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美飞、王霜霜、蒋敬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均建、薛玲、孔庆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唐建飞、淮安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洪波、泗县奥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金花、马翠英、张卫卫诉被告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周良、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唐建飞、淮安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李洪波、泗县奥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唐建飞、淮安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洪波、泗县奥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牛丹丹、张梦琪诉被告周良、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唐建飞、淮安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洪波、泗县奥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章华、王桂珍: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晓红:本院受理原告汤德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明军、何宗停:本院受理原告许道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齐飚:本院受理原告宣鲁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勇:本院受理原告杨燕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伟强:本院受理原告胡正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东平:本院受理原告江培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荣虎、王秀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荣虎、王秀桐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海容、营练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海容、营练武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发宝、谢辉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发宝、谢辉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发宝、谢辉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12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15日,之后按照月利率1.6%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发宝、谢辉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按月利率0.4%自2017年10月16日开始计算,在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范围内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合肥天天物流有限公司、张大苗、张琼: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合肥天天物流有限公司、张大苗、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安徽天林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申请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不解除案外人对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路与馆驿路交口西城秀里2综合楼701室内房屋的租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较短,请收到立即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李长梅: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长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陈冬梅、胡传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终止执行登记在李长梅名下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芙蓉路南、松林路西翠微西园4幢105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较短,请收到立即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项预函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项预函商铺租赁收益款19320元及违约金1186.44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4月23日,此后以193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项预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丽、合肥隽永宾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转建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自2014年3月13日起,按46670元/月的标准赔偿原告实际损失至实际返还日(截止至2017年10月13日为200681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红:原告钟传民与被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化军其、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化军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传民借款本金57500元及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钟传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原告钟传民负担332元,被告化军其负担78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钟传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俊、姚标、叶威、金兴国、毕波、梁伟业:本院受理的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820、4821、4823、4826、4829、4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熊贤诵、李丽、陈磊、淮南市绿馨园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苏国友、陈鹏、吴在俊、梁仁永、马娟: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熊贤诵、李丽、陈磊追偿权纠纷案及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绿馨园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苏国友、陈鹏、吴在俊、梁仁永、马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4235号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熊贤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28734.59元,及违约金4683.74元;二、被告李丽对被告熊贤诵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陈磊对被告熊贤诵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9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熊贤诵、李丽、陈磊共同负担;3202号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淮南市绿馨园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人民币370166.91元,并自2018年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8%承担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苏国友、陈鹏、吴在俊、梁仁永、马娟对被告淮南市绿馨园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93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淮南市绿馨园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苏国友、陈鹏、吴在俊、梁仁永、马娟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235、3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莫刚、沈玲;李佳佳、李德忠、唐元琴: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公司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450、445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守银、王迎春:本院受理原告黄惠诉被告姜守银、王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69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姜守银、王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惠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2000元(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3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3月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守银、汪礼刚:本院受理原告黄惠诉被告姜守银、汪礼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69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姜守银、汪礼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惠借款本金1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4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3月3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惠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守银:本院受理原告黄惠诉姜守银、赵霞、王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69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姜守银、赵霞、王本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惠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3月3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惠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仁报、李精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禾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仁报、李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2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李仁报、李精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禾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348.7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834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自2018年1月21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安徽禾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仁报名下车牌号皖SX8262丰田牌汽车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安徽禾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审判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荣群、张仕禄、诸葛平、张兴念、何婉茹、朱亚威、贾志勇、闫志孝、李杰、陈连滨: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享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荣群、张仕禄、诸葛平、张兴念、何婉茹、朱亚威、贾志勇、闫志孝、李杰、陈连滨追偿权纠纷十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881、4882、4883、4884、4885、4886、4887、4888、4889]4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圣春:本院受理原告张荣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刘圣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元运成借款25万元并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元运成垫付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圣春:本院受理原告张荣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刘圣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袁光远借款5万元并自2014年10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袁光运垫付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健、王克兰:原告郑传英诉被告张健、王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郑传英借款本金16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郑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军、杨有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广厦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军、杨有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01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明东诉被告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忱妆87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统、合肥童发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磊与被告陈统、合肥童发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陈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童磊转让费34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4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6日起按月息5厘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合肥童发超市有限公司对陈统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合肥童发超市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统追偿。