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0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0074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樊锡庆:本院受理原告汤志诚诉被告樊锡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樊锡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汤志诚租金欠款9000元利息(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樊锡庆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郑超、张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与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做出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许娜、许若云:本院受理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许娜、许若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73918.55元、违约金(以每期实际垫款为基数,自实际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分段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永波、彭传娟:本院受理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段永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按揭款310584元、利息(自每笔款项垫付日之 次日起,以实欠垫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段永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413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喜福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叶仁斌、安徽省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华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克和、王国翠:本院受理的孔明中申请执行(2016)皖012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进行摇号,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陆克和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龙岗路交口琥珀名城A区13幢106室房产(产权证号:合瑶120007919)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解光山:本院受理原告许传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魏海波:本院受理原告汪志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燕:本院受理原告徐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杰:本院受理原告李路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众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肥西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华宇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士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林华:本院受理原告裴菊朱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朱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裴菊本金9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9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息2%,自2017年7月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2、案件受理费254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朱林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庆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童庆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波、安徽第五季健身会所有限公司、安徽山岳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立道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汇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加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冬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孟冬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猛:本院受理原告秦仁梅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欧开武: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善国诉被告欧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6538号],原告王善国的诉讼请求如下: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志刚:本院受理原告陶太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皖0102民初5013号民事判决,限被告洪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陶太平借款41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0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效民、陈晶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0元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以15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31日开始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45%计算;2016年9月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和罚息按月利率2%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损失100850元、担保费损失53181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效民、陈晶酉对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1900元,由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效民、陈晶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李厚元: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李厚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少麟: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建诉被告周少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周少麟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保安:本院受理原告陈映鹏与被告张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登强:本院受理原告陈胜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登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胜芬货款46400元并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张登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胜芬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彭东林:本院受理原告杨敏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杨敏代为支付的材料款310000元并向原告杨敏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代付款3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起,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志国:本院受理原告苗凌玲诉被告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凌玲起诉要求被告张志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1000元及利息(以10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为标准,自原告苗凌玲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由被告张志国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昌权、宣以妹:本院受理原告葛友初诉被告尚昌权、宣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友初起诉要求被告尚昌权、宣以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2015年2月15日至2017年5月15日的利息540000元(此后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由被告尚昌权、宣以妹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祥菊:本院受理原告余国州诉被告王祥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国州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余逸凡由原告余国州抚养,被告王祥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并由被告王祥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升杰: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保:本院受理原告许永海诉被告何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守刚:本院受理原告周业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强:本院受理原告吴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强借款人民币114020元;二、驳回原告吴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420元,由原告吴强负担40元,被告秦强负担338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勇:本院受理原告王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蒙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并自2017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人民币7560元,由原告王蒙负担440元,被告李勇负担712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有才: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恋家房产信息经纪服务部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25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伍万元整(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8年6月24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5日、按月两分计息、共300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晓艳、合肥民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景隆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86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位于合肥市“新海尚宸家园”商业综合体第三期2-1811室房屋;2、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29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2时30分在合肥女子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俊杰:本院受理原告贾良炎与被告张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良炎货款675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39914元(之后以675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贾良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72元,由原告贾良炎负担321元,由被告张俊杰负担1185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俊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方斌:原告张红芹与被告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红芹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红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素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素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素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金损失864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安徽素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070元,由被告安徽素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姚志萍:原告唐爱云与被告姚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姚志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4931.51元(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暂从2018年4月21日计算至2018年8月1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程涛:本院受理原告贾良炎与被告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良炎货款18197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61878元(之后以18197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贾良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83元,财产保全费1748元,合计6731元,由原告贾良炎负担46元,由被告程涛负担668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程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涡阳县蒋珊珊(身份证号:341223199107260546 )教师资格证丢失 ,教师资格证编号:20163409322000182,现声明作废。
▲朱楠,身份证号:340103198109140023,遗失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编号为:103781200405000281,学士学位证书,编号:103784040250,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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