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巧德利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卓悦家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安徽巧德利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卓悦家具有限公司货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安徽巧德利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贵发:本院受理原告张夺诉彭贵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彭贵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夺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彭贵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一户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截至批量转让基准日2018年6月20日,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034.02万元,其中本金1900.00万元,利息116.67万元,已支付费用17.35万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2018年6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债物权)等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债务人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该债权的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1)由债务人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西村1幢1室、1幢2室、3幢、宣州区的工业用房(权属证号:【房地权宣城字第00028462号】、【房地权宣城字第00028463号】、【房地权宣城字第00056421号】,证载面积合计17412.35㎡)、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宣国用(2011)第3401号】,证载面积57934.40㎡)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额3632.00万元。(2)由自然人彭行安、王干凤、余弟清、方文改,安徽丰良粮油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处置方式:整体组包、部分组包或单户处置。采取要约邀请竞价转让、拍卖转让、协议转让、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阿里巴巴网络拍卖或其他处置方式。
交易对象: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能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受理公示事项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联系人: 赵光宇
联系电话:0551-62775864
电子邮件:zhaogy@ahinv.com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C座39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775877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xiawy@ahinv.com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5日
刘鸿:本院受理原告程慧君诉被告刘鸿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刘心怡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忠军:原告刘漫诉被告李忠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思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豪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告孙芳平诉被告安徽豪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安徽豪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芳平工资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昕:本院受理原告昂婷与被告李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朱义福:本院受理原告李长军与被告朱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义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长军借款人民币40000元 。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杰、管兴旺:本院受理的原告汪甫伦、汪甫海与被告周杰、管兴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廖平发、廖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平与被告廖平发、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廖平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平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廖勇对被告廖平发上述还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廖平发、廖勇共同负担 。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立葵、叶磊: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平与被告董立葵、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董立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平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叶磊对被告董立葵上述还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董立葵、叶磊共同负担 。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春香:本院受理的原告段开祥诉被告李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李春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段开祥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李春香负担 。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成河:本院已受理原告杨道荣与被告王成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42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28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按月利息2%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辉:本院受理原告胡广诉被告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昊:本院受理原告黄忠诉被告陈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暂时计算至2018年8月12日,共58个月,计17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8年7月18日刊登的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玲国际电器有限公司、田金林、刘青阳、安徽金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田金扣、刘满霞、田玉静、安庆市奥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吴曙兵、项白姑追偿权纠纷一案,更正为“安庆市奥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吴曙兵、项白姑”。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万书凤、安庆天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浩、方景与你们和被告桂文德及第三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8275%计算,罚息具体以原告应向第三人承担的为准,具体以法院判决确定);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26万元及其他原告应向第三人承担的费用(以原告应向第三人承担的为准,请法院依法判决);3、判决被告在原告应付债务范围内直接向第三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上述债务,原告不再承担对上述债务的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270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潜山扬帆乡村林业有限公司、钱叶末、郝中才:本院受理原告胡瑨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潜山扬帆乡村林业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代偿款7473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8.9175%计算,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和诉讼费916元;2、判令被告钱叶末、郝中才对上述代偿款、利息、诉讼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27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安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颜志国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颜志国将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36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对债务人汤浚(身份证号:340103196904204031)、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自公告之日起,汤浚、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公告人: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0月25日
公 告
安徽信远达物流有限公司:本局受理沈阳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肥东举[2018]0053号)。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自收到本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答复和举证,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5日
公 告
安徽信远达物流有限公司:本局受理郑伟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肥东工认[2018]03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郑伟应公司安排送餐途中,行至合肥市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处不慎摔倒受伤,现予以认定为工伤。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5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民心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822595733317L)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彬;联系电话:13965416821。
广德县民心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2018年10月25日
遗失声明
▲合肥顺昌分布式能源综合应用技术有限公司(税号:340111149208977)不慎遗失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3400126450,发票号码:01101507;发票代码:3400151350,发票号码:02552817;发票代码:3400161350,发票号码:000410118。现声明作废。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